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某公司工程项目部治安、防火、交通安全管理办法 - secr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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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施工项目部应根据工程项目规模,建立治安、防火、交通安全组织,配备专兼职保卫人员。

第九条 施工现场治安、防火、交通安全组织的建立由项目部具体负责,主要施工单位也应发建立治安、防火、交通安全保卫组织,负责工程施工阶段的治安、防火、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条 施工建设项目施工现场本着“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治安、防火、交通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并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治安、防火、交通安全管理。”的原则。各分包施工单位应接受总承包部的统一领导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治安保卫组织建立的原则是:施工现场治安保卫人员占职工总数的百分之四,消防组织设置必须按项目部、施工队、班组分别设专人负责,五十人以上的要设防火负责人和义务消防队(组),不足五十人的要设1-3名防火负责人。 第十二条 重点工程、重要工程和建筑面积在一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工程,应制定治安、防火工作预案。 第四章 施工现场治安、防火、交通安全管理

第十三条 治安防范管理 (一) 施工现场的治安保卫工作,应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2号《北京市企业治安保卫责任制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47号《北京市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北京市重点建设项目治安保卫工作规定》等规章规定,开展治安保卫工作。 (二) 施工现场要建立门卫和巡逻护场制度,护场守卫人员要佩带值勤标志,进出人员要佩带胸卡。重点工程、重要工程要实行区域划分的胸卡管理制度。

(三) 加强对施工现场务工人员的管理。施工现场使用的务工人员必须手续齐全,建立务工人员档案,非施工人员不得进住现场,特殊情况要经保卫部门负责人批准。

(四) 施工现场治安保卫工作要建立预警制度,对于有可能发生的事件要定期进行分析,化解矛盾。事件发生时,必须报各上级主管部门,并做好工作,以防事态扩大。

(五) 加强对财务、库房、宿舍、食堂等易发案件区域的管理,要明

确治安保卫工作责任人,制定防范措施,防止发生各类治安案件。严禁赌博、酗酒、传播淫秽物品和打架斗殴。 (六) 加强重点建设项目的治安保卫工作,加强对要害部门及要害部位的管理,制定要害部位的保卫方案,并指定专人负责重点管理。 (七) 做好成品保卫工作,制定具体措施,严防被盗、破坏和治安灾害事故的发生。

(八) 加强建设项目施工生活区、宿舍的治安管理,治安防范要有专人负责,严格执行宿舍管理制度。休息室、值班室不能作为宿舍使用,男女不能混住。

(九) 凡属下列人员不能进入重点建设项目施工现场;

1、 被判缓刑、管制、剥夺政治权力、假释、监外执行的犯罪人员,劳动教养所外执行人员。

2、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的人员。

3、精神病人、呆傻人员、及其他不能保证自身安全的人员。 4、其他有可能危害工程安全的人员。 第十四条 消防工作

(一) 施工现场的消防工作,应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84号《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规章规定开展消防安全工作。

(二) 施工现场要有明显的防火宣传标志。施工现场的义务消防队员,要定期组织教育培训,并将培训资料存入内业档案中。 (三) 施工现场必须设置临时消防车道。其宽度不得小于3.5米,并保证临时消防车道的畅通,禁止在临时消防车道上堆物、堆料或挤占临时消防车道。

(四) 施工现场必须按规定配备消防器材,做到布局合理。要害部位应配备不少于4具的灭火器,要有明显的防火标志,并经常检查、维护、保养,保证灭火器材灵敏有效。 (五) 施工现场消火栓应布局合理。消防干管直径不小于100毫米。消火栓处昼夜要设有明显标志,配备足够的水龙带,周围3米内不准存放物品。地下消火栓必须符合防火规范。

(六) 高度超过24米的建筑工程,应安装临时消防竖管。管径不得小于75毫米,每层设消防栓口,配备足够的水龙带。消防供水要保证足够的水源和水压,严禁消防竖管做为施工用水管线。消防泵房应使用非燃材料建造,位置设置合理,便于操作,并设专人管理,保证消防供水。消防泵的专用配电线路,应引自施工现场总断路器的上端,

要保证连续不间断供电。正式消防水源接通后,临时消防竖管方可拆除。

(七) 电焊工、气焊工从事电气设备安装和电、气焊切割作业,要有操作证和用火证。用火前,要对易燃、可燃物进行清除,采取隔离等措施,配备看火人员和灭火器具,作业后必须确认无火源隐患后方可离去。动火证要一天一办,一事一办,当日有效。用火地点变换,要重新办理用火证手续。电气焊露天或高空作业时,遇五级以上大风的天气应停止作业。

(八) 氧气瓶、乙炔瓶工作间距不小于5米,两瓶与明火作业距离不小于10米。建筑工程内禁止存放氧气瓶、乙炔瓶,禁止使用液化石油气“钢瓶”。

(九) 施工现场使用的电气设备必须符合防火要求。临时用电必须安装过载保护装置,电闸箱内不准使用易燃、可燃材料。严禁超负荷使用电气设备。施工现场存放易燃、可燃材料的库房、木工加工场所、油漆配料房及防水作业场所不得使用明露高热强光源灯具。 (十) 易燃易爆物品,必须有严格的防火措施,指定防火负责人,配备灭火器材,确保施工安全。

(十一) 施工材料的存放、使用应符合防火要求。库房应采用非燃材料支搭,易燃易爆物品应专库储存,分类单独存放,保持通风,用电符合防火规定。不准在工程内、库房内调配油漆、烯料。

(十二) 在施工程的建筑物内不准作为仓库使用,不准存放易燃、可燃材料,因施工需要进入工程内的可燃材料,要根据工程计划限量进入并采取可靠的防火措施。废弃材料应及时清除。不准在建设工程内使用液化石油气。

(十三) 施工现场临时设施和施工现场使用的安全网、密目式安全网、密目式防尘网、保温材料,必须符合消防安全规定,不得使用易燃、可燃材料。使用时施工企业保卫部门必须严格审核,凡是不符合规定的材料,不得进入施工现场使用。

(十四) 施工现场严禁吸烟。不得在建设工程内设置宿舍。 (十五) 施工现场和生活区,未经保卫部门批准不得使用电热器具。严禁工程中明火保温施工及宿舍内明火取暖。 (十六) 从事油漆粉刷或防水等危险作业时,要有具体的防火要求,必要时派专人看护。

(十七) 施工现场实行区域管理,生活区与施工区应当严格分开。生活区的设置必须符合消防管理规定。严禁使用可燃材料搭设,宿舍

内不得卧床吸烟,房间内住20人以上必须设置不少于2处的安全门;居住100人以上,要有消防安全通道及人员疏散预案。

(十八) 生活区的用电要符合防火规定。用火要经保卫部门审批,食堂使用的燃料必须符合使用规定,用火点和燃料不能在同一房间内,使用时要有专人管理,停火时要将总开关关闭,经常检查有无泄漏。 第十五条 交通安全管理

(一) 各项目部在施工前,要对施工场地进行实地勘察,留出车辆进出通道(有条件的要形成循环道路),要设置明显的交通标志,有专人进行管理。 (二) 施工所用的材料,要码放整齐,不得侵占道路阻塞车辆通行。 (三) 施工人员的自行车要按指定地点存放,不得随处乱放影响施工

(四) 进出施工现场的车辆要服从检查指挥。

(五) 去施工现场送材料的车辆,司机要事先对现场条件进行确认,做到快装快卸,不能长时间占用道路影响车辆通行。

第五章 项目部治安、防火、交通安全内业管理

第十六条 施工现场必须建立健全治安、消防、交通安全内业资料,内容包括:

(一)保卫、消防设施平面图;现场保卫、消防制度,方案,预案;保卫、消防组织机构、负责人、义务消防队。 (二) 消防设施、器材等维修验收记录。

(三) 密目式安全网、围网、保温材料、电气产品检验验收及质量体系认证证书等资料。

(四) 电气焊人员持证上岗记录及复印件;

(五) 警卫人员、门卫登记、物品携带进出现场记录等。 (六) 施工现场治安、消防检查记录。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十七条 对认真执行本办法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或单位依据《***集团内部治安防范、防火、交通安全管理奖惩办法》、《***集团消防安全奖惩办法》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除按《***集团内部治安防范、防火、交通安全管理奖惩办法》、《***集团消防安全奖惩办法》处罚外,属于违反《北京市企业治安保卫责任制》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处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北京市消防条例》和北京市人民政府《第84号令》的,按条例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未包括的内容,应执行其它有关法规和规定。在实行中与国家、行业规定相悖之处以国家、行业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公司保卫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集发[2005]145号《北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项目部防范、防火、交通安全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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