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信用卡申请进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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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联系申请人补充完善。

第七十二条 推广人员因故未能亲自回收申请资料时,进件人

员必须履行对申请资料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进行检查的职责,并填写“银行专用栏”相关信息。

第七十三条 二级支行进件人员在日终将当日收集到的申请

进件清点并审核,做好汇总记录,填写“寄送汇总清单”(格式详见附件6),及时提交给上级支行。

第七十四条 一级支行应认真清点申请进件数量,做好本支行

辖内所有网点的汇总记录,登记“寄送汇总清单”,将“寄送汇总清单”及申请进件快递至总行信用卡中心。申请进件累积达到三十份或收到申请进件时间已满三天必须上交。

第七十五条 一级支行在邮寄信用卡申请资料后,应于当日或

次日登录信用卡进件管理系统登记邮包信息。

第七十六条 邮储银行一级分行、二级分行负责本机构员工申

请件的回收与递交。一级支行负责本机构及下辖所有二级支行的员工申请件的回收与递交。邮政企业员工申请件的回收和递交由各省自定。

第七十七条 邮寄申请进件时,社会散客申请件、邮政系统员

工申请件、补件资料应各自单独包装,不得混放。邮寄时应将“寄送汇总清单”一并邮寄。

第五章 分行预审件规定

第七十八条 执行预审制的支行,要增加申请人身份联网核查

操作。

第七十九条 推广人员要及时对申请人身份进行联网核查,核

查成功后,将联网核查结果打印在客户身份证复印件上方空白处或背面,并在旁边签字确认“照片与本人一致”。

第八十条 如联网核查出现以下任一结果,则视为联网核查

结果异常:

一、 公安部联网核查结果为“号码不存在”; 二、 公安部联网核查中证件号码和姓名不符;

三、 经推广人员人工判断公安部联网核查中返回照片、身份证件复印件中照片及申请人本人非同一人。

第八十一条 联网核查结果异常的处理如下:

一、 身份证未发现明显虚假、伪造痕迹的,推广人员应在联网核查的打印结果旁做简要说明,并要求申请人提交其他身份证明材料,包括:户口本的第一页和本人页的复印件并确认复印件与原件相一致;或盖有公安户籍管理专用章的、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底版证明。如客户无法提供上述证明文件,则单独打包上交给预审机构做废件处理。

二、 身份证有明显虚假、伪造痕迹的,推广人员应与二级支行进件人员双人确认,单独打包上交给预审机构。预审机构做好备案登记,并作必要的追踪调查工作,如确认欺诈,则登记《信用卡申请表分行预审黑名单明细登记簿》(见附件),定期上报总

行卡中心备案。

第八十二条 对于员工联网核查结果异常的,推广人员打印联

网核查结果签字确认,并应与申请人上级领导或人力资源部确认其身份,并在申请表批注栏内记录确认结果。

第八十三条 在进行联网核查时,因网络故障等原因不能正常

进行联网核查的,应整理、保存好待核查的信用卡申请资料,并在故障排除后对相关个人居民身份证信息进行联网核查。

第八十四条 客户信息资料的传递与保管:

一、 推广人员不能通过复印、抄写等方式拷贝或私自截留客户资料,收到的客户申请资料应妥善保管,防止被盗、遗失或被无权限的人员获得和翻阅;

二、 复印或接收客户传真资料,相关人员不能离开机具,应及时取走客户资料,不能将客户资料遗留在机具上。

三、 预审人员在处理客户资料时,如因其他事情导致该工作无法继续时(例如,暂时离开座位等),不能将申请件随意摆放,应先将客户资料放臵在他人无法触及的位臵(如,专柜、抽屉等),方可进行其他工作。

四、 推广人员应对联网核查的公民身份信息严格保密,不得外泄。

第六章 推荐申请进件规定

第八十五条 对满足下列条件且申请邮储信用卡时对额度有

特殊需求的优质客户,可办理推荐申请:

一、 优质目标客户(详见第二章规定)

二、 与我行有合作意愿且注册(实收)资金在50万以上的中小型企业负责人及财务主管。

三、 公司业务客户,须在我行开立对公账户时间大于1年(含),且只能推荐企业负责人、部门领导或财务部门正式员工。

四、 个人VIP客户,须满足以下任一条件:

1.中小商户、个体户、自由职业者等人员,且在我行开立结算账户时间大于2年(含)。

2.除1外的其他客户,在我行开立有效账户时间大于1年(含)。

第八十六条 办理推荐申请时,应提供如下资料:

一、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申请推荐表》(以下简称《推荐表》,见附件7)

二、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申请表。 三、 客户身份证复印。

第八十七条 对已知推荐客户信用报告逾期是由银行报错或

乱收年费造成的,可出具相关发卡银行加盖公章的证明复印件。

第八十八条 《推荐表》应与申请表、客户身份证复印件一并

上交,客户可不再提供工作证明和住所证明。

第八十九条 申请表填写要求见第三章第一节。

第九十条 《推荐表》应由推广机构按照如下要求进行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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