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麻药品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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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理想眼科医院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为加强和规范我院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管理,保证临床合理需求,严防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根据国家《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制定我院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一、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管理机构和人员 1、医院的麻醉、第一类精神药品由分管院长负责;麻醉、精神类药品管理小组人员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2、医院建立并严格执行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采购、验收、储存、保管、发放、使用、报残损、销毁、丢失及被盗案件报告等制度,。

3、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人员应当掌握与麻醉、精神药品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熟悉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和安全管理工作。

4、医务科应当定期对涉及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管理、药学、医护人员进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专业知识、职业道德的教育和培训。

二、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采购、储存

1、购进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时应该根据本院的实际医疗业务需要,按照有关卫生部门的相关规定流程进行采购,购买药品付款应当采取银行转帐方式。

2、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入库验收必须货到即验,清点验收到最小包装,验收记录双人签字。入库验收应当采用专簿记录,内容包括:日期、、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供货单位、验收和保管人员签字。

3、在验收中发现缺少、缺损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当清点登记,报我院负责人批准并加盖公章后向供货单位查询、处理。

4、储存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实行专人负责、专库(柜)加锁。对进出专库(柜)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建立专用帐册,进出逐笔记录,内容包括:日期、使用部门、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发药人、复核人和领用签字,做到帐、物、批号相符。

5、对过期、损坏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进行销毁时,应当由药剂科向市卫生食品药品监督局提出申请,在市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监督下进行销毁,并对销毁情况进行登记。

三、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调配和使用

1、药房发药窗口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调配基数不得超过本院规定的数量。

2、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执业医师,必需具有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资格,否则药房不予发放。

3、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专用处方。并执行下列规定:

⑴、处方格式及单张处方最大限量按照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管理规定执行。

⑵、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处方为一次用量;其他剂型处方不得超过3日用量;控缓释制剂处方不得超过7日用量。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 ⑶、患者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或者贴剂的,再次调配时,应当要求患者将原批号的空安瓿或者用过的贴剂交回,并记录收回的空安瓿或者废贴数量,否则药剂科工作人员拒绝发药。

⑷、医师开据精麻药品处方时,必须逐项将处方填写完整,并在病历中记录。 ⑸、医师不得为不符合要求的病人开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并且医师不得为自己开具精麻药品。

⑹、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应当仔细核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签名并进行登记。

⑺、药剂科应当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进行专册登记。专用帐册的保存应当在药品有效期满后不少于2年。

4、处方医师必须为首次在我院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患者建立相应的病历。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需要使用时,具有处方权的医师在患者或者其代办人出示下列材料后方可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 ⑴、二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和检查资料; ⑵、患者户籍簿、身份证或者其他相关身份证明; ⑶、代办人员身份证明。

5、麻醉药品注射剂型仅限于在本院内使用。

四、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安全管理

1、麻醉、精神药品库必须配备保险柜,门、窗有防盗设施。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库应当在医院监控设备的监控范围内。

2、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储存各环节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明确责任,交接班应当有记录。

3、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购入、储存、发放、调配、使用实行批号管理和追踪,必要时可以及时查找或者追回。

4、医院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实行计数管理,建立处方保管、领取、使用、退回、销毁管理制度。

5、院内各病区、手术室等调配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时应收回空安瓿,核对批号和数量,并作记录。剩余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办理退库手续。

6、收回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空安瓿、废贴由专人负责计数、监督销毁,并作记录。

7、患者不再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时,应当要求患者将剩余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交回我院,由我院按照有关规定销毁处理。 8、发现下列情况,必须立即向市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机关报告: ⑴、在储存、保管过程中发生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丢失或者被盗、被抢的; ⑵、发现骗取或者冒领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

9、违反以上制度者,根据情节轻重,将给与警告,经济和法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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