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论期末考试复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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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论述题

1、合伙的内部关系与外部关系。

合伙的内部关系主要是合伙人之间的关系。主要表现为合伙人之间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组织。

合伙的外部关系主要是合伙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关系。主要表现为:1.善意第三人的保护。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合伙企业法》这样的规定表明,与第三人进行交易的合伙人,即使没有代表权,或受到其他限制,也被视为合伙企业的代表人,其行为后果由合伙企业承受。2.合伙企业债务的清偿。合伙企业债务是指合伙企业存续期间以合伙企业名义进行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人由于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清偿数额超过规定的其亏损分担比例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第七章 民事法律关系客体

三、简答题

1、区分动产与不动产有何法律意义。

动产与不动产,是法律对物进行的最重要的分类。区分动产和不动产的意义在于:

第一,物权变动的法定要件和公示方法不同。不动产物权的变动,一般以登记为要件和公示方法,动产物权的变动,则一般以物的实际交付为要件和公示方法。

第二,所存在的物权类型不同。用益物权主要存在于不动产。《担保法》规定的留置权只能存在于动产。

第三,诉讼管辖和准据法不同。因不动产发生的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或有关机关负责处理,而动产的诉讼管辖则相对比较灵活,并不依动产的所在地确定管辖权。在涉外不动产纠纷中,处理不动产问题的准据法是不动产所在地法。 2、智力成果的主要类型。

1)作品:著作权法上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加以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

2)发明: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发明是专利权的客体之一。根据发明的物质表现形式不同,发明可以分为产品发明和方法发明。

3)实用新型: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及其组合所提出的适用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它是专利权的客体之一。

4)外观设计: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及其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且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外观设计也是专利权的客体之一。

5)商标:商标是指以文字、图形或两者的组合以某种方式置于商品或服务上,用以区别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显著标志。 6)科学发现 四、论述题

1、试论述物的特点。 物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第一,存在于人身之外。人的身体是生命的载体,不能与一般的物相提并论,故不属于民法上的物。对于活人的身体及其部分,一般不能成立物权。人类社会自从废除奴隶制度之后,就不再把人作为权利的客体。因此,现今所称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物,只能是存在于人身之外的物。在生活习惯上,与人体不可分离的假牙、假肢等,也应视为人体的一部分,不能视为物。

第二,能满足人们的社会需要。物能满足人们的社会需要,也就是说,物必须对人有价值或使用价值,因为人们成立一定的法律关系都是为了能从中获取一定的利益或满足一定的需要。不能满足人们的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需要的物,不是民法上的物。

第三,能为人所实际控制。不能为人力所支配的东西,例如日月星辰,尽管可能具有巨大的价值,但可望不可即,因此只能成为物理学意义上的或哲学意义上的物或物质,而不能成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故能够为民事主体所实际控制或支配的物质客体,才能成为民法上的物。

第四,物以有体物为限。罗马法将物分为有体物和无体物。有体物是指占有一定空间而有形存在的物体,如固体、气体、液体等;无体物是指没有实体存在,人们凭主观拟制的物,如债权、继承权等。实际上无体物是指无体财产。自《德国民法典》颁布以来,大陆法系各国把民法上的物仅限于有体物。由于现代科学技术的发达,物的范围不断扩大,许多不具有形体的物,如电、热、磁力等在技术上已经能够加以控制,在工商业及日常生活中被普遍采用,也可以成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所以,近年来学理上对有体物逐渐采取扩大。

第八章 民事法律行为

三、简答题

1、民事法律行为有何特点。

1)民事法律行为是人为的法律事实

2)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实施的旨在追求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 3)民事法律行为是以意思表示为基本构成要素的行为

2. 民事法律行为与事实行为的区别。

第一,民事法律行为以追求民事法律后果为其宗旨,而事实行为不以追求民事法律后果为其宗旨,当

事人实施行为的目的并不在于追求民事法律后果。

第二,民事法律行为最基本的构成要素或本质在于意思表示,而不在于事实构成,而事实行为的本质是符合法律规定的行为事实。

第三,民事法律行为的行为人应具有民事行为能力,而事实行为的行为人并不要求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都能为事实行为。

第四,民事法律行为以行为人意思表示的内容发生法律效力,而事实行为则依法律规定直接产生法律后果。

3.区分有偿行为和无偿行为的意义。

第一,对行为主体行为能力的要求不同。有偿行为的行为主体应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而无偿行为的行为主体没有行为能力的要求。《民法通则意见》第6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奖励、赠与、报酬,他人不得以行为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为由,主张以上行为无效。”

第二,对行为效力性能的认定不同。当有偿行为显失公平时,受损害人有权要求变更或撤销。而无偿行为则不存在显失公平的认定问题。此外,行为是否有偿影响善意取得是否成立。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项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对行为责任的认定轻重不同。对于行为人责任的轻重,因其行为属于有偿或者无偿,法律作了不同的规定。《合同法》第374条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4.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法律后果。

第一,返还财产或恢复原状。民事法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当事人因民事法律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对方。如果一方取得,取得方应返还给对方;如果双方取得,则双方返还。返还财产的,原则上应当全部返还。如原物存在,则返还原物;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对于当事人的人身关系受到影响的,则谈不上返还财产,应该恢复原状,即恢复民事法律行为成立之前的法律地位或法律关系。例如当事人双方的结婚行为被确认无效的,则应该恢复当事人未婚人的地位。

第二,赔偿损失。民事法律行为被确认无效后,有过错的当事人应当赔偿对方的损失;双方有过错的,则应各自承担与其过错程度相应的责任。赔偿损失的前提必须是当事人有过错,虽然有损失,但对方没有过错,就不能请求赔偿。

第三,追缴财产。双方恶意串通,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应当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收归国有、集体所有或者返还给第三人。 5.民事行为的一般生效条件有哪些。

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成立要件是指一切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所必不可少的共同要件。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成立要件包括:(1)民事主体。任何民事法律行为都不能没有当事人,没有当事人就无法作出意思表示,就不可能成立民事法律行为。单方行为的当事人是一方,双方行为的当事人为两方,多方行为的当事人是三方以上;(2)意思表示。没有意思表示就不构成民事法律行为,意思表示是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基本要件;(3)明确的标的。标的是指意思表示内容所指向的对象,可以是某种物(即标的物),也可以是某种需要进行的行为(标的行为)。标的不明确,民事法律行为无法成立。例如,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担保法解释》)第56条的规定,抵押合同对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抵押财产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根据主合同和抵押合同不能补正或者无法推定的,抵押不成立。这三个要件概括起来的意思是,具体的民事主体针对具体的标的为意思表示,民事法律行为成立。

6、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中的条件有和特点

第一,应当是将来发生的事实。条件必须是将来可能发生而现在还没有发生的,如果所附条件是已经发生的事实,是毫无意义的,不能成为民事法律行为所附的条件。

第二,应当是可能发生的事实。民事法律行为中所附的条件,应该有发生的可能性。如果所附条件不可能实现,则所附条件没有效果,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不发生或者终止。 第三,应当是将来发生不确定的事实。

第四,应当是由当事人约定的事实。民事法律行为中所附的条件,只能是行为人双方协商议定的事实,是行为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而不能是法律规定或者合同性质决定的事实。

第五,应当是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或社会公共利益的事实。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所附的条件,其设定目的在于决定民事法律行为是否生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或社会公共利益的事实的条件不能作为民事法律行为所附的条件。 四、论述题

1、效力待定民事行为的种类。

(一)欠缺民事法律行为能力的民事法律行为。

限制民事法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未得到法定代理人同意的合同(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合同除外),是欠缺民事法律行为能力的民事法律行为,属于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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