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保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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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年均里程

根据车辆实际行驶里程录入。 (十二)初登日期

录入投保机动车在车辆管理部门进行初次登记的日期,可参照《机动车行驶证》上的“登记日期”录入。如果行驶证上的“登记日期”与初次登记日期不相符时,此栏要追溯到真正的初次登记日期录入,如果确实无法提供初次登记日期,要如实录入“已使用年限”。

(十三)使用年限

指车辆自上路行驶到保险期间起期时已使用的年数。不足一年的不计算。例:某车初次登记日期为2001年5月,如果保险期间起期为2003年4月20日,按1年计算;如果保险期间起期为2003年5月5日,按2年计算。

录入了车辆初次登记日期后,使用年限由系统自动给出。 (十四)车型代码/名称

投保机动车的车型名称,应与其合格证或行驶证一致。录入时采用代码管理形式,操作员必须在车型代码库中选择对应车型,不得随意录入。如代码库中无该车型的代码,必须及时由代码维护管理人员按照编码规则登记有关资料。

(十五)使用性质

使用性质根据车辆实际用途录入,有非营业用(不含家庭自用)、家庭自用、出租客运、公路客运、旅游客运、城市公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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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车辆、营业性货运、兼用、运输等十类(不得出现同车不同使用性质现象。同一车辆使用不同的使用性质投保指在本年度内,同一车辆在我公司使用不同使用性质投保交强险和商业车险)。具体规定如下:

1、特种车的使用性质为营业性货运和非营业性货运都可以,不影响费率,按车辆实际使用性质据实录入。

2、用于驾驶教练、邮政公司用于邮政业务、快递公司用于快递业务的客车、警车、普通囚车、医院的普通救护车、殡葬车,按照其行驶证载明的核定载客数,使用对应单位性质的非营业车费率。

3、行驶证车主为个人的客车

(1)11座以下(含)车辆按家庭自用性质承保,严禁按非营业承保。

(2)12座(含)-20座车辆有确切证据(书面材料)能够证明本车为非营业单位自用的,可以按非营业性质(机关事业或企业)承保,否则一律按营业(租赁)客车承保。

按非营业性质承保时,要求使用单位出具车辆使用证明,且投、被保险人均为本单位。

(3)20座(含)以上车辆除非涉及大型企业(本公司年保费收入50万元以上)有特殊情况,要求按非营业性质承保的情况外,一律按营业(租赁)客车承保。

按非营业性质承保时,要求投、被保险人均为使用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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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必须提供使用单位出具的车辆使用证明,填写风险评估报告,提交总公司核保。

4、行驶证车主为单位的货车,按单位性质确定车辆使用性质。

5、行驶证车主为个人的货车:如行驶证明确车辆使用性质(营业或非营业),按行驶证载明的性质承保。如行驶证载明的性质为货运,则核定载质量0.75吨以下(含)的可按非营业货车承保,0.75吨以上的全部按照营业货车承保。

6、兼有两种使用性质的车辆,按照费率高的性质选择。 (十六)核定载客

按投保机动车的合格证或行驶证上载明的核定载客人数录入。

(十七)核定载质量

按投保机动车的合格证或行驶证上载明的核定载质量录入,单位:千克(Kg)。1吨=1000千克。

(十八)排量/功率

排量的单位为升(L)或毫升(ML或CC),在投保单上统一换算为升(L)录入,换算公式为:1000ML=1L,1000CC=1L。如摩托车排量为125CC的应录入0.125L。拖拉机录入功率,功率的单位一般为千瓦(KW)或马力(HP),投保单上统一换算为千瓦(KW)录入,换算公式为1HP=0.75KW。

(十九)车身颜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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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投保机动车车身颜色的主色系在“蓝、黑、白、黄、红、灰、绿、棕、粉、紫”这10种颜色中归类选择一种颜色;多颜色车辆,应选择面积较大的一种颜色;有《机动车登记证书》的车辆,按照登记证书中的“车身颜色”栏目录入。如实在无法归入上述色系中,才可选择“其他颜色”。

(二十)新车购置价

新车购置价的确定不得低于系统价格的90%。起重车、挖掘车、搅拌车、泵车、散装水泥车、粉粒物料运输车新车购置价不得低于系统报价。

(二十一)是否为未还清贷款的车辆

向客户了解投保机动车是否属于按揭购车,投保当时是否属于未还清贷款。选择“是”,要增加相应的特别约定内容。

(二十二)交强险浮动标志 交强险浮动标志代码及内容:

01、正常浮动;02、机动车首次投保;03、被保险机动车所有权转移;04、机动车临时上路或境外车临时入境;05、投保人无法提供相关证明文件;06、上期短期交强险未出险

新保业务在平台上线后选择01选项,脱离平台期间选择02选项。上年度过户车辆投保交强险时,在交强险浮动标志选“被保险机动车所有权转移”。

(二十三)商业险浮动标志 商业险浮动标志有四个标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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