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IPO律师业务中的部分热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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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资产评估增值

1、对于公司以评估增值的自有资产对自身进行增资的情况,属于出资不实,必须进行纠正。

2、对于企业历史上的出资资产质量差、评估价值较高的情况,属于会计问题,应合理计提减值。如要对评估增值过高的出资进行现金补足,不需要对出资资产的会计处理进行追溯调整,补足的现金直接计入资本公积。

3、对于涉及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改制未能进行评估的,属于程序瑕疵,不提倡评估复核,需要主管部门对改制出具意见。如改制时资产已摊销完毕,对目前财务状况无影响的话,不构成障碍。

八、发行前相近业务剥离

业务相同,为包装业绩而剥离不符合整体上市要求。资产重组中慎用“剥离”,建议采用处置的方式;如果剥离,重新运行三年或者申请国务院豁免。

九、关于重大违法行为的审核

1、重大违法行为是指: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且受到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行为。

2、原则上,凡被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给予罚款以上行政处罚的行为,都视为重大违法行为。但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依法认定该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并能够依法作出合理说明的除外。

3、上述行政处罚主要是指财政、税务、审计、海关、工商等部门实施的,涉及公司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决定。被其他有权部门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涉及明显有违诚信,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也在此列。

4、近三年重大违法行为的起算时点,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从违法行为的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而不是处罚之日起起算,这一点还是要注意】

5、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正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在行政复议决定或者法院判决尚未作出之前,原则上不影响依据该行政处罚决定对该违法行为是否为重大违法行为的认定,但可依申请暂缓作出决定。

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问题。

1、审核关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对公司持续盈利能力的影响。

2、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的话,不要求撤回材料,但需要就变更的募集资金项目进行尽职调查,并发表意见。

3、补充流动资金的比例无明确限定,要结合企业的行业特点、经营模式确定,如工程类企业募集资金多数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是可行的,而传统的生产型企业补充流动资金的比例不宜过大。

4、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是否存在市场风险、技术风险等。

公司缺乏竞争优势、适应环境变化能力差;募集资金投资后、产能大幅度提升、面临市场风险

案例:

发改委认为某公司从事的行业净增激烈,公司所用原材料铜价大幅度涨价,拟投资项目改变目前公司的目标市场且产能大幅度提升。公司存货余额很大,且部分存货被抵押。

发改委认为:某公司行业产能过剩,市场竞争激烈。该公司的基础材料以及配零件价格大幅度上涨,且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公司生产组织方式将发生改变,募集资金项目面临技术与市场风险,公司未能说明其竞争优势与核心竞争力。

某公司目前产品的主要市场是继电器市场,而本次拟投资项目主要面向微特电机市场。该项目建成后,相关产品的产能是现年销售量的4倍以上,未来市场存在不确定性。

某公司的核心技术是非专利技术,体现为各种配方及生产工艺条件,保密难度大。公司募集资金项目的技术主要来源从竞争对手引进的技术人员,该技术能否在大批量生产中应用存在不确定性。

5、发行规模与募集资金数额

审核中高度关注募集资金数额是否与发行人的实际情况相符,是否存在编凑项目的嫌疑。目前证监会掌握中小企业发行股数不超过发行后总股本的25%,并请保荐人协助发行人慎重确定首发募集资金数额,适当控制首发股本比例。

6、发行申请文件审核时,募集资金已经基本使用完毕,发行新股的必要性存疑。

十一、土地问题

1、土地使用是否合规,是审核重点关注的问题。最近2008年,国务院发布了《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等一系列文件,进一步明确了土地管理相关要求。

2、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生产经营使用土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土地管理的规定。保荐人及律师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就发行人土地使用、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取得程序、登记手续、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用地是否合法合规发表明确意见,并核查发行人最近36个月内是否存在违反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的情况。国发3号文作为规范性文件,保荐人和律师应将其作为核查及发表意见的依据。

3、发行人经营业务中包括房地产业务的,保荐人和发行人律师应对发行人的下列问题进行专项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1)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办理情况;(2)土地出让金或转让价款的缴纳或支付情况及其

来源;(3)土地闲置情况及土地闲置费的缴纳情况;(4)是否存在违法用地项目;(5)土地开发是否符合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相关约定,是否存在超过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完成土地开发面积不足1/3或投资不足1/4的情形。

4、发行人募集资金投资于非房地产项目时,有关投资项目所涉及的土地使用权应当已基本落实:(1)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已与相关土地管理部门签署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足额缴纳土地出让金,并向有关土地管理部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2)以购买方式从他方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已与该土地使用权的可合法转让方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并向有关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必要的登记手续。(3)以租赁方式从国家或他方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已与相关土地管理部门或该土地使用权的可合法出租方签订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并向有关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必要的登记手续。(4)以作价入股方式从国家或他方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已经向有关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必要的登记手续。

十二、环保问题的审核

1、招股书详细披露发行人生产经营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环保要求、最近3年的环保投资和相关费用成本支出情况,环保设施实际运行情况以及未来的环保支出情况;

2、保荐人和发行人律师需要对发行人的环保问题进行详细核查,包括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环保要求、是否发生环保事故、发行人有关污染处理设施的运转是否正常有效,有关环保投入、环保设施及日常治污费用是否与处理公司生产经营所产生的污染相匹配等问题;

3、曾发生环保事故或因环保问题受到处罚的,除详细披露相关情况外,保荐人和发行人律师还需要对其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出具意见,并应取得相应环保部门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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