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学习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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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部分,共有6条。该章明确了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制定的目的/意义、铁路交通事故的定义、适用范围、事故调查处理机构及权限,以及对企业、单位、个人的职责和事故调查原则的规定。

第二章 事故等级

第二章事故等级部分,共有11条。这是《事规》的重点篇章,对行车事故作了重大调整,并增加了铁路从业人员伤亡和道口事故种类。该章将铁路交通事故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事故四个等级。

其中特别重大事故有5个条件;重大事故有7个条件;较大事故有7个条件;一般事故按照《条例》给予的权限,结合铁路事故管理的特点,分为A、B、C、D四类一般事故。其中,一般A类事故有12个条件,并对A4类事故提出了五个前提条件(即:冲、脱、火、爆、撞),一般B类事故有10个条件,并对B4类事故提出了五个前提条件(即:冲、脱、火、爆、撞),一般C类事故有25个条件和一般D类事故有21个条件。

因事故死亡、重伤人数7日内发生变化,导致事故等级变化的,相应改变事故等级。

第三章事故报告部分,

共有9条。该章明确了事故报告原点的单位、人员及机构的职责;有关机构、人员使用安监报1、3,进行逐级上报的程序;不同事故等级的报告规定;事故报告的主要内容,以及事故补报、受理事故举报等规定。 第十八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的铁路运输企业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应当立即向邻近铁路车站、列车调度员、公安机关或者相关单位负责人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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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单位和人员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将事故情况向企业负责人和事故发生地安全监管办安全监察值班人员报告,安全监管办安全监察值班人员按规定向安全监管办负责人报告。

第十九条

铁路运输企业列车调度员要认真填写《铁路交通事故概况表》(安监报1),分别向事故发生地安全监管办安全监察值班人员、铁道部列车调度员报告。

事故发生地安全监管办安全监察值班人员接到安监报1或现场事故报告后,要立即填写《铁路交通事故基本情况表》(安监报3),并向铁道部安全监察司值班人员报告。报告后要进一步了解事故情况,及时补报安监报3。

第二十条

涉及其他安全监管办辖区的事故,发生地安全监管办安全监察值班人员应及时将安监报3传送至相关安全监管办的安全监察部门。

第二十三条 事故报告的主要内容:

(一)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区间(线名、公里、米)、线路条件、事故相关单位和人员。

(二)发生事故的列车种类、车次、机车型号、部位、牵引辆数、吨数、计长及运行速度。

(三)旅客人数,伤亡人数、性别、年龄以及救助情况,是否涉及境外人员伤亡。

(四)货物品名、装载情况,易燃、易爆等危险货物情况。 (五)机车车辆脱轨辆数、线路设备损坏程度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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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对铁路行车的影响情况。

(七)事故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八)应当立即报告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四条

事故报告后,人员伤亡、脱轨辆数、设备损坏等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及时补报。 第四章事故调查部分,

共有23条。这是《事规》真正实现“三规合一”的一个重要篇章。该章规定的内容集中、概念新颖、文字严谨,尤其是依法调查事故的新规定,是此版《事规》的一个“重头戏”,需要认真领会。

规定明确了对不同等级事故组织或参加调查机关、人员和权限的规定;拍发电报、调查职责、对临时调查组的规定;具体调查程序、内容、经济损失鉴定的规定;调查报告形成、上报同意、事故调查内容和期限,以及事故认定书制作和送达的规定;事故调查纪律、事故调查装备、事故认定书制作格式和内容,以及安监报2使用和对认定书提出异议处理的规定等。

第二十七条

特别重大事故按《条例》规定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的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二十八条、、、、、、、

重大事故由铁道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调查组组长由铁道部负责人或指定人员担任,安全监察司、运输局、公安局等部门和铁道部派出机构、相关安全监管办等部门(单位)派员参加。

第二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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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由事故发生地安全监管办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调查组组长由安全监管办负责人或指定人员担任,安全监管办安全监察部门、有关业务处室、公安机关等部门派员参加。

铁道部认为必要时,可以参与或直接组织对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进行调查。

第三十一条、、、、、、

发生一般B类以上、重大以下事故(不含相撞的事故),涉及其他安全监管办辖区时,事故发生地安全监管办应当在事故发生后12小时内发出电报通知相关安全监管办。相关安全监管办接到电报后,应当立即派员参加事故调查组。

第三十二条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7日内,因事故伤亡人数变化导致事故等级发生变化,依照《条例》规定由上级机关调查的,原事故调查组应当及时报告上级机关。 第三十三条

事故调查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二)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 (三)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四)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五)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第三十四条、、、、、、、

事故调查组在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相关单位和人员;一般B类以上、重大以下的事故(不含相撞的事故)发生后,应当在12小时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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