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金融IC借记卡业务管理办法(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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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金融IC借记卡

业务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金融IC借记卡(以下简称“邮政储蓄IC借记卡”)的发行和受理,做好邮政储蓄IC借记卡业务管理工作,提高银行卡风险防范能力,促进邮政金融业务发展,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邮政储蓄IC借记卡是指由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发行、以IC芯片为主要信息载体的银行借记卡。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级分支机构及代理营业机构。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总行(以下简称“总行”)统一规定邮政储蓄IC借记卡业务管理权限、业务参数和业务处理流程。各一级分行须按照所分配权限和既定流程进行业务管理,如需修改辖内业务参数,须向总行报备。

第五条 总行及各级分行个人业务部负责邮政储蓄IC借记卡的市场推广和业务管理;渠道管理部负责邮政储蓄IC借记卡受理渠道建设和管理;会计结算部负责邮政储蓄IC借记卡凭证管理和会计稽核;科技部门负责邮政储蓄IC借记卡受理终端的

改造维护和IC借记卡行业合作项目的技术支撑,并负责与第三方行业应用的信息交互安全。总行运行管理部负责邮政储蓄IC借记卡系统运行维护和密钥管理;总行信息科技建设部负责邮政储蓄IC借记卡系统功能完善涉及的系统改造。

第三章 基本规定

第六条 根据服务应用范围,邮政储蓄IC借记卡分为标准金融IC卡和加载行业应用的金融IC卡(以下简称“行业应用IC卡”)。

(一)标准金融IC卡是指在全国范围内通用,仅具备金融应用功能的邮政储蓄IC借记卡。

(二)行业应用IC卡是指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与其他行业合作发行,同时具备金融应用功能和其他行业应用功能的邮政储蓄IC借记卡。各一级分行发行行业应用IC卡须向总行报批。

第七条 根据金融功能范围,邮政储蓄IC借记卡分为IC借记卡、IC小额支付卡。

(一)IC借记卡是指具备借记账户的全部或部分功能,同时可具备小额支付账户功能的邮政储蓄IC借记卡。

(二)IC小额支付卡是指仅具备小额支付账户功能的邮政储蓄IC借记卡。

第八条 邮政储蓄IC借记卡小额支付账户应符合如下管理规定:

(一)邮政储蓄IC借记卡小额支付账户存于芯片中,支持快速消费、现金充值、圈存以及余额、明细查询等交易。

1.快速消费是指持卡人在指定终端上通过脱机消费或快速支付交易完成脱机、无密的消费。

2.现金充值指持卡人在网点或指定终端将现金划入小额支付账户。

3.圈存指持卡人在网点或指定终端将其银行卡结算账户上的资金划转到小额支付账户。

4.余额、明细查询指持卡人在网点或指定终端查询小额支付账户余额或最近一定笔数的交易明细。

(二)邮政储蓄IC借记卡小额支付账户不挂失、不计息、不可取现或透支。

(三)邮政储蓄IC借记卡小额支付账户余额上限最高为1000元。持卡人可在指定范围内自行设定。

(四)当持卡人在营业网点办理现金充值、指定账户圈存、非指定账户圈存、小额支付账户启用、设置小额支付账户余额上限、设置指定圈存账户、加办自动圈存、修改自动圈存限额等业务时,柜员须打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通用凭证》(储1115),并由客户对打印记录签字确认。

(五)小额支付账户中的余额在邮政储蓄IC借记卡销卡前只能用于消费;在销卡后,可以现金方式返还客户或转入其他账户。

第九条 行业应用IC卡的发行应满足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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