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煤矿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实施细则 - 图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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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要求 实施内容 4.煤矿井下爆破作业必须严格遵守《煤矿井下爆破作业规程》,坚持“一炮三检”(装药前、放七、加强安全生产现加强爆破材料和放炮前和放炮后分别检查现场瓦斯,瓦斯超限停止操作)和“三人连锁”(班组长、瓦检员、专职场管理 炮作业管理 放炮员三人共同认定后,才许放炮)放炮制度。 1.严格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建档、监控、整改销号、资金使用、举报奖励等制度,并实施分级管理,逐级建立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 2.矿井每月至少组织一次全面的、以隐患排查为主要内容的安全大检查,生产辅助单位安全管理人员和班组长负责随时进行隐患排查。 3.煤矿对查出的各类隐患要进行登记,按照整改责任、措施、资金、时限、预案“五落实”的要落实隐患排查管理制度 求,限期进行整改。整改结束后,按规定由煤矿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管负责人组织进行验收。 4.煤矿每月要报告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每季、每年要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向县级以上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区域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工作站)报告。煤矿对自查和执法检查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要在当日内予以上报。 八、加强隐患排查治理 5.煤矿企业要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发生事故。隐患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或者停止使用。对暂时难以停产或停止使用的相关生产设施和设备,应当加强维护和保养,制定安全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1.煤矿存在有《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排除隐患。 强化重大隐患的排2.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对隐患排查治理全面负责。对一般隐患要立即组织整改,对重大隐患要立即组织制定治理方案,并落实到位。对一时难以治理的重大隐患,要组织制订治理计划,做到责查治理 任、措施、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 3.严格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制度,做到隐患未治理不销号,实行闭合管理。 13 责任要求 实施内容 1.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要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内容、方法和安全技术措施,限期完成整改。事故矿井的停产整顿和复产验收工作,要严格执行《重庆煤监局重庆市煤管局关于加强事故矿井停产整治和复产验收工作的通知》(渝煤监办[2010]73号)有关要求。 八、加强隐患排查治加强停产整顿和复2.节日停产放假或检修的矿井必须制定和采取保障安全的措施,恢复生产前,煤矿企业要制定具理 产验收管理 体的复产方案,报县级以上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备案,落实安全保障措施,对员工要集中进行安全培训教育。 3.煤矿停产整顿、整改完毕后要向区县(自治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申请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煤矿,不得恢复生产。 落实安全生产培训制煤矿企业应当编制年度安全生产培训工作计划,组织从业人员包括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度 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班组长和其他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 加强“三项岗位人1.煤矿企业(矿业公司)、煤矿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具备《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员”培训 加强“三项岗位人九、依法组织安全生员”培训 产培训 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号)等规定的学历、工作经历和相关条件。 2.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有资质的培训机构培训合格取得相应资格证后方可上岗工作。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取得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取得安全资格证,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1.煤矿企业必须对除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外的其他从业人员应当由有资质的培训机构进行安全培训,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具落实全员安全培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增强预防事故、控制职业危害和应训。 急处理的能力。未经安全生产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2.煤矿企业实施新工艺、新技术或者使用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有关从业人员重新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 14 责任要求 实施内容 3.煤矿必须对新上岗的临时工、合同工、劳务工、轮换工、协议工等进行强制性安全培训,煤矿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接受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保证其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自救互救以及应急处置所需的知识和技能后,方能九、依法组织安全生落实全员安全培安排上岗作业。从业人员在本生产经营单位内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产培训 应当重新接受车间(工段、区、队)和班组级的安全培训。 训。 4煤矿应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详细、准确记录培训考核情况。 5.煤矿安排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应当支付工资和必要的费用。 1.煤矿应当实行科学的定额定员管理,按照渝府发[2005]52号文件要求严格控制井下同时作业人数。 2.严禁超定员组织生产。杜绝两班交叉作业。 规范劳动组织 3.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的一律不得生产。严禁分包、层层转包,以包代管。 4.煤矿企业不得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生产矿井十、规范劳动组织和用工管理 内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工程不得进行劳务承包;井内其他建安工程确需外包委托的,必须交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且须由发包方负责安全监管。 1.煤矿企业对招用的井下从业人员(包括农民工),必须按规定到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录用、备案手续,完成其就业前的培训,依法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规范用工管理 2.煤矿企业应当按照《劳动法》、《工伤保险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为井下作业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保险费用。 3.严禁使用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从事井下作业。 15

责任要求 实施内容 1.煤矿企业应当制定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规划和年度达标计划。 2.煤矿企业应当健全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体系,完善和落实各级领导、各部门、各工种、各制定达标规划 岗位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责任。 3.煤矿企业应当全面贯彻《重庆市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试行)》,加强标准学习培训,使每一个管理者、矿工熟悉标准,执行标准,达到标准。 1.煤矿企业应当制定出台推进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的政策措施,把安全质量标准化与收入分严格检查考核 配、干部业绩考核和使用挂钩,形成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 2.煤矿企业应当完善并严格执行安全质量标准化检查考核制度,坚持定期检查和随机抽查相结合,严格考核,推进实现煤矿采、掘、机、通、运等系统及地面设备设施的安全质量标准化。 1.按法律法规和市政府有关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维简、折旧等费用,保证隐患整改的资规范安全资金投入金投入。 管理 2.每年制定安全资金提取和使用计划,安全资金要设立专用账户,专款用于安全技术措施和隐患治理。对重大安全隐患治理要制定专门计划,落实资金,明确专人负责。 1.按渝府发[2005]52号文件《两个规定》规定计提生产安全费,做到专账管理、专项核算,专门十一、推进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 十二、依法加大安全生产投入 取、解缴和使用 用于煤矿安全生产,不得挤占、截留、挪用。 2.按照国家和市政府有关规定,生产安全费主要用于完善矿井通风、瓦斯监测、瓦斯抽采、防灭火、生产安全费的提防尘系统,完善矿井排水、供电、提升、运输安全防护设施,煤矿安全专项技术措施,重大安全生产课题研究和科技攻关,职业卫生健康措施,职工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安全生产奖励等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项目 3.按照渝府发[2005]52号文件《两个规定》,按时、按标准足额解缴市、区县集中部分的生产安全费用。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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