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科技惠民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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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预算,在基层组织单位的协调下及时与合作单位签订任务协议,落实任务分工和预算分解方案。

第十六条 项目牵头单位应当及时足额向合作单位转拨专项经费,并加强对合作单位的监督和管理。项目承担单位不得层层转拨、变相转拨经费。 第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财经制度的规定加强项目经费的财务管理,对不同来源的项目经费分别单独核算。

第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预算批复和项目实施方案执行预算。专项经费预算一般不予调整,确有必要调整时应当按程序报批:

(一)专项经费总预算调整,项目牵头单位应当按预算申报程序报省财政厅批准。

(二)项目总预算不变,项目承担单位之间以及增加或减少项目承担单位的预算调整,应当由项目牵头单位按预算申报程序报市级组织单位批准。市级组织单位将调整情况报省科技备案。

(三)专项经费总预算不变,专项经费支出结构进行的调整,由项目牵头单位提出申请,报基层组织单位审核备案后执行,省级组织单位在财务检查或财务验收时予以确认。

第十九条 市级组织单位、基层组织单位和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及时协调并按进度落实承诺的其他来源资金和实施保障条件,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第二十条 在项目实施期间,基层组织单位应当组织项目牵头单位按时编制项目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并及时报送上级组织单位。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应当包括项目年度总体实施情况、预算来源及到位情况、预算支出情况、预算执行效果、影响预算执行的重大事项变更、存在的问题和建议等。

专项经费下达之日起至年度终了不满三个月的,当年可不编报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其经费使用情况在下一年度的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报告中编制反映。 市级组织单位每年向省财政厅、省科技厅报送项目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汇总报告,并抄送相关省级业务主管部门。

第二十一条 未完项目年度结存经费,按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项目因故终止,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编制财务报告及资产清单,逐级审核后报送市级组织单位。市级组织单位组织进行清查,结余经费(含处理已

购物资、材料及仪器设备的变价收入)按照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专项经费的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专项经费使用中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事业单位使用专项经费形成的固定资产属于国有资产,一般由项目承担单位进行使用和管理,国家有权进行调配。企业使用专项经费形成的固定资产,按照《企业财务通则》等相关规章制度执行。 第五章 财务验收与考核评价

第二十四条 市级组织单位和基层组织单位应当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加强项目经费的管理和监督,保证项目经费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对于发现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上报省财政厅、省科技厅。

第二十五条 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和相关省级业务主管部门加强对项目申报、实施情况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专项经费支出的合法性、合规性和合理性,以及市县财政投入等其他来源资金的落实情况等。

第二十六条 财务验收是项目验收的前提。项目完成后,基层组织单位应当组织项目牵头单位在项目结束后一个月内向省级组织单位提出财务验收申请。省级组织单位负责组织对项目进行财务审计与财务验收,或者委托市(县)级组织单位对项目进行财务审计与财务验收,财务审计是财务验收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七条 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得通过财务验收: (一) 编报虚假预算,套取国家财政资金; (二) 未对项目经费分别进行单独核算; (三) 截留、挤占、挪用专项经费; (四) 违反规定转拨、转移专项经费; (五) 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 (六) 未按规定执行和调整预算; (七) 虚假承诺、其他来源资金不到位; (八) 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项目通过财务验收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一个月内及时办理

财务结账手续。专项经费如有结余,应当按原渠道收回,或由项目承担单位按原申报程序提出申请,经科技厅、财政厅批准后用于新的项目。

第二十九条 项目完成并通过财务验收后,市级组织单位应当组织编制成果推广方案,并落实成果推广所需经费。

第三十条 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根据财政预算管理要求,逐步建立项目经费的绩效评价制度,并组织实施绩效评价。对于项目绩效评价结果良好、成果推广方案执行效果显著、管理经验先进的,采取以奖代补等方式,支持项目所在市(县)开展社会管理和社会发展领域相关科技成果转化应用。

第三十一条 省科技厅、省财政厅逐步建立信用管理机制和信息公开公示制度。对市(县)级组织单位和基层组织单位以及项目承担单位在经费使用管理方面的信誉度进行评价和记录;对于非保密项目信息及时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逐步探索建立项目绩效情况公示制度;积极推进违规使用专项经费行为的公开。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予以停拨经费,通报批评,终止项目,取消基层组织单位、项目承担单位未来三年的项目申报资格,调减或取消所在市(县)未来三年的申报项目数量或资格。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不按规定管理和使用项目经费;

(二)不按承诺落实市县财政投入等其他来源资金; (三)不及时编报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报告; (四)不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

(五)项目组织实施和经费监督检查不力; (六)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项目财政经费; (七)其他违反有关规定和相关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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