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学习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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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障碍物相撞造成事故,按以下规定判定责任。

(一)事故当事人违章通过平交道口或者人行过道,或者在铁路线路上行走、坐卧造成人身伤亡,定事故当事人责任。

(二)事故当事人逃逸或者有证据证明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坏证据,定事故当事人责任。

(三)事故当事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有明显过失的,按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责任。 第二节 事故损失认定 第七十四条

事故相关单位要如实统计、申报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制作明细表,经事故调查组确认后,在事故认定书中认定。 第七十五条

下列费用列入事故直接经济损失:

(一)铁路机车车辆、线路、桥隧、通信、信号、供电、信息、安全、给水等设备设施的损失费用。报废设备按报废设备账面净值计算,或按照市场重臵价计算;破损设备设施按修复费用计算。 (二)铁路运输企业承运的行包、货物的损失费用。

(三)事故中死亡和受伤人员的处理、处臵、医治等费用(不含人身保险赔偿费用)。

(四)被撞机动车、非机动车、牲畜等财产物资,造成的报废或修复费用。

(五)行车中断的损失费用。 (六)事故应急处臵和救援费用。 (七)其他与事故直接有关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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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七条

负有事故全部责任的,承担事故直接经济损失费用的100%;负有主要责任的,承担损失费用的50%以上;负有重要责任的,承担损失费用的30%以上、50%以下;负有次要责任的,承担损失费用的30%以下。

有同等责任、涉及多家责任单位承担损失费用时,由事故调查组根据责任程度依次确定损失承担比例。

负同等责任的单位,承担相同比例的损失费用。 第六章铁路交通事故的统计、分析报告部分,

共有10条。该章对各单位、各部门事故统计、分析、报告、传送、总结、保存及建立管理制度作出了明确规定,对如何建立和填写有关统计、报表作出了明确规定。该章中增加了对从业人员伤亡事故统计、分析的六项规定,同时系统提出了对各种事故填写、传送、管理等的五项规定。 第七十九条

事故的统计报告应当坚持及时、准确、真实、完整的原则。 第八十条

事故的统计应按照事故类别、等级、性质、原因、部门、责任等项目分别进行统计。 第八十一条

每日事故的统计时间,由上一日18时至当日18时止。但填报事故发生时间时,应以实际时间为准,即以零点改变日期。 第八十四条

发生人员伤亡的事故应按以下规定统计:

(一)人员在事故中失踪,至事故结案时仍未找到的,按死亡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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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事故受伤人员因正常手术治疗而加重伤害程度的,按手术后的伤害程度统计。

(三)事故受伤人员经救治无效,在7日内死亡,按死亡统计;经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确认为医疗事故的,或7日后死亡的,按原伤害程度统计。

(四)事故受伤人员在7日内由轻伤发展成重伤的,按重伤统计。 (五)未经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确认为医疗事故的伤亡,按责任事故统计。

(六)相撞事故发生后,经调查确认为自杀、他杀的,不在伤亡人数中统计。

第八十五条

铁路各级安全监察部门应建立《铁路交通事故登记簿》(安监统1)、《铁路交通事故统计簿》(安监统2)、《铁路运输企业安全天数登记簿》(安监统3)、《铁路交通事故作业人员伤亡统计簿》(安监统4)和《铁路交通事故分析会记录簿》。

第八十五条

铁路运输企业专业部门、各基层站段应分别填记《铁路交通事故登记簿》(安监统1),并建立《铁路交通事故分析会记录簿》。 以上台帐长期保存。 第七章罚则部分,

共有5条。该章条文不多,但突出了履行行政处罚权利的机构,增加了对安全监管办和事故调查人员违章违纪的处罚规定,同时严格按《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规定,明确了在事故调查中,对有关单位、人员的严重违章违纪行为,进行一定经济数额的罚款、行政处罚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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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责任的追究 第八十九条

铁路运输企业及其职工迟报、漏报、瞒报、谎报事故的,对单位,由铁道部或安全监管办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由铁道部或安全监管办处4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条

安全监管办迟报、漏报、瞒报、谎报事故的,由铁道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一条

干扰、阻碍事故调查处理的,对单位,由铁道部或安全监管办处4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由铁道部或安全监管办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单位,由铁道部或安全监管办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由铁道部或安全监管办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部分,共有5条。该章主要明确了新版《事规》的施行时间和《事规》解释权限等。对本规则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在本章作出了明确。 第九十三条

本规则中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九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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