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16年最新个人所得税案例分析与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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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工资应纳个人所得税:

[(18000-3500)×25%-1005)×8+[(18000+5000-3500)×25%-1005)×4=36440(元) 12月份取得的业绩奖励按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 50000÷12=4166.67(元),适用税率10%,速算扣除105。 业绩奖励应纳个人所得税=50000×10%-105=4895(元)

温先生工资薪金应纳个人所得税合计=36440+4895=41335 (元) (2)在K公司取得的董事费收入按劳务报酬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 董事费应纳个人所得税=20000×(1-20%)×20%=3200(元) (3)C国所得个人所得税抵免限额:

14000×(l-20%)×20%+100000×(1-20%)×20%=18240(元)

在C国已纳税额=2100+17000=19100(元) 所以无须补税。

(4)限售股转让应纳个人所得税=[50000-(50000×15%)]×20%=8500(元)

纳税人不能准确计算限售股原值的,主管税务机关一律按限售股转让收入的15%核定限售股原值及合理税费。

6、张某自2013年1月起承包一国有饭店,根据协议规定,企业经营成果归张某所有,张某分两次取得承包所得,6月取得28800元,12月取得27800元,每月取得固定工资5000元。另外,12月转让一套居住过4年的自有住房,获转让收入50000元。房屋购入原价30000元,销售时支付有关税费3000元。

请根据以上资料,进行下列计算: (1)张某6月应预缴的个人所得税。 (2)张某12月份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3)张某转让房屋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解析】

(1)张某6月份应预缴个人所得税:

上半年张某承包经营应纳税所得额:28800+5000×6-3500×6=37800,换算成全年应纳税所得额:37800×2=75600,适用税率为30%,速算扣除数为9750, 6月份应预缴个人所得税:(75600×30%-9750)×6/12=6465(元) (2) 张某12月份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28800+27800+5000×12-3500×12) ×30%-9750-6465=6165元

(3) 张某转让房屋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50000-30000-3000)×20%=3400(元)

7、中国公民王某就职于国内A上市公司,2013年收入情况如下:

(1)1月1日起将其位于市区的一套住房出租,每月租金收入3800元。1月因卫生间漏水发生修缮费用1200元,已取得合法有效凭证。

(2)5月份利用业余时间为一民营企业作技术开发,取得收入4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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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有关政府部门向某地农村义务教育捐款8000元,取得了相关捐赠证明。

(3)6月份与一家培训机构签订了半年的劳务合同,从6月起每周六为该培训中心授课1次,每次报酬为1200元。6月份共授课4次。

(4)7月份转让国内C上市公司股票,取得转让净所得15320.60元,同月转让在香港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某境外上市公司股票,取得转让净所得折合人民币180000元,在境外未缴纳税款。

要求:根据以上资料,按照下列序号计算回答问题,每问需计算合计数。 (1)计算王某1、2月份出租房屋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不考虑其他税费)。 (2)计算某民营企业5月份支付王某技术开发费应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

(3)计算培训中心6月份支付王某授课费应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 (4)计算王某7月转让境内、境外上市公司股票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解析】

(1)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相关规定,纳税人在出租财产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和教育费附加,从其财产租赁收入中扣除。准予扣除的项目除了规定费用和有关税、费外,还准予扣除能够提供有效、准确凭证,证明由纳税人负担的该出租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允许扣除的修缮费用,以每次800元为限。一次扣除不完的,准予在下一次继续扣除,直到扣完为止。同时对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王某1月份出租房屋应纳的个人所得税=(3800-800-800)×10%=220(元) 王某2月份出租房屋应纳的个人所得税=(3800-400-800)×10%=260(元) (2)通过政府部门向农村义务教育捐赠可全额扣除。

某民营企业5月支付王某技术开发费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40000×(1-20%)-8000 ]×30%-2000=5200(元)

(3)根据税法规定,连续性取得的劳务报酬,以一个月为一次,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计算培训中心6月支付王某授课费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1200×4×(1-20%)×20%=768(元)

(4)转让境内上市公司股票净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转让境外上市公司股票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王某7月转让境内和境外上市公司股票应纳个人所得税=180000×20%=36000(元)

8、张某于2013年1月1日个人投资设立中医诊所,依法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1〉张某聘请退休老中医王某担任专家门诊的坐诊医生,并依法签订了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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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的劳动合同,出诊时间为每周的周一至周五。王某每月的退休金为5000元,从中医诊所另可获得8000元/月的报酬。

(2)张某另聘请本市在职医生钱某,每月支付报酬3000元。钱某的出诊时间为每周的周六、日,每月从在职的医院获得工资6000元。

(3)2013年12月张某为了改善居住环境,将家庭唯一住房出售,出售价格60万元,发生相关税费5万元。该住房系2009年9月购买,购买价格45万元,购买时发生相关税费2万元。

(4)2013年全年张某取得中医诊所的生产经营所得33万元(未扣除生计费)。

要求:假设不考虑其他相关税费,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1)王某每月应当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2)钱某每月应当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3)张某出售旧房应当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4)2013年张某取得的诊所生产经营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解析】

(1)王某取得的退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退休后从其他单位获取的报酬,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王某每月应纳个人所得税=(8000-3500)×10%-105=345(元)

?钱某从在职医院取得的工资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每月应纳个人所得税= (6000-3500)×10%-105=145(元)

钱某从中医诊所取得的坐诊报酬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每月应纳个人所得税= (3000-800)×20%=440(元) 钱某每月应纳个人所得税合计=145+440=585(元)

(3)张某出售住房,虽是家庭唯一住房,但没满5年,应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应缴纳个人所得税=(600000-450000-50000-20000)×20%=16000(元)

(4)张某开设诊所取得的收入,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33O000-3500×12=288000(元) 应纳个人所得税=288000×35%-14750=86050 (元)

9、2014年3月份,中国公民张先生由一中方企业派往国内一外商投资企业工作,派遣单位和雇佣单位每月分别支付给张先生工资4000元和8000元。按照协议,张先生向派遣单位缴纳1000元,能够提供相关的证明。 (1)派遣单位应代扣代缴张先生个人所得税多少元? (2)雇佣单位应代扣代缴张先生个人所得税多少元?

(3)张先生进行自行申报时,应补缴个人所得税多少元?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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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雇佣单位和派遣单位分别支付工资、薪金的,由雇佣单位支付工资、薪金时,按税法法规减除费用,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派遣单位支付的工资、薪金不再减除费用,以支付全额直接确定适用税率,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1)派遣单位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4000×10%—105=295(元)

(2)雇佣单位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8000—1000—3500)×10%—105=245(元) (3)张先生3月份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8000+4000-1000-3500) × 20%-555=945(元)

申报时应补缴个人所得税=945-245-295=405(元)

10、中国公民李某与孙某共同出资设立一家合伙企业,协议约定李某享有70%经营成果。同时李某也是境内甲上市公司的个人股东兼董事,但未在甲公司任职。2013年相关业务如下:

(1)12月李某领取甲公司董事费12万元,从中拿出5万元通过经认证批准的非营利机构捐给受灾地区。

(2)2013年李某和孙某分别从合伙企业领取工资6万元。

(3)2013年由李某与孙某共同出资设立的合伙企业会计利润50万元,其中包括2010年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拥有乙上市公司股票分得的股息10万元。

要求:根据以上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1)2013年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2)2013年李某股息、红利性质的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3)2013年李某应就董事费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4)2013年李某生产经营活动的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解析】

?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013年该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50-10+6×2-0.35×12×2=43.6(万元)

?李某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李某股息、红利性质的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10×70%×25%×20%=0.35(万元) ?李某担任甲公司董事但未在该公司任职,取得的董事费应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捐赠扣除限额=120000×(1-20%)×30%=28800(元)<实际的捐赠额50000元,则捐赠支出只能在税前扣除28800元。

李某董事费收入应缴纳个人所得税=[120000×(1-20%)-28800]×40%-7000=1.988(万元)

?2013年李某生产经营活动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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