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IPO律师业务中的部分热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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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律师可以认为, 该规定旨在通过赋予华侨境内投资设立的企业以外商投资企业待遇, 从而鼓励华侨境内投资。持有境外永久居留权,属于华侨,该规定赋予了陈曼虹所投资的企业是否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的选择权。根据“权利可以放弃,义务必须履行”的法理,华侨可以选择以内资股东身份受让, 从而放弃其所投资的企业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的可能性。

(4)理论及实践中对持有境外居留权的中国公民境内投资时股东性质的认定标准

目前, 我国法律法规对于持有境外居留权的中国公民境内投资时其股东性质并没有明确的规定, 在法律界理论体系中,关于持有境外居留权的中国公民境内投资时,其股权是否为外资股存在如下三种理论:

身份说: 即只要具备外资构成的身份要件(如有外国国籍或境外永久居留权等),其出资即构成外资,应履行外资审批手续;

资金来源说: 即如用外汇出资, 则不论该等出资系外方还是中方国籍 身份的人,该等股权均为外资;

混合说:即必须同时满足身份和外汇两项条件,该等出资方能被视为外资。商务部外资司李志群司长在 2008 年 1 月的一次访谈中明确指出,“来华投资 的华侨应该满足两个条件: 一是要取得国外的长期居留权; 二是其投资的资金要来自境外”。结合《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取得境外永久居留权的中国自然人作为外商投资企业外方出资者有关问题的批复》 的规定: “??中国公民取得境外永久居留权后回国投资举办企业,参照执行现行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法规”, 因此可以认为, 取得境外永久居留权的中国公民在国内投资企业, 该中国公民能否界定为所投资企业的外资股东, 取决于其对该企业的投资是否以外汇的形式投入。

(三)外商投资股份公司的设立 1、审批部门及权限

(1)省级商务管理部门

注册资本折合1亿美元以下鼓励类、允许类及注册资本折合5000万美元以下限制类的(公司转制按照评估后的净资产计算)企业设立(含增资)、变更由省级商务部门审核。

(2)商务部

注册资本折合1亿美元以上鼓励类、允许类及注册资本折合5000万美元以上限制类的(公司转制按照评估后的净资产计算)企业设立(含增资)、变更由省级商务部门上报商务部审核。

2、外商投资企业改制为股份公司应注意的问题

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是依《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设立的,全部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股东以其所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中外股东共同持有公司股份的企业法人。

根据《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和《关于上市公司涉及外商投资有关问题的若干意见》的规定,改制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应特别注意以下事项:

(1)以发起方式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千万元,在股份公司设立批准证书签发之日起90日内,发起人应一次缴足其认购的股份。

(2)已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等外商投资企业,如果有最近连续3年的盈利记录,可申请变更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但其减免税等优惠期限,不再重新计算。

(3)已设立的国有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如果营业时间超过5年、有最近连续3年的盈利记录,外国股东以可自由兑换的外币购买并持有该企业的股份占该企业注册资本的25%以上,企业的经营范围符合外商投资企业产业政策,也可申请转变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4)已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可通过增资扩股、转股、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或境外上市外资股等方式,变更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5)一般情况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中方发起人不得为自然人。但

如中方自然人原属于境内内资公司的股东,因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公司的原因导致中方自然人成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中方投资者的,该中方投资者的股东身份可以保留。

(6)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中的外国股东可以是“外国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包括国外有限合伙制企业以及其他非公司性质的组织。

(四)分拆上市的问题。

1、境内上市公司作为第一大股东:尚不可操作,关键取决于上市部的意见。 2、境外上市公司作为第一大股东:取决于境外是否有相关规定,审核关注发行人的独立性、业务的相关性。【境外上市公司是否能分拆上市的问题很多人讨论过,看来至少证监会那边没有实质性障碍。】

(五)实际控制人在服刑期间问题。

虽然首发管理办法没有规定,但认为实际控制人的要求应比高管更为严格,因此,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

(六)合伙企业持股问题。

由于目前合伙企业开户问题已解决,因此,对于合伙企业持有股份的公司申请上市,目前已无障碍。

(七)最近一年不存在未弥补亏损的理解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条件中,“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未弥补亏损”是从合并口径要求的。对于母公司报表的最近一期末分配利润为负的情况,要做出合理说明、解释。同时对于母公司属于控股型公司的情况,要关注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控制力,要从制度安排上保障将来的利润分配能够得到满足。

(八)注册资本补足是否构成重大障碍

报告期之前补足,肯定不构成重大障碍;报告期内补足的,要视重大性原则考虑。

(九)公司以评估增值的自有资产对自身进行增资的情况

属于出资不实,必须进行纠正。普遍的方式也效果最好的方式就是当时的股东以比例拿现金补足,然后律师和保荐机构出具核查意见。当然还可以考虑其他方式,比如减资等。

二、股权变更

(一)上市前多次增资或股权转让问题的审核

1、对IPO前增资和股权转让,审核中重点关注有关增资和股权转让是否真实、是否合法合规,即增资是否履行了相应的股东会程序,股权转让是否签署了合法的转让合同,有关股权转让是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是否已完成有关增资款和转让款的支付,是否办理了工商变更手续,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是否存在代持或信托持股;关注有关股权转让的原因及合理性,关注增资入股或者受让股份的新股东与发行人或者原股东及保荐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要求披露该股东的实际控制人,说明有关资金来源的合法性。

2、涉及国有股权的,关注是否履行了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求的批准程序和出让程序(公开挂牌拍卖)。

3、涉及工会或职工持股会转让股份的,关注是否有工会会员及职工持股会会员一一确认的书面文件。要求中介机构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4、定价方面,关注有关增资和股权转让的定价原则,对在IPO前以净资产增资或转让、或者以低于净资产转让的,要求说明原因,请中介进行核查并披露,涉及国有股权的,关注是否履行了国有资产评估及报主管部门备案程序,是否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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