税一税二复习资料 - 图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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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查对象确定后,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后立案检查。选案部门制作《税务稽查任务通知书》,连同有关资料一并移交检查部门。

2.检查(重要)

检查部门接到《税务稽查任务通知书》后,应及时组织实施检查。 检查应当由两名以上检查人员共同实施,并向被查对象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地方税务局稽查局联合检查的,应当出示各自的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

实施检查时,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可以采取实地检查、调取账簿资料、询问、查询存款账户或者储蓄存款、异地协查等方法。

3.审理

审理人员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对检查部门移交的《税务稽查报告》及相关材料进行逐项审核,提出书面审理意见。

审理部门应区分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处理:

一是认为有税收违法行为,应当进行税务处理的,拟制《税务处理决定书》;

二是认为有税收违法行为,应当进行税务行政处罚的,拟制《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是认为税收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税务行政处罚的,拟制《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四是认为没有税收违法行为的,拟制《税务稽查结论》。 对税收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填制《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经所属税务局局长批准后,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4.执行

税务稽查执行,是税务稽查程序中的最后一个阶段,它是将审理环节作出的各种决定书、告知书等文书送到被执行人,并督促或强制其依法履行的活动。

被执行人在期限内缴清税款、滞纳金、罚款或者稽查局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税款、滞纳金、罚款后,执行部门应当制作《税务稽查执行报告》,记明执行过程、结果、采取的执行措施以及使用的税务文书等内容。

第四节 税法的运行

一、税收立法

(一)税收立法的概念

税收立法是指国家机关依照其职权范围,通过一定程序制定(包括修改和废止)税收法律规范的活动。税收立法是国家整个立法的组成部分,可作广义和狭义的划分。

P41对广义的立法要有四句关键话的理解: 主体;核心问题;法定程序;组成部分。

第一,立法主体包括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及其有关职能部门、拥有地方立法权的地方政权机关等。

第二,税收立法权的划分,是税收立法的核心问题。划分税收立法权的直接法律依据主要是《宪法》与《立法法》的规定。

第三,税收立法必须经过法定程序。 第四,制定税法是税收立法的重要部分,修改、废止税法也是税收立法必要的组成部分。 (二)税收立法权及税收法律、法规的创制程序

税收立法权有五种类型:国家立法权;专属立法权;委托立法权;行政立法权;地方立法权。

在我国,划分税收立法权的直接法律依据主要是《宪法》与《立法法》的规定。

广义税法 立法机关 全国人大及常举例 人大:《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 人大常委会:《车船税法》、《税收征管法》、《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条例的决定》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增值税暂行条例》、《消费税暂行条例》、《营业税暂行条例》等 除少数民族地区、经济特区根据规定制定了部分税收法规之外,一般地方税收立法权仅限于个别小税种的取舍权和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税收立法解释、税收司法解释 备注 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公布 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实施 税收法律 委会(国家最高权力机关) 税收行政法国务院(国家规(是我国目最高行政机前税收立法关) 的主要形式) 税收地方法规 具有法律效力的税法解释 地方人大及常委会(地方立法机关) 全国人大及常委会、高法、高检 在权限范围内按规定程序制定 一般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税务部门规章 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第一部税务规章是2002年3月实施的《税务部门规章制定实施办法》 2.税务规章的制定程序

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和公布执行。 3.税务规章的适用与监督

一般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特殊情况下可以在公布之日起实施。

税务规章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税务规章解释与税务规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税收执法

执法,即法的执行。税收执法又称税收行政执法,也存在广义和狭义两种解释。通常意义上,税收执法都是指狭义的税收执法含义而言。

1.税收执法的特征(6个)

(1)具有单方意志性和法律强制力; (2)税收执法是具体行政行为; (3)税收执法具有裁量性; (4)税收执法具有主动性; (5)税收执法具有效力先定性; (6)税收执法是有责行政行为。 2.税收执法基本原则(2个) (1)税收执法合法性原则

包括:执法主体法定;执法内容合法;执法程序合法;执法依据合法。 (2)税收执法合理性原则

主要包括:合目的性;适当性;最小损害性。 3.税收执法监督

税收执法监督的主体是税务机关,对象是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着眼点是“对内”。包括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

第五节 国际税法

一、国际税法的概念及原则

国际税法是指调整在国家与国际社会协调相关税收过程中产生的国家涉外税收征纳关系和国家间税收分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国际税法的调整对象,是国家与涉外纳税人之间的涉外税收征纳关系和国家相互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

国际税法的重要渊源是国际税收协定,其最典型的形式是“OECD范本”和“联合国范本”。

国际税法的主要内容包括有税收管辖权、国际重复征税、国际避税与反避税等。国际税法一旦得到一国政府和立法机关的法律承认,国际税法的效力高于国内税法。

国际税法的基本原则包括: (1)国家税收主权原则; (2)国际税收分配公平原则; (3)国际税收中性原则。 二、税收管辖权 税收管辖权,是一个主权国家在税收管理方面所行使的在一定范围内的征税权力,属于国家主权在税收领域中的体现。

税收管辖权具有明显的独立性和排他性。

目前世界上的税收管辖权分为三类:来源地管辖权、居民管辖权和公民管辖权。 三、国际重复征税

(一)国际重复征税及其避免

要点 国际重复征税的概念 国际重复征税的产生原因 避免国际重复征税的一般方式 避免国际重复征税的基本方法 主要内容 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主权国家或地区,在同一时期内,对参与或被认为是参与国际经济活动的同一或不同纳税人的同一征税对象,征收相同或类似的税 具体有以下三个原因:纳税人所得或收益的国际化;各国所得税制的普遍化;各国行使税收管辖权的矛盾性 单边方式、双边方式和多边方式 (1)免税法:指一国政府对本国居民(公民)来自国外的所得免予征税,以此彻底避免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 (2)抵免法:指一国政府对本国居民(公民)来自国内外的所得一并汇总征税,但允许在本国应纳税额中扣除本国居民就其外国来源所得在国外已纳税额,以此避免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 (二)国际税收抵免制度 1.抵免限额的确定

抵免限额以不超过其外国来源所得按照本国税法规定的适用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为限。公式如下:

抵免限额=(来自居住国和非居住国全部应税所得×居住国所得税税率)×(来自非居住国应税所得÷来自居住国和非居住国全部应税所得)

上述公式可简化成:抵免限额=来自非居住国应税所得×居住国所得税税率

2.税收饶让

税收饶让又称为饶让抵免,是指居住国政府对其居民在非居住国得到税收优惠的那部分所得税,特准给予饶让,视同已纳税额而给予抵免,不再按本国税法规定补征。

税收饶让不是一种独立的避免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只是抵免法的附加。 四、国际避税与反避税

要点 国际避税的基本方式和方法 主要内容 (1)通过纳税主体的国际转移进行的国际避税 (2)不转移纳税主体的避税 (3)通过纳税客体的国际转移进行的国际避税 (4)不转移纳税客体的避税 (1)不征收所得税和一般财产税的国家和地区 (2)不征收某些所得税和一般财产税或虽征税但税率较低的国家和地区 (3)虽有规范税制但有某些税收特例或提供某些特殊税收优惠的国家或地区 (1)防止通过纳税主体国际转移进行的国际避税的措施 (2)防止通过纳税客体国际转移进行的国际避税的措施 (3)防止利用避税地避税的措施 税收情报交换是国家之间合作进行国际反避税的主要内容 转让定价税制的管辖对象是关联交易 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再销售价格法、成本加成法、利润分割法 国际避税地的类型 国际反避税 反避税措施 反避税合作 管辖范转让围 定价调整方税制 法 五、国际税收协定 1.国际税收协定的概念 国际税收协定,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主权国家或地区,为了协调相互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本着对等的原则,在有关税收事务方面通过谈判所签订的一种书面协议。

在国际税收实践活动中,缔结的国际税收协定绝大多数是双边税收协定。 2.国际税收协定的基本内容 (1)税收管辖权的问题;

(2)避免或消除国际重复征税的问题; (3)避免税收歧视,实行税收无差别待遇; (4)加强国际税收合作,防止国际避税和逃税。 3.对外签订的税收协定与国内税法的关系 (1)税收协定具有高于国内税法的效力;

(2)税收协定不能干预有关国家自主制定或调整、修改税法;

(3)税收协定不能限制有关国家对跨国投资者提供更为优惠的税收待遇。

第六节 税法的建立与发展

一、中国历史上的税法

重要朝代 奴隶社会 夏商周时期 夏 商 周 贡 助 彻 有特点的税法制度及其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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