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安全文明施工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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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文明施工方案

(A)重大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必须以最快方式,将事故的简要情况向上级主管部门和事故发生的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检察、劳动(如有人身伤亡)部门。

(B)重大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写出书面报告,按“第一项”所列程序和部门逐级上报。

(C)重大事故书面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工程项目、单位名称; ○

2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

3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

4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

5事故报告单位。 ○

(3)依据《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的规定,对于建设工程特别重大事故的报告要求是:

(A)特大事故发生单位在事故发生后,必须做到:

1立即将所发生特大事故的情况,○报告上级归口管理部门和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并报告省政府和国务院归口管理部门。

2在24小时内写出事故报告,报本条(1)项所列部门。 ○

(B)涉及军民两个方面的特大事故,特大事故发生单位在事故发生后,必须立即将所发生特大事故的情况报告当地警备司令部或最高军事机关,并应当在24小时内写出事故报告,报上述单位。 (C)特大事故报告应当包括的内容同“重大事故书面报告应当包括的内容”。 4.5 事故隐患整改制度 第一条 为避免事故的发生,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事故隐患整改的管理部门

隐患整改由指挥部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管理,具体实施按项目、专业、类别分别由各项目经理部执行。主要领导需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整改负首要责任。

第三条 事故隐患的范围 1、危及安全生产的不安全因素。

2、导致事故发生或扩大的生产设施、安全设施隐患。 3、可能造成职业病或职业中毒的劳动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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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事故隐患的评估和分级管理

1、事故隐患评估:对存在的各类隐患必须保证每年重新评估一次,根据评估结果进行分级管理。

2、事故隐患分级见表4.5-1。

表4.5-1

序号 1 2 3 4 5 LEC值 75000以上 7501-75000 751-7500 321-750 320以下 隐患级别 国家级 总公司级 公司级 项目经理部级 生产作业队级 管理单位 指挥部 指挥部 指挥部 项目经理部 生产作业队 3、事故隐患管理 1项目经理部、○生产作业队分别建立事故隐患整改台帐。台帐设在安全管理部门。 2隐患整改必须严格遵循“四定”原则,即定防范措施,定整改时间,定整改方 ○案,定整改负责人。 3制定生产经营计划时,必须优先安排事故隐患整改计划。整改项目一经确定,○各职能部门必须认真抓好资金、设计、施工和验收工作的落实。 4安全技术措施资金必须优先解决事故隐患的整改。 ○5各级隐患治理必须按技术措施管理的有关规定,○由隐患所在单位及时上报并纳入计划整改。需检修中解决的由隐患所在单位列入各检修计划中实施。 6各级隐患不能及时整改的,○由存在隐患的部门制定出临时防范措施和应急计划,并报指挥部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备案。 7项目经理部要定期对隐患整改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 8隐患项目竣工并运转基本正常后的一个月内,○要由项目经理部安全主管部门会同指挥部共同验收,并报指挥部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9对不立即处理有危及人身安全或可能发生爆炸、○着火的隐患,应立即采取措施,

必要时应停机、停工、停产和撤离人员,按操作规程和事故预案进行紧急处理。在条件许可时应先报各有关部门和领导批准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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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指挥部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有权下发《事故隐患整改通知单》,有关单位接单后○

必须将指定隐患在期限内整改完毕,否则由此导致事故责任自负。对隐患整改不及时的单位,指挥部有权给予一定的处罚,情节严重时追究有关领导和管理责任。

4.6 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制度 4.6.1 各项目经理部防火制度的建立

(1)施工现场都要建立、健全防火责任及检查制度。 (2)建立义务消防队,人数不少于施工总人员的10%。

(3)建立动用明火审批制度,按规定划分级别审批手续完善,并有监护措施。 4.6.2 各项目经理部消防器材的配备

(1)临时搭设的区域内,每100m2配备2只10L灭火器。

(2)大型临时设施总面积超过1200 m2,应备有专供消防用的积水桶(池)、黄砂池等设施,上述设施周围不得堆放物品。

(3)临时木、机具间等每25 m2配备一只种类合适的灭火器,油库、危险品仓库应配足够数量、种类合适的灭火器。

4.6.3 施工现场的防火要求

(1)各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施工总平面图、施工方法和施工技术均要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2)施工现场应明确划分用火作业、易燃可燃材料堆场、仓库、易燃废品集中站和生活区等区域。

(3)施工现场夜间应有照明设备,保持消防车道畅通无阻,并要安排力量加强值班巡逻。

(4)施工作业期间需搭设临时性建筑时,必须经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施工结束应及时拆除。但不得在高压架下面搭设临时性建筑物或堆放可燃物品。

(5)施工现场应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指定专人维护、管理、定期更新,保证完整好用。

(6)焊、割作业点与氧气瓶、电石桶和乙炔发生器等危险物品的距离不得少于10m,与易燃易爆物品的距离不得少于30m;若达不到上述要求的,应执行动火审批制度,并采取有效的安全隔离措施。

(7)乙炔发生器和氧气瓶的存放之间距离不得小于2 m,使用时,二者的距离不得小于5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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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氧气瓶、乙炔发生器等焊割设备上的安全附件应完整有效,否则不准使用。 (9)施工现场的焊、割作业,必须符合防火要求,严格执行“十不烧”规定。 (10)冬期施工采用保温加热措施时,应符合以下要求:

(A)采用电热器加温,应设电压调整器控制电压,导线应绝缘良好,连接牢固,并在现场设置多处测量点。

(B)采用锯末生石灰蓄热,应选择安全配方比,并经工程技术人员同意后方可使用。

(C)采用保温或加热措施前,应进行安全教育,施工过程中,应安排专人巡逻检查,发现隐患及时处理。

(11)施工现场的动火作业,必须执行审批制度。

(A)一级动火作业由项目经理填写动火申请表,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方案,报指挥部协调部审查批准后,方可动火。 (B)二级动火作业由项目经理部主管生产的副经理填写动火申请表,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方案,报项目经理审查批准后,方可动火。

(C)三级动火作业由施工现场班组填写动火申请表,经主管生产的副经理审查批准后,方可动火。

4.7 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根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为规范各项目经理部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考核、复审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4.7.1 特种作业范围 (1)电工作业; (2)金属焊接切割作业; (3)各种筑路机械作业; (4)运输车辆驾驶。

4.7.2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年满18周岁到45周岁的员工;

(2)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相关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3)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具备相应工种的安全技术知识,参加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考核并成绩合格;

(4)符合相应工种作业特点需要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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