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 - 合并财务报表(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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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入关于拥有决策制定权利的投资者是委托人还是代理人的判断指引。其中,代理人作为代表其他方行使权力的第三方,并不控制被投资方。

.引入对被投资方可分割部分的控制。投资方通常是在被投资方整体层面对是否控制进行评估,但极个别情况下,可以将被投资方的一部分视为被投资方可分割的部分,进而判断是否控制该部分。

(三)其他修订

本征求意见稿吸纳了已发布的解释公告、年报通知、司便函等文件相关规定。

.明确规定购买少数股权、不丧失控制权情况下处置部分对子公司投资交易在合并财务报表层面应作为权益性交易进行会计处理。

.明确规定因抵销未实现内部销售损益导致合并资产负债表中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在所属纳税主体的计税基础之间产生暂时性差异的,在合并财务报表层面应确认相应的所得税影响。

.明确规定因处置部分股权投资或其他原因丧失对原有子公司控制权的,在合并财务报表层面应视为处置子公司同时取得一项新的投资性资产,对剩余股权应按照其丧失控制权日的公允价值进行重新计量。

.明确规定子公司当期综合收益中属于少数股东权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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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额,应当合并利润表中综合收益总额项目下以 “归属于少数股东的综合收益总额”项目列示。

.明确规定子公司少数股东分担的当期亏损超过了少数股东在该子公司期初所有者权益中所享有的份额的,其余额仍应当冲减少数股东权益。

四、征求意见的主要问题

(一)关于企业集团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豁免规定 问题:您认为有无必要对一些企业集团编制合并财务报表作出豁免规定?如果认为有必要,您认为哪些企业集团可以豁免编制合并财务报表?

(二)关于控制的定义和具体判断原则

问题:您认为本征求意见稿中关于控制的定义和具体判断原则是否恰当,能否给实务判断以充分的指引?如不充分,您认为还需作何种补充?

问题:您认为本征求意见稿中关于控制的定义和具体判断原则可能对实务产生何种影响?根据本征求意见稿的规定,实务中哪些情况下对控制的判断可能发生变化?如可能,请提供实务中相关案例。

(三)关于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原则

问题:您认为本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一条增加的合并财务报表编制目标和原则是否必要以及是否恰当?如不恰当,您有何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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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关于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具体方法

问题:您认为本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三条关于统一会计期间不切实可行时允许母子公司的会计期间最多有三个月差异的规定是否必要?为什么?

问题:您认为本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五条关于企业集团内交互持股的处理方法是否恰当?如不恰当,您有何意见和建议?

问题:您认为本征求意见稿第三十一条关于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的处理方法是否恰当?如不恰当,您有何意见和建议?

(五)关于衔接规定

问题:您认为本征求意见稿第四十六条关于新旧准则衔接的规定是否恰当?如不恰当,您有何意见和建议?

(六)其他

问题:您认为有无必要将本征求意见稿中的“少数股权”改为“非控制性权益”?为什么?

问题:您认为合并财务报表准则修订中还存在哪些需要解决的问题,本征求意见稿在哪些方面还需要进一步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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