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票实施细则 - 图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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掉,在后(上)面另写,漏字写在增补处上方,并在下方作“∧”记号,但涂改填补不应超过三个字(微机制票不得修改)。

7、工作票应尽量使用调度术语和操作术语,严禁使用“同左”、“同右”、“¨¨¨”等来代替填写内容。

8、工作票的填写必须使用标准的名词术语、设备的双重名称。 标准的名词术语:系指国标、行标的标准称谓;

设备的双重名称:系指具有中文名称和阿拉伯数字编号的设备,如断路器(以下称开关)、隔离开关(以下称刀闸)、保险等,在工作票的内容中,凡涉及到的设备都要写上;在设备标示牌中,都要一并使用。不具有阿拉伯数字编号的设备,可以直呼其名。票面需要填写数字的,应使用阿拉伯数字(母线可以使用罗马数字);

9、工作票有的栏目内容填不下时,可在“其他事项”栏补充或填工作票附页,附页可由同样的工作票充当也可使用专门的附页。在附页“编号”栏填写工作票编号并注明“[附页]”两字。其余栏对应填写工作票栏目填不下的内容。 2.1.2 工作票的编号

由各发电厂按照收到发电厂水力机械工作票、发电厂(变电站)第一种工作票、工作任务单、第二种工作票、事故应急抢修单时间按月统一顺序编号,不得重复,编号前加发电厂或变电站名称的拼音的简写,如:CP201202003。

电站或变电站名称 草坡电站 铜钟电站

简写 CP TZ 电站或变电站名称 沙牌电站 南二电站 第 5 页

简写 SP NE 岷江水利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企业标准

下庄电站 XZ 110kV百花变电站 35kV古溪沟变电站 110kV绵池变电站 35kV威州变电站 BH GX MC WZ 110kV郭家坝变电站 GJ 110kV绵簇沟变电站 MG 110kV雪花坪变电站 XH 35kV七盘沟变电站 QP 110kV杨柳坪变电站 YL 110kV新中亚变电站 XY 110kV黄磷厂变电站 HL 35kV百沙变电站 BS 2.2 工作票的签发:

2.2.1所有工作票必须由经批准的工作票签发人签发,具体签发要求如下:

1.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名单由公司下文批准公布,公司各单位的工作票签发人及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名单应事先送各变电站、发电厂、调度、营销进行书面备案。

2.岷电公司所属各单位进入变电站、发电厂工作,工作票原则上由该单位签发。该单位确无有权签发工作票的人员时,由运行单位签发。

3.电力系统内其他单位需进入变电站、发电厂工作的工作票由该单位填写,其工作负责人可由该单位人员担任,但该单位必须提供资格证明,并由工作许可人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工作票由运行单位签发。 4.电力系统外单位需进入变电站、发电厂工作的工作票,应由该单位向运行单位书面提供工作负责人(必须提供资格证明)、班组、人员名单,由运行单位签发工作票。

5.专线用户进入变电站、发电厂工作,工作负责人应由用户人员充当,但应具有《进网电工作业许可证》且经运行单位安全交底后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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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进站工作,并由运行单位指派监护人。

6.一张工作票中,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和工作许可人三者不得互相兼任。

7.签发人应保证所签发工作票中一个工作负责人不会在同一工作时间段出任两张及以上工作票的工作负责人或工作班成员;运行人员应负责检查一个工作负责人是否同时出任两张及以上工作票的工作负责人或工作班成员。

2.2.2 事故应急抢修单可不经工作票签发人签发,但事故应急抢修工作应经工作票签发人或单位领导安排或批准。 2.3 工作票的传送

1.计划性工作第一种工作票和水力机械工作票应在工作前(至少提前一日)预先送达运行人员,工作票可直接送达或用传真传送。工作票发送后要及时联系运行人员。临时工作可在工作开始以前直接交给工作许可人。第二种工作票、工作任务单、带电作业工作票可在工作当天预先交给工作许可人。

2.对于送交的工作票,变电站、发电厂运行值班负责人应立即审查其安全措施是否与工作任务相符合,如不合格,应立即要求重填。变电站、发电厂运行值班负责人应每天检查并审核到站、厂的工作票,对不合格的工作票应及时返回工作负责人或签发人,并要求其填写送达合格的工作票。

2.4 工作票的有效期和延期

1.工作票有效时间,以正式批准的检修期限为准。调度批准的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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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期限,包括停电操作时间在内。

2.工作票需延期时,应在工期未结束以前(至少一小时),由工作负责人向运行值班负责人提出申请,运行值班负责人报请调度批准后,通知工作许可人办理延期手续。工作票只能延期一次。 2.5 工作票及工作票上所列人员的变更

1.工作期间,变更工作班成员须经工作负责人同意。工作负责人在其收执的工作票上填写工作人员变更情况,并对新工作人员进行安全交底,新工作人员确认并签名后方可参加工作。工作人员离去可以不作记录,但是离去工作人员要在同一变电站(发电厂)加入其他工作的必须在工作负责人和变电站(发电厂)所执工作票上记录离去人员姓名和时间。

2.非特殊情况不得变更工作负责人。工作负责人若短时离开工作地点时,应指定专人现场监护;若因故长时间离开现场,应经工作票签发人同意。工作票签发人指定新的工作负责人并负责办理工作负责人变动手续。原、现工作负责人应对工作任务和安全措施进行交底,原工作负责人离开前应将变动情况通知每个工作班成员。一张工作票,工作负责人只允许变更一次。若是长时间的连续工作(大于24小时)需要变更工作负责人次数较多如:现场滤油等需要工作负责人长时间监护,工作负责人变更一次后,可通知许可人在运行值班记录进行记录以后的变更情况。不用重新办理工作票,但变更工作负责人必须进行交底。

3.在原工作票的停电范围内增加工作任务时,应由工作负责人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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