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变化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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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在“应付职工薪酬——离职后福利”中核算,而原准则下是在“应付职工薪酬——社会保险费”中核算。

(2)设定受益计划,是指除设定提存计划以外的离职后福利计划,如企业为职工提供的社会统筹外补充退休金。旧准则没有对此项业务做明确的处理规定,而在新准则中规范了处理方法。设定受益计划的实施比较麻烦,可能需要精算师确定每期应为职工缴费的金额,会计人员的主要任务是根据精算师精算的结果计算确定企业每期的年金费用水平,并进行相关的确认和列报。这一变动可能会对很多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的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

另外,新准则相比于旧准则的主要变动之处还有: (1)对职工和职工薪酬的定义做了更全面的阐述;

(2)将带薪缺勤、利润分享计划、辞退福利等定义和处理方法由指南和讲解移入准则正文;

(3)提出其他长期职工福利的概念和核算方法。长期职工福利是指除短期薪酬、离职后福利、辞退福利之外所有的职工薪酬,包括长期带薪缺勤、长期残疾福利、长期利润分享计划等。符合提存条件的,适用设定提存计划的准则规定,否则按设定受益计划的规定处理。

四、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

2014年1月26日,财政部发布了修订版《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财会[2014]7号),并规定自2014年7月1日起在所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范围内施行,鼓励在境外上市的企业提前执行,2006年2月15日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同时废止。

(一)新准则的最大亮点在于修订了“综合收益”的有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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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利润表新增“其他综合收益各项目分别扣除所得税影响后的净额”和“综合收益总额”。综合收益总额等于净利润与其他综合收益扣除所得税影响后的净额的合计金额,反应了企业当期经营总业绩,既包括计入损益的业绩(净利润),也包括未计入损益的业绩(所有者权益),如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损益;

2、将其他综合收益划分为“以后会计期间不能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项目”和“以后会计期间在满足规定条件时将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项目”两类并分别列报;

3、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中“综合收益总额”取代“净利润”和“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项目及其总额”;

4、在报表附注中新增关于其他综合收益各项目的信息。

(二)借鉴国际会计准则,整合原指南和讲解,对财务报表列报准则做了完善性的修订

1、企业管理层需评价企业自报告期末起至少12个月的持续经营能力,并指出评价时需考虑的因素;

2、提出判断重要性时需考虑的项目性质和金额的要素; 3、解释了正常营业周期的概念;

4、资产负债表列报项目增加了“被划分为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及被划分为持有待售的处置组中的资产”;

5、规定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费用按照性质分类的利润表补充资料,将费用分为耗用的原材料、职工薪酬费用、折旧费用、摊销费用等; 6、新增终止经营的披露要求。 (三)新旧准则主要变化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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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准则 第二章第五条(新增) 在编制财务报表的过程中,企业管理层应当利用所有可获得信息来评价企业自报告期末起至少12个月的持续经营能力。 评价时需要考虑宏观政策风险、市场经营风险、企业目前或长期的盈利能力、偿债能力、财务弹性以及企业管理层改变经营政策的意向等因素。 评价结果表明对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怀疑的,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导致对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怀疑的因素以及企业拟采取的改善措施。 第二章第六条(新增) 企业如有近期获利经营的历史且有财务资源支持,则通常表明以持续经营为基础编制财务报表是合理的。 企业正式决定或被迫在当期或将在下一个会计期间进行清算或停止营业的,则表明以持续经营为基础编制无 财务报表不再合理。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应当采用其他基础编制财务报表,并在附注中声明财务报表未以持续经营为基础编制的事实、披露未以持续经营为基础编制的原因和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 第二章第十条(部分新增) 重要性,是指在合理预期下,财务报表某项目的省略或错报会影响使用者据此作出经济决策的,该项目具有重要性。 重要性应当根据企业所处的具体环境,从项目的性质第二章第六条 和金额两方面予以判断,且对各项目重要性的判断标重要性,是指财务报表某项目的省略或错报会影响准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判断项目性质的重要性,使用者据此作出经济决策的,该项目具有重要性。应当考虑该项目在性质上是否属于企业日常活动、是重要性应当根据企业所处环境,从项目的性质和金否显著影响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额大小两方面予以判断。 因素;判断项目金额大小的重要性,应当考虑该项目金额占资产总额、负债总额、所有者权益总额、营业收入总额、营业成本总额、净利润、综合收益总额等直接相关项目金额的比重或所属报表单列项目金额的比重。 第三章第十七条(新增) 正常营业周期,是指企业从购买用于加工的资产起至实现现金或现金等价物的期间。正常营业周期通常短于一年。因生产周期较长等导致正常营业周期长于一无 年的,尽管相关资产往往超过一年才变现、出售或耗用,仍应当划分为流动资产。正常营业周期不能确定的,应当以一年(12个月)作为正常营业周期。 第三章第二十三条(部分修订) 息的项目: (一)货币资金; .

第三章第十九条 信息的项目: (一)货币资金; 无 旧准则 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类至少应当单独列示反映下列信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类至少应当单独列示反映下列. (二)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二)应收及预付款项; 资产; (三)应收款项; (四)预付款项; (五)存货; 有待售的处置组中的资产; (七)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八)持有至到期投资; (九)长期股权投资; (十)投资性房地产; (十一)固定资产; (十二)生物资产; (十三)无形资产; (十四)递延所得税资产。 第四章第三十一条(部分修订) 利润表至少应当单独列示反映下列信息的项目,但其他会计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营业收入; (二)营业成本; (三)营业税金及附加; (四)管理费用; (五)销售费用; (六)财务费用; (七)投资收益; (八)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九)资产减值损失; (十)非流动资产处置损益; (十一)所得税费用; (十二)净利润; 的净额; (十四)综合收益总额 第四章第三十二条(新增 综合收益,是指企业在某一期间除与所有者以其所有者身份进行的交易之外的其他交易或事项所引起的所有者权益变动。综合收益总额项目反映净利润和其他综合收益扣除所得税影响后的净额相加后的合计金额。 第四章第三十三条(新增 其他综合收益,是指企业根据其他会计准则规定未在当期损益中确认的各项利得和损失。 其他综合收益项目应当根据其他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分为下列两类列报:(一)以后会计期间不能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项目,主要包括重新计量设定. 无 无 第四章第二十七条 利润表至少应当单独列示反映下列信息的项目: (一)营业收入; (二)营业成本; (三)营业税金; (四)管理费用; (五)销售费用; (六)财务费用; (七)投资收益; (八)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九)资产减值损失; (十)非流动资产处置损益; (十一)所得税费用; (三)交易性投资; (四)存货; (五)持有至到期投资; (六)长期股权投资; (八)固定资产; (九)生物资产; (十)递延所得税资产; (十一)无形资产。 (六)被划分为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及被划分为持(七)投资性房地产; (十三)其他综合收益各项目分别扣除所得税影响后(十二)净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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