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管理制度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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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质量管理实施检查

试行细则

神鹤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煤矿

2017

安全管理、工伤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结合我矿实际情况,制定工伤管理实施细则,有效控制工伤事故率,杜绝重大工伤事故、减少小型工伤事故。 一、 成立工伤事故追查小组,按“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调查工伤事故的真实性,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 责任和领导责任按工伤管理细则进行经济处罚。

二、 出现工伤后,受伤本人向班队长汇报,由班队长按排护送并升井向值班矿长或调度室汇报。请示主管工伤领导安排及时护送指定医院救治。如需转院经工伤管理人员同意。

三、 各系统出现工伤事故的单位,对谎报或拖延不报罚款2000元。

四、 责任追究处罚:出现工伤后由安全负责人和工伤事故追查小组及矿长或安全矿长参加,事故现场人员及班长、队长参加追查事故的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并拿出处理意见。

五、 轻微工伤,没有骨折的医疗费赔偿金额合计不超过5000元,由事故单位小班处理,不视为工伤事故,进行批评教育。超过5000元按工伤事故处理,如果处理工伤后伤者继续要求赔偿则按工伤有关条款追查处罚。 经工伤事故调查组认定出工伤报告书,检查医疗费用收据交到主管工伤人员报销。各小班可根据工伤追查小组和主管工

伤人员签字报工方可生效。

六、 出现一起骨折工伤事故的矿领导不予罚款,出现第二起骨折工伤对矿领导追究责任。矿长、安全矿长、生产矿长、工程师(技术责任)罚款工资总额3%。第三起骨折工伤对矿领导追究责任,罚款工资总额5%;出现伤亡事故罚款50%,以月末考核为主。

七、 轻伤(含十级伤残)医疗住院费赔偿费2万元,采煤队、掘进队,工伤事故单位队长、副队长、班长每人罚款500元,直接责任人罚款500元。各采煤队、掘进队连续出现三起以上骨折工伤累计加倍罚款。

八、 重伤(含七级以上伤残)医疗费住院费在5-19万元以上的采煤队、掘进队,事故单位队长副队长、班长每人罚款2000元,直接责任人罚款2000元,采煤队罚款5000元(以队为单位)、掘进队罚款3000元(以队为单位)。各采煤队掘进队连续出现两起重伤残累计加倍罚款。 九、 各采煤队、掘进队出现一起伤亡事故,事故单位队长、副队长、班长罚款3000元。所有领导干部扣除工资总额30%。

十、 工伤事故本人安全思想意识淡薄罚款500元,严重违章蹬车蹬皮带造成骨折工伤的本人罚款2000元,领导干部班长以上管理人员蹬车蹬皮带造成工伤的罚本人3000元。

十一、 领导干部及安检科,出现六起骨折工伤,罚矿长、总工程师、生产矿长、安全矿长工资总额3%,出现七至九起骨折工伤的,罚工资总额5%,出现十至十二起骨折工伤的,罚工资总额7%,出现十三至十五起骨折工伤的,罚工资总额9%,以此类推,最高不超过工资总额15%。出现第一起重伤残工伤(五级以上),罚工资总额5%,每增加一起增加2%,最高不超过15%。出现一起伤亡事故所有领导扣除工资总额的30%。机电运输系统、通风系统出现一起骨折工伤事故,罚机电矿长、机电工程师,通风矿长工资总额3%,每增加一起增加2%罚款,最高不超过15%,出现一起重伤残(五级以上)罚工资总额10%,最多不超过15%。

十二、 各矿辅助工种机电队,通风队,整备队,安装队,下料队,皮带队,运班的出现骨折工伤追究主管领导责任。队长、副队长、班长每人罚款500元。

十三、 地面、火锯工、木工、锅炉工、暧风炉工、筛选队、工厂队、技术组、后勤、机关、经警队出现骨折工伤后追究主管领导责任(后勤矿)并处罚款500元,班队长罚款200元,不追究矿级领导责任。辅助工种和地面班队(小班)不予罚款。

十四、 矿劳务承包队必须一次性缴纳安全保证金5万元。出现一起轻伤,住院治疗没有骨折的工伤,罚承包人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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