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村级组织工作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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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村级组织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进一步加强以村党组织为核心的村级组织建设,协调村级组织之间的关系,使村级组织工作走上规范化和制度化轨道,促进农村改革、发展和稳定,现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福建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福建省乡镇工作纲要(试行)》以及有关政策法规,制订本规定。

第二章 村级组织

第二条 村级组织是指村党组织(含党支部、党总支、党委,下同)、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工会、团支部(含团总支、团委,下同)、妇代会、民兵营(连)等。

第三条 有正式党员3名以上的村,应当成立党支部;不足3名的可与邻近村联合成立党支部。党员人数超过50名的村,或党员人数虽不足50名,但村办企业具备成立党支部条件的村,因工作需要,可以成立党的总支部。党员人数100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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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的村,根据工作需要,经县级地方党委批准,可以成立党的基层委员会;村党委受乡(镇)党委领导。

第四条 全面推行“两推一选”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并不断加以规范和完善。有计划地从机关和事业单位选派干部到村挂职、任职,选调大专以上优秀毕业生到村工作,对表现突出的应及时充实到村党组织领导班子。对一时没有合适人选的村,可以通过选调、异村交流、下派等形式,配齐配强村党组织书记。

第五条 村党组织是村级各种组织和各项工作的领导核心。其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及本村党员大会的决议;

(二)讨论决定本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问题。需由村民委员会、村民会议或集体经济组织决定的事情,由村民委员会、村民会议或集体经济组织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作出决定;

(三)领导和推进村级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支持和保障村民依法开展自治活动。领导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工会、团支部、妇代会、民兵等群众组织,支持和保障这些组织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各自章程充分行使职权;

(四)搞好自身建设,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和监督。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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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和培养,做好发展党员工作;

(五)负责村、组干部和村办企业管理人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

(六)搞好本村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社会治安、计划生育和新村规划建设、生态环境保护等工作。

第六条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接受乡(镇)、村党组织的领导和乡(镇)政府的指导。

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具体名额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由村民依照《福建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后应及时换届选举,成员可连选连任。有关选举步骤、程序和方法,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

村民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召集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并报告工作; (二)执行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决议; (三)建立、健全开展自治活动的各项制度;

(四)编制并组织实施本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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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依法管理本村属于村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河滩、水面、山林、水利设施和其他财产,管理本村财务;

(六)教育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七)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八)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维护村民的合法权利和利益,教育和推动村民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督促村民遵守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

(九)开展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普及文化科学知识,组织健康的文化体育活动,提高村民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水平,移风易俗,树立社会主义新风尚;

(十)依法调解民间纠纷,促进村际、村民、民族团结和家庭和睦;

(十一)协助人民政府搞好社会治安,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生产秩序和生活秩序;

(十二)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第七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是以土地公有制为基础,具有社区性、综合性特点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组织,是现阶段我国农村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基本组织形式,担负着发挥生产服务、管理协调、资产积累和兴办企业等职能,实行单独核算、独立经营、自负盈亏。

村工会、团支部、妇代会、民兵营(连)等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村办企业职工、青年、妇女、民兵的桥梁和纽带,担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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