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电厂6号机组大修招标文件(2[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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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阳电厂#6机组(640MW)大修工程 招标文件 (ii) 将由其带至本项目但尚未实际用于本项目的设施、材料、工器具等物撤离现场(已用于本项目的设施、材料、工器具等物属于业主所有,承包商不得拆卸和损坏)。如业主认为承包商因提供服务而采购的尚未使用的物品是其所需要的,业主也可支付承包商采购该物品的实际费用。但业主支付该部分款项的先决条件是承包商应签署并交付业主要求的所有文件(包括将承包商的合同权利合法地进行转让)并完好的交付此等物品。

(iii)应立即与业主指定的人或组织进行交接,该交接对于本项目应是全面完整的,包括但不限于本项目系统设施的接管、备品备件、图纸、各类检修记录的交接。

(iv) 承包商应在7天内完成上述工作,否则业主有权对承包商采取驱逐,对承包商遗留在项目现场的物品视为承包商抛弃而予以清理。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均由承包商承担。 10.3.2 承包商暂停和终止合同

承包商同意放弃在合同履行期间暂停服务的权力。 10.3.3 协商终止

(a)在本合同执行过程中,若因国家计划调整或其他原因而引起本合同无法正常执行时,业主或承包商均可以向对方提出终止执行合同或修改合同有关条款的建议,与之有关的事宜由双方协商办理。 ()业主与承包商任一方准备提前终止合同时,必须提前30日向对方发出书面通知。在未就解除合同达成一致前,业主与承包商均应继续履行合同。

10.3.4 合同的终止并不影响本合同项下有关违约条款的效力。 11. 违约责任 11.1 定义

业主或承包商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的规定即构成本合同项下的违约,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应按照本条的规定承担责任。 11.2业主违约

业主违约造成承包商损失的,业主将对承包商因此受到的直接经济损失给予赔偿。如未按期付款,除应按约承担付款外,另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活期储蓄利率计算利息。 11.3 承包商违约

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承包商的违约分为一般违约与严重违约。除本合同11.3.1规定的严重违约行为外,承包商违反本合同约定的行为均为一般违约行为。一般违约应承担合同价款1%的违约金;严重违约应承担合同价款5%的违约金。 11.3.1 承包商的下列行为为严重违约:

A. 未按照业主规定的时间开工或承包商投入人员过少,开工不足,造成业主在规定的大修截止期内不能完工;

. 不履行合同或无故停工2天或以上;

C. 不全面或不正确履行合同,经业主书面警告后,超过5天仍不改正或不采取措施; D. 严重损坏业主企业形象,或者故意毁坏本项目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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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阳电厂#6机组(640MW)大修工程 招标文件 E. 不按照业主制定或业主认可的检修规定标准、程序执行,在业主给予警告后仍不改正或未采取相应的改正行为、屡次出现问题,累计达到2次。

F. 由于承包商的原因,造成业主较大损失,或其已无法继续履行合同或事实上已无法按本合同的要求完成项目服务。

G. 承包商所提备品备件的采购计划不合理、或有错失,造成业主损失在2万元以上的。 H. 由于承包商的原因,对业主的周边环境、居民的生产生活造成严重干扰的。

J.由于承包商的原因,致使机组未能按时启动成功或正常运行时存在重大缺陷、隐患即机组不能按设计要求正常运行;

K.未能按本合同要求完全彻底履行本合同的;

L.承包商在履行本合同期间采用偷换概念、欺瞒业主等手法有意误解、曲解本合同条款且业主指出后仍不改正、纠正的行为;

I.由于承包商的原因,致使大修后机组未能实现承包商提出的质量目标或业主认为必须达到或满足经济、技术指标的要求;

M.本合同其他条款规定的违约扣款,若与本条款有矛盾,以其他条款为准。

11.3.4检修质量应当达到本合同附件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电力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因承包商原因检修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商承担严重违约责任。 11.3.5如承包商对本项目的大修服务达不到规定的质量标准时,业主可限期要求承包商采取措施改正或修理或更换。如因此造成业主损失的,承包商应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包括业主损失的利润,赔偿总额不超过合同总价。

11.3.6如承包商未按照本合同规定进行完全、彻底的检修服务,致使本项目系统在其后的运行过程中出现事故,则承包商除应自行承担费用修理或更换外,还应赔偿业主因此所受到的所有损失(见11.3.5款)。

12. 合同争议的解决与法律的适用 12.1 争议解决的方式

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承包商与业主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双方对检修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检修质量检测机构湖北电力科学研究院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

如在该争议发生之日起45日协商仍不能达成协议时,则应将该争议提交仲裁。 12.1.1 仲裁地点为襄阳市。

12.1.2 仲裁委员会为襄阳市仲裁委员会。

12.1.3 在进行仲裁期间,业主与承包商仍应继续履行合同,若大修已结束业主暂不付款,待仲裁结果已明确后统一执行。

12.1.4 该仲裁应根据申请仲裁时有效的该仲裁委员会规则进行。 12.2 合同法律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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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合同适用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 13. 其他

13.1 通知、同意、批准、决定

13.1.1 业主或承包商给出或发出的任何与合同有关通知、同意、批准、决定,除非另有规定外,均应是书面的。并以 A. 专人递送。

. 邮资预付的挂号邮件或由合法的快递服务。 C. 传真送到对方。

13.1.2 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任何通知在下列情况下被视为已经送达: A. 若专人递送,则指收到当天。 . 邮寄后的第10天或快递后的第7天。

C. 若采用传真发出通知,则为传真通知发出并得到确认后该收信地址处的下个工作日。但是业主在项目场地交给承包商项目经理或交到承包商在项目场地的办公室的所有书信往来均视为已当时递交给承包商。

13.2.3 通知送达的地点

业 主:湖北华电襄阳发电有限公司 地 址:湖北省襄阳市余家湖 收 件 人: 李军 电 话: 0710-3698051 传 真: 0710-3698051 邮 编:441141

承 包 商: 地 址: 收 件 人: 电 话: 传 真: 邮 编:

业主或承包商任何通知、同意、批准、决定等往来文书都不应被无故扣发或贻误。改变通讯地址应提前3日书面通知对方。 13.3 补充条款:承包商应向业主提交包括但不限于下述文件: A. 本项目的组织设计、组织机构; . 用于本项目的主要设备、工器具清单;

C. 用于本项目的人员详细情况(应有资历、学历等,并确保投标时所报的人员名单必须同实际履行合同时一致,一经查出承包商未经同意擅自更换人员可视为一般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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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阳电厂#6机组(640MW)大修工程 招标文件 D. 用于本项目劳动力和管理人员需求计划; E. 用于本项目的各项管理制度; F. 用于本项目的消耗性材料计划;

G.作业指导书(检修文件包)、施工网络进度图、用于本项目的安全技术措施等,以上文件经业主审查合格后方可使用。 13.4非默认放弃

业主或承包商曾延迟或因其他原因未行使本合同的任何权利,并不表示对该权利的默认放弃。除非以书面通知的方式向对方作出对该权利的放弃。 13.5 合同的效力

13.5.1 本合同生效需满足下列条件:

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需经书面授权)签字,并加盖合同专用章。 13.5.2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构成合同的文件应互为解释,当这些文件出现多意性和不一致性时,由业主作出解释。除非合同另有规定外,在发生分歧时,合同文件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A. 合同及附件; . 补充协议;

C. 构成合同的其它书面文件; D. 招标文件; E. 投标书;

13.6 合同的组成部分及使用

13.6.1 本合同的附件及按本合同规定程序批准的变更、补充,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在合同履行期间,发生对合同的部分修改,则以修改后的条款表述为准。 13.6.2 本合同项下业主与承包商相互提供的文件、资料,除为履行合同的目的外,均不得提供给第三方。

13.7本合同期限为自2014年4 月7日至大修期结束机组投入正常运行后200天止。 13.8本合同一式六份,业主与承包商各执三份。 第14条 合同附件

附件1:#6机标段大修技术协议(含检修项目清单)

甲方(盖章):湖北华电襄阳发电有限公司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章):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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