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建模范职工之家活动的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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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缴经费;及时足额按规定比例上解工会经费;依法收好、管好、用好经费。 (三)非公有制企业工会开展建家活动应从实际出发,把建家与“双爱双评”活动有机结合起来,为业主和职工的联系架起桥梁。重点是依法履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职责,引导职工与业主共谋企业发展,实现双赢。基本要求是依法规范工会组织建设,监督和协助企业改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执行国家有关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等规定,按时足额发放职工工资,为职工缴纳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等社会保险,依法拨缴工会经费等。

(四)科研、教育、文化、体育等事业单位和机关工会开展建家活动,要结合本行业、本系统的特点,着力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基本要求是组织职工积极参与本单位以职代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工作,开展院务、所务、校务和机关内部事务公开,积极反映职工的愿望和要求,协助有关方面提高职工思想道德和业务素质,充分调动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五)街、乡、镇(农场)和社区工会开展建家活动,要从实际出发,积极探索适应街、乡、镇(农场)和社区及所辖区域内企业工会开展建家活动的内容和形式,不断拓宽建家的领域。基本要求是抓好所辖区域内的企业工会组建工作和会员发展及自身建设,配备必要的专职工会干部;积极

协调所辖区域内的劳动关系;做好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直接承担基层工会难以承担的维权工作,努力为职工办实事;加强对基层工会干部的培训和保护工作。

(六)具有一定生产经营规模或有分支机构的企业,开展建家活动要把重点放在车间、班组(科室)和分支机构上,夯实建家基础。基本要求是加强工会分会、工会小组建设,由会员直接选举分会主席和工会小组长,建立一支热心为职工群众服务的工会积极分子队伍;建立健全班组民主管理、民主参与、民主监督制度,定期召开民主管理会议,坚持各项公开制度,积极反映职工群众的意愿和要求;发扬团结友爱和集体主义精神,做好互助互济,帮助职工解决实际困难;组织职工学习,不断提高思想觉悟和职业技能,开展职工经济技术创新活动,努力完成生产工作任务;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检查监督,做好女职工的特殊保护工作;加强模范职工小家阵地建设。

三、加强建家活动的规范管理和工作考核

(一)自治区总工会创建“职工之家”统称为“模范职工之家”,分为县(市、区)级“模范职工之家”“模范职工小家”(由原来的“合格职工之家”“合格职工小家”改为县(市、区)级“模范职工之家”“模范职工小家”);地、州级“模范职工之家”、“模范职工小家”(由原来的“先进职工之家”“先进职工小家”改为地、州、级“模范职工之家”

“模范职工小家”);自治区级“模范职工之家”、“模范职工小家”;“自治区模范职工之家标兵”;“全国模范职工之家”“全国模范职工小家”五个层次。“模范职工之家”“模范职工小家”的评选、考核、验收、复验工作仍坚持分级分层负责和管理。

(二)县级“模范职工之家”、“模范职工小家”由县(市、区)总工会考核验收,凡考核验收合格的,颁发由县(市、区)总工会统一印制的证书和牌匾,具体考核内容标准按照区总的要求由县(市、区)总工会自行制定,并报地州工会审批备案。日常管理工作由县(市、区)总工会负责。 (三)地、州、市级“模范职工之家”“模范职工小家”由地、州总工会考核验收,凡考核验收合格的,颁发由地、州、市总工会统一印制的证书和牌匾,具体考核内容标准按照区总的要求由地、州、市总工会自行制定,并报自治区总工会审批备案。日常管理工作由地、州、市总工会负责。 (四)各产业、厅、局、公司(集团)工会创建县级、地州级“模范职工之家”“模范职工小家”由产业工会和地方工会共同制定考核标准,共同考核验收、管理,凡考核验收合格的,颁发由产业、厅、局、公司(集团)工会统一印制的证书和牌匾。申报自治区“模范职工之家”“模范职工小家”由产业工会负责申报。中央驻疆企业工会创建县级,地、州级“模范职工之家”“模范职工小家”按隶属关系由

企业工会自行制定考核标准和考核、管理,凡考核验收合格的,颁发由企业工会统一印制的证书和牌匾。自治区机关工会创建县级,地、州级“模范职工之家”“模范职工小家”由区直机关工委工会自行制定考核标准和考核、管理,凡考核验收合格的,颁发由区直机关工委统一印制的证书和牌匾。凡单位设立工会委员会或各种形式的工会联合会、联合基层工会可申报“模范职工之家”;凡设立分工会或工会小组的可申报“模范职工小家”。

(五)县(市、区)级和地、州级“模范职工之家”“模范职工小家”的牌匾要严格按自治区总工会的要求制作,制作要求见附件一。以前的牌匾要逐步进行更换。

(六)自治区“模范职工之家”“模范职工小家”“模范职工之家标兵”由自治区总工会根据要求组织考核验收,凡考核验收合格的颁发由自治区总工会统一印制的证书和牌匾。日常管理工作由自治区总工会负责。全国模范职工之家、模范职工小家由自治区总工会根据全总的要求具体组织实施。

(七)荣获县(市、区)级“模范职工之家”“模范职工小家”称号一年以上可申报地、州、市级“模范职工之家”“模范职工小家”。荣获地、州、市级“模范职工之家”“模范职工小家”称号两年以上可申报自治区“模范职工之家”“模范职工小家”。荣获自治区“模范职工之家”称号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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