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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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分析评价

在混合销售筹划过程中,需要注意的问题是:

企业的货物销售额和非应税劳务收入额基本是由市场价格决定的,只有当调整货物销售额和非应税劳务收入额比例所发生的筹划成本不大时,混合销售才有筹划空间。

一项销售行为是否属于混合销售,应该缴纳哪一种税,必须要得到税务机关的认可。 某些对混合销售行为的特殊规定,限制了税收筹划的可能性。

四、兼营行为的税收筹划 (一)政策依据与筹划思路

增值税的兼营行为包括两种情况:

筹划思路:对适用不同税率的货物或劳务分别核算,兼营不同税率的应税货物或应税劳务:应分别核算,未分别核算的,其非应税劳务应与货物或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

? 对于小规模纳税人,一般要比较增值税含税征收率和适用的营业税税率的大小。如

果非应税劳务缴纳增值税税额大于营业税税额,分开核算是有利的;反之,不分开核算是有利的。

? 对于一般纳税人,由于增值税的含税征收率一般都是大于营业税税率的,分开核算

有利。

? 对于小规模纳税人,一般要比较增值税含税征收率和适用的营业税税率的大小。如

果非应税劳务缴纳增值税税额大于营业税税额,分开核算是有利的;反之,不分开核算是有利的。

? 对于一般纳税人,由于增值税的含税征收率一般都是大于营业税税率的,分开核算

有利。

(二)具体案例 1. 具体案例

【案例一】厦门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8年7月份销售各类新书取得含税收入150万元,销售各类图书、杂志取得含税收入3.51万元(图书、杂志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3%),同时又给读者提供咖啡,取得经营收入10万元,该公司应如何进行纳税筹划?(暂不考虑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2. 案例解析

? 企业如果对上述三项收入未分开核算,所有收入应统一从高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

应纳增值税为:

(150+10+3.51)÷(1+17%)×17%=23.76(万元)

? 企业如果对上述三项收入分开核算,应分别计算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 ? 销售新书应纳增值税为:

150÷(1+17%)×17%=21.8(万元)

? 销售图书、杂志应纳增值税为: 3.51÷(1+13%)×13%=0.4(万元)

? 咖啡收入应纳营业税为:10×5%=0.5(万元) ? 共计应缴纳税款22.7万元

通过分析可以看出,分开核算可以为公司节税1.06万元。

【案例二】某家具商店主要从事家具销售,另外又从事家具租赁业务,并被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10月份该商店取得家具销售收入15万元(含税),取得家具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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赁收入5万元,如果增值税征收率为3%,营业税税率为5%,请问纳税人应如何就其兼营行为进行筹划?

? 未分开核算,家具销售收入和租赁收入统一缴纳增值税。应纳增值税为: (150000+50000)÷(1+3%)×3%=5825(元)

? 分开核算,家具销售收入和租赁收入分别计算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 ? 家具销售收入应纳增值税为:150000÷(1+3%)×3%=4369(元) ? 租赁收入应纳营业税为:50000×5%=2500(元) ? 合计应纳税额为:4369+2500=6869(元 ) 所以,不分开核算可以节税1044元。

(三)分析评价

在兼营行为的税收筹划过程中,需要注意的问题是:

? 对兼营行为筹划之前,要准确把握兼营行为,避免和混合销售行为相混淆。

? 由于非应税劳务与应税劳务或销售的货物一并征收增值税时,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

应视为含税销售额,所以在判断这部分收入的税负时,应使用增值税的含税征收率。

五、几种特殊销售的税收筹划 几种特殊销售方式的政策规定

销售折扣: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扣减 折扣销售: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可以以销售额扣除折扣额的余额为计税金额

以货易货:以货易货业务一律视同销售处理,按照同期同类商品的市场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 还本销售:不得从销售额中扣除还本支出

以旧换新:应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不得减除旧货物的作价金额(除金银首饰外)

(二)具体案例 1. 具体案例

【案例一】某服饰有限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为了占领市场,以不含税单价每套1000元出售自产高级西服,该公司本月共发生下列经济业务:

(1) 5日,向本市各商家销售西服6000套,该公司均给予了2%的折扣销售,但对于折扣额另开了红字发票入账,货款全部以银行存款收讫。

(2) 6日,向外地商家销售西服1000套,为尽快收回货款,该公司提供现金折扣条件为2/10,1/20,N/30,本月15日全部收回货款,厂家按规定给予优惠。

(3)10日,采取还本销售方式销售给消费者200套西服,3年后厂家将全部货款退给消费者,共开出普通发票200张,合计金额234000元。

(4)20日,以30套西服向一家单位等价换取布料,不含税售价为1000元/套,双方均按规定开具增值税发票。

请计算该公司本月的销项税额。 2. 案例解析

? 折扣销售,将折扣额另开具发票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扣除。 销项税额为:6000×0.1×17%=102(万元)

? 销售折扣不得从销售额中扣减

销项税额为:1000×0.1×17%=1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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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还本销售,不得扣除还本支出

销项税额为:234000÷(1+17%)×17%÷10000=3.4(万元)

? 以货易货,按换出商品的同期销售价计算销售额 销项税额为:30×0.1×17%=0.51(万元)

合计销项税额: 102+17+3.4+0.51=122.91(万元)

【案例二】2007年,某啤酒生产企业为增强其代理商的销售积极性,规定:年销售啤酒在100万瓶以下的,每瓶享受0.2元的折扣;年销售啤酒在100万-500万瓶的,每瓶享受0.22元的折扣;年销售啤酒在500万瓶以上的,每瓶享受0.25元的折扣。在年中,由于啤酒生产企业不知道也不可能知道每家代理商年底究竟能销售多少瓶啤酒,也就不能确定每家代理商应享受的折扣率。当年企业共销售啤酒2000万瓶,企业按每瓶啤酒2.00元的销售价格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到第二年的年初,企业按照上述的折扣规定一次性结算给代理商的折扣总金额450万元,并开具红字发票。请为企业作出税收筹划。(企业2007年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为400万元) 2. 筹划思路

? 企业未预先确定折扣率,折扣额在销售后确定,不与销售额反映在同一张销售发票

上。

则企业应缴纳的增值税为:2000×2×17%-400=280(万元)

? 企业预先确定折扣率,折扣额在销售实现时确定并销售额反映在同一张销售发票上。 假设该啤酒厂按最高折扣(0.25元/瓶)来确定销售收入,

则企业应缴纳的增值税为:2000×(2-0.25)×17%-400=195(万元)

因而,企业应该事先能够预估折扣率,并把折扣额与销售额一起反映在同一张销售发票上,并且应将折扣率在合理预估折扣率的基础上尽量提高,即以较低的价格来确定收入。

六、销售已用固定资产的税收筹划 (一)政策依据与筹划思路

? 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除摩托车、游艇和应征消费税的汽

车外,同时具备以下几个条件的,暂免征收增值税:(1)属于企业固定资产目录所列货物 ;(2)企业按固定资产管理并确已使用过的货物;(3)销售价格不超过其货物的原值;

? 自2002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应税旧货(包括旧货经营单位销售旧货和纳税人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应税固定资产),除1所列明的情况外,一律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 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摩托车、游艇,售价超过原值

的,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售价未超过原值的,免征增值税。

? 旧机动车经营单位销售旧机动车、摩托车、游艇,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

税。

(二)具体案例 1. 具体案例

某工业企业准备销售一辆已使用过的应征消费税的小汽车,原值100万,已提折旧10万元,并发生小汽车的过户费等费用共2万元,假设企业可自行确定的价格有以下几个方案: 方案一:以低于原值的价格99万元作价出售; 方案二:按原值出售;

方案三:以101万元(含税)出售该项固定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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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案四:以105万元(含税)出售。 请据此选择有利于企业的方案。(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7%,教育费附加征收率3%) 2. 筹划思路

? 方案一:由于售价低于原值,按规定不需缴纳增值税。 净收益为:99-90-2=7(万元);

? 方案二:由于售价等于原值,按规定不需缴纳增值税。 净收益为:100-90-2=8(万元);

? 方案三:由于售价高于原值,按规定应缴纳增值税。

? 应缴纳增值税为:101÷(1+4%)×4%÷2=1.94(万元)

? 应缴纳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为:1.94×(7%+3%)=0.194(万元) ? 净收益为101-1.94-90-2-0.194=6.866(万元)

? 方案四:由于售价高于原值,按规定应缴纳增值税。

应缴纳增值税为: 105÷(1+4%)×4%÷2=2.02(万元)

? 应缴纳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为:2.02×(7%+3%)=0.202(万元) ? 净收益为:105-2.02-90-2-0.202=10.778(万元)

? 显然,如果企业确定的售价105万元,并能出售出去的话,相比其他方案净收益是

最大的;否则可选择方案二,净收益次之。

(三)分析评价

利用该种筹划方法需要注意的问题是:

? 在确定销售旧固定资产的价格时,如果以等于或低于原值价格出售,以等于原值的

价格出售,净收益最大;如果以高于原值的价格出售,价格必须大于账面原值的2.16%,净收益才会比以原值价格出售时大 。

? 企业在实际经营过程中除应根据市场条件确定固定资产的价格外,还应考虑税收的

调节作用,实现收入与收益的合理统一。

七、利用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延缓纳税

(一)政策依据与筹划思路 1.政策依据

就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进项税额抵扣问题规定如下: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抵扣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自该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90日内到税务机关认证,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证通过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认证通过的当月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核算当期进项税额并申报抵扣,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2.筹划思路

推迟销项税额发生时间的方式有:

? 避免采用托收承付和委托收款等方式销售货物; ? 以实际收到的支付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 若预期不能及时收到货款,合同应采取赊销和分期付款结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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