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保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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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分公司

2011年车险承保管理规定

为了进一步规范车险业务承保操作,加强风险管控,改善承保质量,提升业务品质和服务水平,结合我公司实际,特制定本承保规定。本规定主要分为三大部分:第一部分为数据录入规范,主要介绍投保单要求的录入要求;第二部分为承保规定;第三部分为承保资料档案管理。

第一部分 数据录入规范

基础数据录入人员必须对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规范性、一致性负责。属于续保机动车必须在续保操作界面完成信息录入工作,以确保续保分析的准确性。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录入规范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录入时采用代码管理形式,操作员必须在客户代码管理屏库中选择客户代码,不得随意录入。如代码库中无该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代码,可以按规定添加。录入规定如下:

(一)客户名称

投保人、被保险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时,录入其全称(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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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章名称一致);为“自然人”时,录入个人姓名(与有效身份证明一致)。客户名称一律录入全称,必须完整、准确,不得使用简称,例如“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不得写做“人保”、“中国人保”、“PICC”等。

(二)客户别名 根据实际情况录入。 (三)客户地址

客户为“法人或其他组织”时录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自然人”时录入投保人常住地址,需要精确到门牌号码。

(四)自然人/法人

客户为单位时选择“法人或其他组织”,客户为个人时选择“自然人”。

(五)打印附加

除特殊情况外,一般情况不允许使用打印附加。 可使用打印附加的情况:

1、若某单位的下属单位或部门本身无组织机构代码,如: **局**分局;或**局采购办公室等,可应用上级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并在“打印附加”中录入下级单位或部门,即在被保险人中以括号形式出现。

2、如出租车公司出租客运车辆投保人、被保险人、车主均录入为公司名称,客户要求将实际车主名字打印出来,可将实际车主名字录入“打印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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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证件类型

自然人可选的代码及证件类型如下:

01、身份证;02、户口薄;03、护照;04、军官证;05、驾驶执照;06、返乡证;07、港澳身份证;08、工号;09、赴台通行证;10、港澳通行证

法人须录入组织机构代码。

(七)法人组织机构/个人身份证号码 如实录入相应号码。 (八)单位性质

根据单位性质录入,代码及性质如下:

15、社会团体;16、党政机关;48、事业单位;56、其他企业;57、个体私营企业;61、军队(武警);62、使领馆;99、其他

(九)联系人姓名

录入客户或经办人的姓名。 (十)邮政编码/国籍

录入客户地址对应的邮政编码。 (十一)固定电话

录入客户或经办人的固定电话号码;客户为“法人或其他组织”时,应录入其常用联系电话,严禁用代理人的电话代替。

(十二)移动电话

录入客户或经办人的手机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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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签单日期、保险期限录入规范 (一)签单日期

签单日期由系统自动生成。 (二)保险期限

保险期限原则上要求一年,且起保日要在签单日之后。 1、可投保短期保险的情况

交强险、商业保险的保险期间原则上为1年,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保人可以投保短期保险:

(1)临时入境的境外机动车; (2)机动车距报废期限不足一年的;

(3)机动车临时上道路行驶的(例如:领取临时牌照的机动车,临时提车,到异地办理注册登记的新购机动车等);

(4)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5)经公安车辆管理部门检验合格延期使用的机动车; (6)大单位为统一机动车的保险期间。 (7)大单位为缓解缴费压力。

交强险只有上述1-4项,可以投保短期保险,而且不予承保多年期保险。商业险原则上不允许承保短期保险,对于大单位为统一不同机动车的保期、或统一交强险、商业险的保期,或上述1-5项,方可投保短期保险。

因第7项办理商业险短期保险时,保险期限不得小于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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