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深化环评审批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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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深化环

评审批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环境标准环保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河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5.10.13 【实施日期】2015.10.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深化环评审批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深化环评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0月13日

关于进一步深化环评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

(省环境保护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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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省委八届十一次全会和省政府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职能转变工作会议精神,深入推进“双创”环境建设,提高全省环评审批效能,现就进一步深化环评审批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

深入实施主体功能区战略,针对不同主体功能区、环境功能区、污染防控区域的生态环境特征和环境承载力,分区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政策。在区域上,严格执行不同地域的生态环境功能,确保不突破生态红线。在行业上,严格落实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确保不突破环境容量。在准入上,严格遵守环境准入条件,确保依法依规进行审批。 二、建立分级分类的环评审批制度

实行建设项目环评属地管理为主的分级审批制度,并根据建设项目性质和环境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采取名录制、豁免制、备案制等方式进行分类管理。

(一)实行环评等级分类管理。严格执行国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严厉查处擅自提高或降低环境影响评价等级的行为。

(二)进一步下放省级环评审批权限。强化建设项目环评属地管理,将省级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环评报告表、登记表审批权限全部下放到各设区市和省直管县(市);除国家和省政府明确规定必须由省级环保部门负责审批的项目、选址跨设区市或跨省直管县(市)的项目、涉及环境敏感区或生态红线的重大项目、重大产业布局或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外,其他建设项目环评报告书的审批权限全部下放到各设区市和省直管县(市)。 (三)实行环评审批豁免制度。按照先行先试的要求,根据项目本身对所在区域的环境影响程度,研究制定我省环评审批豁免名录(见附件),对未列入国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且污染较轻、不涉及敏感区、基本不产生环境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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