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交通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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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4列明的方法对投标人的报价清单进行算术性校核和修正,其结果应通过澄清取得投标人同意,并作为校核投标人的报价偏差和签订合同的一个依据。若修正后的投标价低于原投标价(即开标价),则签订合同时以修正后的投标价为准,同时按比例修正相应子目的单价或合价;若修正后的投标价高于原投标价(即开标价),则签订合同时以原投标价(即开标价)为准,同时按比例修正相应子目的单价或合价。 八、严格执行审查备案制度,规范招标行为

在项目招标开始前,招标人必须提出项目打包和标段划分方案,报省高指确认后实施。招标人不得规避招标,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和投标人实行歧视政策,不得实行地方保护和暗箱操作,不得违反规定确定中标人,不得指定分包、指定采购或分割工程,不得强制要求投标人以联合体形式投标,不得采用报名等方式拒绝投标人购买招标文件并投标,不得以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本人未前往购买标书和参加开标作为不予出售标书或予以废标的理由。 要严格按照交通部颁发的范本要求,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文件中应包括详细的资格预审评审细则、评标细则,并应明确载明评标(审)标准和方法以及重大偏差和废标条款;废标条款的文字表述应具体、清晰、易懂、无争议,且以醒目的方式予以提示,不得使用原则性的、模糊的或者容易引起歧义的词句。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须报省交通厅、省高指审查、备案后方可出售。原则上,经过审查、备案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中的实质性条款和资格评审、评标的标准、方法不能修改,确需进行修改补遗的,补遗的有关内容应事先征得省交通厅、省高指书面同意后才可发出。

资格预审评审报告和评审结果、评标报告和定标结果应报省交通厅、省高指备案。定标结果还应同时在省交通厅网站上公示,中标结果在“福建招标与采购网”上公示。 九、实行公告制度,提高招投标活动透明度

为保证投标人及时、便捷地获取招标信息,招标人必须在国家指定的媒体上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同时抄送我省指定的媒体上发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指定或者限制招标公告的发布地点和发布范围。

加快招投标信息公开的步伐,提高政府监管和公共服务能力。要公布招标事项核准、招标公告、中标候选人、中标结果等信息,及时公告对违规招投标行为的处理结果、招投标活动当事人不良行为记录等相关信息,以利于社会监督。 十、严格把握评标(审)标准,规范评标行为

招标人应按规定组建资格预审评审委员会和评标委员会,正式评审前,招标人一般应组建清标小组,清标小组成员应通过随机抽取的方式产生。鼓励招标人不派代表参加评标工作。

若招标人确需选派代表参加评标,也应通过随机抽取的方式产生。招标人应对清标小组的清标结果负责,评标委员会应对清标结果认真复核,全面评审,并对评标结果承担个人责任。 清标小组、评标(审)委员会应严格按照载明的评标(审)标细则进行清标和评标(审)。除非与法律、法规、规章和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规定相悖外,评标(审)委员会不得对评标(审)细则进行修改,也不得采用未载明的标准和方法进行评标(审)。

评标(审)委员会应合理分工、充分沟通、交叉审核。应严格把握评标(审)标准,标准要宽严相济。资格审查文件、投标文件存在附件2列明的重大偏差和提供虚假材料的,不得通过资格审查或作废标处理,无效标或者废标处理应当由评标委员会集体表决并超过三分之二评标委员通过后作出。对细微偏差或资格审查文件、投标文件中的不明确之处,特别是资格审查文件、投标文件未小签或小签不全,所附的业绩、财务、主要人员和履约信誉等证明材料不全,不应作为资格审查不通过或废标的条件,招标人应通过澄清方式加以核实、补正;对主要人员的经验、资历年限,应按虚年计算。

当采用综合评估法时,为防止个别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评分值左右评标结果,若评标委员会成员分别对所有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分,计算各投标文件的分项得分时,应去掉一个最高和一个最低的评分值后进行算术平均。

十一、保证合理的评标时间。评标工作时间应由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工作量确定,原则上不得少于2天。招标人不得指定或限制评标时间。 十二、加快信用体系建设,实施信用奖惩

要加快我省铁路建设市场的信用体系建设,进一步修订完善《福建省交通建设市场信用管理办法》,加强参建单位的信用考核,建立“公铁挂钩”的信用奖惩机制,严格兑现信用奖惩,促进我省高速公路、铁路建设市场健康有序发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不予执行或阻挠执行。

附件1:

合同打包和标段划分标准

一、勘察设计:按路线工程(含路基、路面、桥梁、隧道、安全设施、景观绿化工程等)、交通工程(含通信、监控、收费、房建工程等)分类打包,但路线工程中技术特别复杂的特大桥梁、隧道工程可单独打包;同一类别工程的勘察、设计工作包含在同一标段内。原则上,路线工程以50-80公里为一个标段;交通工程以一个项目为一个标段;技术特别复杂的特大

桥梁、隧道分别以单座或多座桥梁、隧道为一个标段,但桥梁工程中主桥部分不得再划分标段。

二、工程施工:按路基土建工程(含路基、桥涵、隧道、边坡绿化工程等)、路面及安全设施工程(含路面、安全设施、房建工程、景观绿化工程等)、机电三大系统(含监控、通信、收费系统等)、其它机电工程(含隧道通风、照明和沿线供配电工程等)分类打包。原则上,路基土建工程以概算建安费3-5亿元为一个标段;路面及安全设施工程以概算建安费3-5亿元或以30公里左右为一个标段;机电三大系统、其它机电工程分别以概算建安费1亿元左右或分别以一个项目为一个标段。

三、施工监理:按土建工程(含路基土建工程、路面及安全设施工程等)和机电工程分类打包。原则上,土建工程以30公里左右或以概算建安费10亿元左右为一个标段;机电工程以一个项目为一个标段。鼓励监理试验检测工作单独打包,标段划分原则上与土建工程监理标段划分相同。

四、勘察监理设计审查(咨询):原则上,按一个项目为一个标段;对跨设区市项目,可按一个设区市为一个标段。

五、重要材料采购:根据不同的材料分别打包。合同规模结合项目实际情况确定。

附件2:

资格审查文件和投标文件重大偏差标准

一、资格审查文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按重大偏差处理,存在的其他问题和不明确之处,按细微偏差处理:

(一) 资格审查申请文件组成不完整(不包括要求所附的业绩、财务、主要人员和履约信誉等证明材料);

(二) 资格审查申请文件未按要求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或未加盖投标人公章;

(三) 投标人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及公证书无效;

(四) 投标人的资质、业绩、财务能力、履约信誉和主要人员的数量、经验、资历等不满足强制性资格条件标准;

(五) 投标人正处于被责令停产、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 (六) 投标人如有工程分包计划,不遵守分包的有关规定;

(七) 投标人如为联合体,不遵守联合体的有关规定。

二、投标文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按重大偏差处理,存在的其他问题和不明确之处,按细微偏差处理:

(一) 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健字迹模糊、无法辩认的;

(二) 投标书及投标书附录、投标报价部分未按要求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或未加盖投标人公章;

(三) 与资格预审时比较,投标人名称或组织机构发生实质性变化,且未提供有效证明;或拟投入的主要人员发生变化且资格达不到强制性资格条件要求;

(四) 投标人正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或破产状态; (五) 投标人以联合体形式投标时,未提交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联合体协议,联合体组成、责任和义务及联合体投标不符合有关规定,投标联合体成员与资格预审时发生实质性变化; (六) 投标人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代理人,其授权书及公证书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七) 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和要求提提供了投标担保,或投标有效期不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

(八) 投标人如有分包计划,未提交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分包协议,分包人不符合有关规定,分包人与资格预审时发生实质性变化;

(九) 投标人对同一标段提交两份以上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且未书面声明其中哪一份有效;或在招标文件未要求选择性报价时,一份投标文件提供两个及以上投标报价; (十) 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限;

(十一) 投标人不接受招标文件规定的风险划分原则,提出新的风险划分办法; (十二) 投标人不接受招标文件规定的责任和义务范围,增加业主的责任范围,减少投标人义务;

(十三) 投标人提出不同的质量验收、计量、支付办法;

(十四) 投标人对合同纠纷、事故处理办法和农民工工资支付办法提出异议; (十五) 投标人对合同条款有重要保留;

(十六) 投标承诺的质量标准低于招标文件或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

(十七) 对特别复杂的工程勘察设计和施工投标,投标文件载明的关键技术方案不可行; (十八) 对施工投标,若算术性修正后的投标价与原投标价相比偏差在1%及以上者; (十九) 投标文件提供的投标人业绩、财务、履约信誉和主要人员等的证明材料虚假; (二十) 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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