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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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选择控制项目 总镍 总铍 总银 总铜 总锌 总锰 总硒 苯并[a]芘 挥发酚 总氰化物 硫化物 甲醛 苯胺类 总硝基化合物 有机磷农药(以P计) 马拉硫磷 乐果 对硫磷 甲基对硫磷 五氯酚 三氯甲烷 四氯化碳 标准值 序号 选择控制项目 23 三氯乙烯 24 四氯乙烯 25 苯 26 甲苯 27 邻二甲苯 28 对二甲苯 29 间二甲苯 30 乙苯 31 氯苯 32 1,4-二氯苯 33 1,2-二氯苯 34 对硝基氯苯 35 2,4-二硝基氯苯 36 苯酚 37 38 39 40 41 42 43 间甲酚 2,4-二氯酚 2,4,6-三氯酚 邻苯二甲酸二丁酯 邻苯二甲酸二辛酯 丙烯腈 可吸附有机卤化物(AOX以CL计) 标准值

(4)取样与监测

A、水质取样在污水处理厂处理工艺末端排放口。在排放口应设污水水量自动计量装置自动比例采样装置,pH值、水温、COD等主要水质指标应安装在线监测装置。

B、取样频率至少为1次/2h,取24h混合样,以日均值计。 C、监测分析方法按表7或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认定的替代方法、等效方法执行。

大气污染排放标准 (1)标准分级

根据城镇污水处理厂所在地区的大气环境质量要求和大气污染物治理技术和设施条件,将标准分为三级。

A、 位于GB 3095 一类区的所有(包括现有和新建、改建、扩

建)城镇污水处理厂,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执行一级标准。 B、 位于GB 3095 二类区和三类区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分别执行

二级标准和三级标准。其中2003年6月30日之前建设(包括改、扩建)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实施标准的时间为2006年1月1日:2003年7月1日起新建(包括改、扩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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