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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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占是国际法中国家获得领土主权的一种方式。根据现代国际法的有关规则,下列哪些选项已经不能被作为先占的对象?

A.南极地区 B.北极地区

C.国际海底区域 D.月球

第六章 海洋法 第一节 概 说

陆地面积1.5亿平方公里 海洋面积3.6亿平方公里 二、海洋法的发展

1、古代的海洋法观点——共有物

2、中世纪的海洋割据——同无主地一样 先占 3、海洋自由与封闭海洋的斗争 格老秀斯 1609《海洋自由论》 塞尔顿1635年《锁海论》

4、公海与领海并立制度的确立 19世纪 5 、20世纪后海洋法的重大发展 三、海洋法的编纂

联合国第三次海洋法会议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1994年11月16日生效

《关于执行联合国海洋法第十一部分的协定》1995年5月生效

四、海域的划分

内水、领海、毗连区

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公海、国际海底区域 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群岛水域

五、领海基线

正常基线-沿岸的低潮线 直线基线(折线基线)

英挪渔业案

〖案情〗

1935年7月12日,挪威国王颁布一项诏令,宣布4海里专属渔区。该海域以连接挪威沿岸外缘的高地、岛屿和礁石(即“石垒”)上的48个基点之间的直线基线向海平行划出。这些基点之间的距离有的超过10海里,其中最长的达44海里。英国反对挪威划定基线的方法,认为直线基线法违反了国际法。在外交谈判失败后,由于多艘英国渔船被挪威逮捕,英国于是在1949年9月28日向国际法院提起诉讼。

〖双方主张及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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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认为,挪威1935年敕令确定的直线基线不是依照国际法划出的,国际法上通行的标准是低潮线,即以退潮时海水退出最远的那条海岸线作为领海基线;直线基线法仅适用于海湾;此外,直线基线的长度不能超过10海里。

挪威则反驳说,这些规则不适用于挪威,它所采用的划定基线的方法,无论从哪一方面来说都是符合国际法的。挪威划定直线基线的以前诏令并未遭到包括英国在内的任何外国的反对。因此,应该认为英国已默认了这一方法的效力。英国对此则称它以前并不知晓挪威的这种划界制度。

〖判决及其依据〗

国际法院于1951年12月18日作出判决,驳回英国的要求,判定挪威1935年诏令划定渔区的方法和采用直线基线法确定领海基线并不违反国际法。

由于双方和法院一开始就同意,挪威有权主张4海里领海,而沿岸的峡湾和海湾因历史原因应被认为是挪威的海湾,领海应从低潮线量起,所以争端仅仅是领海宽度应从什么样的基线量起的问题,以及直线基线是否符合国际法、其长度是否有限度的问题。

英国提出的两个原则:

低潮线规则-直线基线最先是英国采用的

十海里规则-英美北大西洋渔业仲裁案,尚未取得国际法一般规则的效力,

法院认为,构成“石垒”的岛屿、小岛、礁石和暗礁与挪威大陆一起构成一个整体,因此划定领水时应该考虑的不是大陆的海岸线,而是“石垒”的外线。按照领海带必须与海岸的一般方向一致的原则,许多国家已认为有必要使用直线基线法,它们的做法并没有受到其他国家的反对。直线基线的长度不得超过10海里的规则尚未取得国际法一般规则的效力,不能被用来对抗挪威。法院强调,挪威的划界制度是与其海岸线的地理特征相一致的,其领海基线符合其海岸线的一般走向。这表明这种划界制度是符合国际法的。 〖评析〗

传统海洋法只承认以正常基线即低潮线作为基线来划定一国的领海。这种方法对于那些海岸比较曲折或沿岸有很多岛屿的国家来说,显然是不合适的。例如在海岸凹入的地方,公海可能深入腹地,这不利于其国家安全及其利益。因此,有的国家开始采用直线基线法来划定领海基线,这种方法为本案判决在法律上首次承认,从而迅速为国际社会所采用。1958年《领海和毗连区公约》、1982年《海洋法公约》均规定可采用直线基线。

内水

一、概说 1、概念

2、内水的法律地位——与内域水域相同,沿海国在内水享有排他性的主权 (1)一切外国船舶

(2)外国商船 遇难的船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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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外国军用船舶

(4)沿海国对进入内水的外国船舶行使属地管辖权 3、内水的范围

沿岸的港口、海峡、海湾、河口及领海基线内的水域

二、港口

船舶停泊 装卸客货

天然港 军港 开放港 人工港 商港 不开放港 海港的范围——水域+陆域 三、海湾

明显水曲面积≥以湾口宽度为直径划成的半圆 内海湾:

① 沿岸属于一国 湾口宽度不超过24海里

② 沿岸属于一国 湾口宽度超过24海里 小岛分割湾口不超过24海里

③ 历史性海湾

沿岸属于一国 湾口宽度超过24海里 ↗ 沿岸国长期作为内水行使主权 ↘ 其他国家长期承认 非内海湾

①沿岸属于一国 湾口宽度超过24海里

②海岸分属两个或以上的国家 不管宽度如何

四、海峡

海峡的形成 内海峡 领峡

非领峡——海峡宽度超过领海宽度两倍之和 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过境通行制

第三节 领 海

一、领海的概念

二、领海的宽度及界限

航程说 视力说 大炮射程说 《公约》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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湾口距离最宽的 相邻相向国家领海界限:协议 等距离中间线 三、领海的法律地位

1、对自然资源拥有所有权 2、领空权

3、沿海航运及贸易权-沿岸港口之间 4、制定有关法律法令并采取措施的权利 5、司法管辖权 6、紧追权

7、中立权-战时中立

四、领海的法律制度

(一)无害通过制度 1、无害通过的含义 只限于船舶,不包括飞机

通过——继续不停、迅速前进

无害——《公约》规定12种有害的情形

《公约》:所有国家,不论为沿海国或内陆国,其船舶均享有无害通过领海的权利 2、非军事船舶的无害通过

3、军事船舶的通过问题 ↗ 无害通过

↘ 事先许可(通 知)才能通过

“所有国家,不论为沿海国或内陆国,其船舶均享有无害通过领海的权利” 科孚海峡案

1946年5月15日,两艘英国军舰通过位于阿尔巴尼亚大陆与科孚岛北部之间的科孚海峡,遭到阿尔巴尼亚炮兵的轰击,但没有被击中。英国立即向阿政府抗议,声称其军舰在海峡享有无害通过权。阿政府则明白表示:外国船舶通过其领海

科孚海峡案

必须事先通知并取得其许可。为了试探阿尔巴尼亚的态度,一队由两艘巡洋舰和两艘驱逐舰组成的英国舰队在1946年10月22日驶入科孚海峡北部,两艘驱逐舰触水雷,造成军舰受损、许多海军人员伤亡的巨大损失。

事件发生后,英国通知阿政府,将在其海峡扫雷。阿政府予以拒绝。11月13日,英国海军单方面在海峡进行扫雷活动,阿尔巴尼亚予以强烈抗议,谴责英国严重侵犯了其主权。

英国将事件提交了联合国安理会。安理会于1947年4月9日通过一项决议,建议有关国家“应立即根据《国际法院规约》的规定将争端提交国际法院解决”。英阿两国接受了这项决议。1947年5月22日,英国单方面向国际法院起诉。阿尔巴尼亚则强烈反对英国单方面提出的请求。

(二)国家在领海范围内的司法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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