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学习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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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规则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铁道部令第3号)、《铁路企业伤亡事故处理规则》(铁道部令第7号)、《关于重新修订<铁路路外伤亡报告、处理、统计办法>的通知》(铁安监字[79]2056号)同时废止。前发有关文电与本规则相抵触的一律以本规则为准。

附件部分,共有11条。

主要包括《事规》附件1:名词解释42条;附件2:对机车车辆报废、大破、中破技术条件进行了界定,其中增加了动车组不同破损程度的界定;附件3:铁路交通事故档案材料内容;附件4:铁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附件5、6:仍沿用原安监报1、2格式;附件5:使用新制定的《铁路交通事故基本情况表》。

附件1:《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内容解释的52条,

值得大家注意。虽然“解释”不是《事规》主条款,但与主条款具有同等效应,虽然新版《事规》已将原《事规》在“解释”中的有关事故定责条款纳入主条款中,但仍保留了对事故判定的部分属性。同时,增加了对行车事故种类、从业人员伤亡和路外交通事故等大量新的名词解释。

1、“相撞”:系指铁路机车车辆在运行过程中与行人、机动车、非机动车、牲畜及其他障碍物相互碰、撞、轧,造成人员伤亡、设备设施损坏。

2、“冲突”:系指列车、机车车辆互相间或与轻型车辆、设备设施(如车库、站台、车挡等)发生冲撞,致使机车车辆、轻型车辆、设备设施等破损。在列车运行中由于人为失职或设备不良等原因,将车辆挤坏或拉坏构成中破及其以上程度,或在调车作业中由于人为失职或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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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良等原因,将车辆挤坏或拉坏构成大破以上程度时,亦按冲突论

由于机车车辆冲撞造成货物窜动将车辆撞坏、挤坏时,定冲突事故,并根据所造成的后果,确定事故等级。

3、“火灾”概念。这里的“火灾”,是指列车起火造成机车、车辆、动车组、自轮运转设备破损(面积达到5㎡及以上)、影响使用(失去基本功能),或发生货物、行包烧毁等情形。

4、“爆炸”概念。这里的“爆炸”,是指电力机车、内燃机车、动车组、自轮运转设备以及客车、货车等移动设备和固定设备在运行过程中发生爆炸,造成人员伤亡,机车、车辆设备损坏变形,直接影响铁路正常行车的情形。

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铁道部、铁路管理机构—铁路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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