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贸实务,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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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作为卖方,当银行拒付时,可依据修改后的合同条款要求买方履行付款义务,

卖方也可要求修改信用证。

信用证不符案:

【案情】某出口公司对美成交女上衣 1000件,合同规定绿色和红色上衣按

3︰7搭配,即绿色300件,红色700件。

后国外来证上改为红色30%,绿色70%,但该出口公司仍按原合同规

定的花色比例装船出口,后信用证遭银行拒付。 【问题】:(1)为什么银行拒付?

(2)收到来证后,我方应如何处理?

【分析】:(1)信用证项下要求单证必须相符,否则银行不予议付。本案中装运

单与信用证不符,所以银行可以拒付。

(2)卖方应于收证后立即通知开证人改证,绝不能置信用证于不顾而

单凭合同规定行事。

案例:

某药厂出售一种感冒药,商业广告称该药有奇效,药到病除。并声称他已在银行存入1000英镑,如服用无效,向药厂索赔100英镑。一老太太服用该药后,无效,向药厂索赔。该厂认为广告不是发盘,拒付。老太太告上法庭。

案例评述:法庭判决:老太太胜诉。一般情况下,广告吹嘘不是发盘,但该广告具体明确,使人有理由相信一旦依此行事,发盘人将承受约束。

案例评述:

法庭判决:老太太胜诉。一般情况下,广告吹嘘不是发盘,但该广告具体明确,使人有理由相信一旦依此行事,发盘人将承受约束。

案例9-1

一法国商人于某日上午走访我国外贸企业洽购某商品。我方口头发盘后,对方未置可否,当日下午法商再次来访表示无条件接受我方上午的发盘,那时,我方已获知该项商品的国际市场价格有趋涨的迹象。对此,你认为我方应如何处理为好,为什么?

分析:中国与法国均系《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缔约国,洽谈过程中,双方对

《公约》均未排除或作出任何保留。因此,双方当事人均应受该《公约》约束。按《公约》规定:对口头要约,须立即接受方能成立合同。据此,我方鉴于市场有趋涨迹象,可以予以拒绝或提高售价继续洽谈。

案例9-2

(1)我某公司向法国一客户发盘,后者很快回复,接受,但价格降至15美圆,我方不予理睬,而是以高价卖给了其他客户,法国商人坚持合同有效。最后诉诸法律,结果怎样?

(2)我某公司向美国一客户发盘,后者很快回复,接受,但要求提供产地证明,我方不给理睬,而是以高价卖给了其他客户,商人坚持合同有效。最后诉诸法律,结果怎样?

分析

两种情况都属于有条件的接受。

(1)为发盘条件发生实质性变更,构成还盘。发盘人对此不予确认,合同不能成立。 (2)为发盘条件非实质性变更,对于这种接受,除发盘人及时向受盘人表示反对其差

异外,仍构成接受,合同得以成立,并且合同的条件以该项发盘的条件以及在接受中所载的变更为准。

逾期的接受

案例9-4

我出口企业对意大利某商人发盘限10日复到有效,9日意商人用电报通知我方接受该发盘,由于电报局传递延误,我方于11日上午才收到对方的接受通知,而我方在收到接受通知前获悉市场价格已上涨,对此,我方应如何处理?

分析:中国与意大利均系《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缔约国,该案双方洽谈过程

中,均未排除或作出任何保留,因此,双方当事人均应受《公约》约束。我方于11月收到意商的接交电报属因传递延误而造成的逾期接受。因此,如我方不能同意此项交易,应即复电通知对方:我方原发盘已经失效。如我方鉴于其他原因,愿按原发盘达成交易,订立合同,可回电确信,也可不予答复,予以默认。

案例9-5

中国C公司于2001年7月16日收到巴黎D公司发盘:“马口铁500公吨,每吨545美元CFR中国口岸,8月份装运,即期信用证支付,限20日复到有效”。我方于17日复电:“若单价为500美元CFR中国口岸可接受500公吨马口铁,履约中如有争议在中国仲裁”。D公司复电“市场坚挺,价格不能减,仲裁条件可接受,速复。”此时马口铁价格确实趋涨。我方于19日复电“接受你16日发盘,信用证已由中国银行开出,请确认”。但法商未确认并退回信用证。

【问题】:(1)合同是否成立(2)我方有无失误

分析:合同不能成立。理由是:D公司16日经过C公司17日的还盘已失效。 我方失误。具体有二:1、我C公司不接D公司16日发盘,而应接受其17日盘 2、在作“接受”时,不应用“请确认”样或文句。

案例9-6

某年5月3日我A公司向国外B公司发盘,报谷物300公吨,每公吨250.00美元,发盘有效期为10天。5月6日B公司复电,称对该批谷物感兴趣,但要进一步考虑。5月8日,B公司来电,要求将谷物数量增加到500公吨,价格降低为225.00美元/公吨。5月9日,B公司又来电,重复5月8日的来电。5月11日,我方将货物卖给了C商,并于5月13日复电B商,货已售出。但B商坚持要我A公司交货,否则以我方擅自撤约为由,要求赔偿。试问:我方应否赔偿?为什么?

答:我方不应赔偿。本案中,B商两次来电,要求将数量增加到500公吨,价格降低到225.00美元/公吨,已经构成了还盘。还盘一经作出,原发盘即告失效,合同没有成立。既然合同没有成立,也就不涉及擅自撤约的说法。所以,我方不应该赔偿对方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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