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继承过程中要交哪些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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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依据

? 【房屋买卖】——所得税

1、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

第二十二条 财产转让所得,按照一次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计算纳税。财产转让所得计税方法

财产转让所得,以纳税人转让财产取得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以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税率20%。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所得额=财产转让收入-财产原值-合理费用;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

2、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地税个[2006]348号

房屋原值具体为:商品房:购置该房屋时实际支付的房价款及交纳的相关税费。合理费用是指:纳税人按照规定实际支付的住房装修费用、住房贷款利息、手续费、公证费等费用。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9]278号

四、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

? 【房屋买卖】——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住房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74号

(二)2006年6月1日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应持有关材料向地方税务部门申请办理免征营业税手续。地方税务部门对纳税人申请免税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凡符合规定条件的,给予免征营业税。

? 【房屋买卖】——契税

北京市契税管理规定京财税[2002]1926号

一、我市契税税率由4%调整为3%。凡在2002年7月1日之后缴纳契税的,一律适用3%的税率。

二、个人购买普通住宅,在3%税率基础上减半征收契税。别墅、度假村以及每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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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方米价格超过上年度商品住房平均价格一倍以上的为高档住宅,不享受减半征收契税的优惠政策;其他住宅为普通住宅。

? 【房屋赠与】——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

一、以下情形的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 【房屋赠与】——营业税

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

二、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免征收营业税:(二)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 【房屋赠与】——契税

北京市契税管理规定(1999年7月13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9号令发布 根据2002年6月27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00号令修改)

第五条契税税率为3%。 第六条 契税的计税依据如下: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为成交价格; ?(二)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所有权赠与,由契税征收机关参照同类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 买卖的市场价格或者评估价格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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