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汉语语法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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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黑板!

B, 我们学校的黑板用了不知多少年了。 C, 黑板具有多么无私的奉献精神啊!

在上面的例子中,“黑板”既可以单独充当句子,有可以充当句子成分,而且在不同位置保持的意义是一样的。两个语素拆开以后就没有这样的特点了。可见,词在意义上具有自足性,在结构上具有独立性。

又如“黑板子”,它是词组,意思跟“黑板”是不一样的。不能把“黑板”解释成“黑色的板子”。切分和插入的可能性也不一样,“黑板子”可以插入说成“黑色或者白色的板子”,但是“黑板”不可以。

3,词组。Y是从词组的概念、词组的分类两个方面进行分析的。在这里,我再次强调一下在我的评论开始之前,对平面、层次、级别所做的介绍。我认为词组跟词是一个平面、一个层次的,只是级别不同。这就像下面我要说的单句、复句、句群之间的关系一样。

三、句子

1,句子的概念。Y刚才引用了好几家对句子的定义,包括马建忠、黎锦熙、布龙非尔德等。总之,句子是能表达完整意义的,并带有一定句调的语言形式。

2,关于杨提到的小句、分句、句子之间的关系,也正是我感到区别困难的一个问题。希望等下大家可以踊跃讨论。

3,单句、复句和句群。这三者都是同一个平面内的概念,同属语用平面。但单句和复句的层次不同。而句群跟单句、复句的差别则在于级别的不同。

另外,我们都知道,很多单句实际上它的内部是包含复句的。比如《语法讲义》里的例子:

你得藏在一个[你看得见他,可是他看不见你]的地方。

又如:

他还启示人们,[不应该迷信书本上的道理,而应该重视客观事实,重视实验和实践;要有勇气怀疑并且敢于批评不符合实际却历来被认为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威学说。]

复句分析一般我们大家都是非常明了的,但是有时候,关于它的层次或者层次的关系,也很难处理。请大家试着分析下面几个例子,然后我们可以探讨所遇到的一些分歧:

A, 尽管天气如此变化多端,天池仍是一片沉静,渺渺湖水,清澈如镜。 B, 一开始我并不喜欢吃四川菜,我吃不惯麻辣味儿,后来越来越喜欢,就开始学着自己做。

C, 有些人背上虽然没有包袱,也有联系群众的长处,但是不善于思索,不愿意用脑筋多想苦想,结果仍然做不成大事。

4,在《语法讲义》第一章的最后,作者提到从功能角度划分出的五类句子(陈述、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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祈使、称呼、感叹),他说有时形式和功能之间有错综的关系。我个人看来,因为形式和功能本身就是不同的角度,因此存在交叉问题是非常普遍的问题。而且只要我们搞懂一个原则,就可以很快地分清楚开来。这个原则就是:句子的语气(书面语时则表现为句子的标点)对句子功能类型的划分是没有影响的。比如:“谁知道呢?”,它从作用功能上看,是要表达“我不知道”的意思,应该是陈述句。所以,这个疑问的语调(即使使用了问号)对句子本身的陈述功能是没有影响的。更何况,在现实交际中,我们大多情况下也并不用疑问语调来说,而是用陈述语调“谁知道呢。”。 以上谈到的种种问题都是我个人的浅薄观点,里面肯定还有很多失误之处或值得再次推敲的地方,请大家多多指出来。我希望我们秉着“不要放过任何一点错误,也不要放过任何一个可以值得推敲的问题”这样的态度来对待我们读书会的每一次讨论。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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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词类概说

主讲人:郭艳芳 评论人: 王瑶

今天我所评论的内容立足于朱德熙老师的《语法讲义》,先把第三章《词类概说》的内容概述一下,再提出自己学习这一章的疑惑,再根据查阅的书籍资料重点与同学们探讨词的分类依据、各家对词类具体划分的数目和名称、兼词,最后列举汉语中难以分类的几个词。

1 学习朱德熙老师《语法讲义》之“词类概说”

1.1词类划分的依据

朱老师坚持根据词的语法功能划分词类,如描写了形容词的语法功能,可以把它与别的词类分别开来,并否认根据词的意义和词的形态划分词类。理由是:

(1)表示同类概念的词,语法性质不一定相同,如“战争”和“战斗”都表示行为,可是“战争”是名词,“战斗”是动词。(2)汉语不像印欧语那样有丰富的形态,没有严格的形态标志和形态变化。

1.2词类的共性和个性

朱老师说,词类是根据语法功能分出来的类。因此,同类的词必须具有共同的语法功能,异类的词必须具有相互区别的语法功能。 同类的词有共同性,并不是说同类的词的语法功能全部相同;说异类的词必须有相区别的个性,也并不是说异类词之间就毫无共同点。

1.3兼类

在讲到兼类的问题时,朱老师在《语法讲义》中说跟我们如何分析词义有关系。 举例说明:a 死了一口猪。 b 办法太死。在a句中,“死”是失去生命的意思,在b句中“死”是不活动、不灵活的意思。如果我们认为两个“死”意义不同,是两个词,前者是动词带宾语;后者是形容词受“太、很”副词修饰,可以重叠“把门关的死死的”这样处理就不存在兼类的问题。反之,如果认为“死”的两种意义之间有联系,不活动、不灵活是由失去生命的意义引申出来的,那就不承认有两个“死”,“死”兼属动词、形容词两类。

1.4 实词和虚词

朱老师在《语法讲义》中讲汉语的词可以分实词和虚词两个大类。从功能上看,实词能够充任主语,宾语或谓语,虚词不能充任这些成分。从意义上看,实词表示事物、动作、行为变化、性质、状态、处所、时间等。虚词有的只是起语法作用,本身没有具体的意义。并列举了实词和虚词的一些区别。

1.5体词和谓词

因后面章节专门介绍了体词和谓词,所以在这里介绍的比较简略。

实词包括体词和谓词两大类。体词的主要语法功能是做主语、宾语,一般不作谓语;谓词的主要功能是做谓语,同时也能做主语和宾语。

1.6词类表

朱老师在词类表中把词分成17类,从形容词中独立出区别词,从名词中独立出处所词、方位词、时间词,从助词中独立出语气词。

2读朱德熙老师《语法讲义》后的疑惑

以前关于词类的基础知识掌握一些,并且有些知识点的说法与朱老师的观点不相同, 就产生了一些疑问:

1. 张斌、胡裕树《关于分类的依据和标准》:“划分词类以语法功能为标准,并不否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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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类有意义的依据。”而朱老师《语法讲义》中说“分类的时候,却只能根据功能,不能根据意义”。那么能不能根据意义划分词类?他们说的“意义”有区别吗?

2. 朱德熙《语法答问》(1985):“我们能够根据形态划分词类,是因为形态反映了功能,形态不过是功能的标志。”这与朱老师在《语法讲义》中讲的词的形态不能作为词类划分的依据有矛盾之处,词的形态到底能不能做为划分词类的根据?

3. 朱老师《语法讲义》中把词分为17类,现行的《现代汉语》教材对词的分类各有分歧, 如1984年修订的《中学教学语法系统提要》把词分为12类,哪个更合理?

4.朱老师说“死”在不同的情况下可以划为兼类,也可以不划为兼类。那么兼类划分的依据是什么?他与同音词有什么区别?

查阅了一些相关书籍后,得出对一些问题的看法,供大家参考。

3 划分词类的依据

关于划分词类的依据,前人曾提出过三种观点:(1)词的语法意义(2)词的形态(3)词的语法功能。现在一般采用第三种观点。

3.1依据词的语法意义进行词的分类难以操作

关于依据词的意义进行词的分类,北京大学中文系现代汉语教研室编《现代汉语专题教程》有这样的观点:

“其实说根据词的意义分类,指的是词的语法意义。关于词的意义有两种:一种是概念意义,一种是语法意义,如:‘农民’《现代汉语词典》上的解释是‘在农村从事农业生产的劳动者’,这是‘农民’的概念义,而‘农民’的语法意义是表示事物。现在已经没人单纯依据词的概念意义来给词分类,说到按词的意义分类都是指词的语法意义。”

“依据词的语法意义进行词的语法分类,从理论上来说,是可行的。但是由于语法意义极为复杂,具体划分时难于操作。例如,谁都知道,名词的语法意义表示事物,按说我们就可以倒过来,依据一个词是否表示事物,来确定这个词是不是名词。然而实际操作起来很难做到,那是因为即使就语法意义来说,也有不同层次的‘事物’。名词的语法意义固然表示事物,但在汉族人的心中,‘什么’用来询问事物,‘怎么样’用来询问非事物,这里所说的‘事物’也是一种语法意义。然而这里所说的‘事物’跟上面所说的‘名词表示事物’里的‘事物’二者的外延不同。例证:问:你在看什么?答:我在看小说\\我在看游泳。是不是可以认为‘游泳’就是名词,如果采用这种看法,那么相当数量的动词就是兼名词了。所以我们不得不放弃依据语法意义划分词类。”

我个人觉得根据词的意义分类,指的是词的词汇义,而非语法意义。虽然依据词的意义进行词的分类难以操作,但是汉语划分词类时也要考虑意义,在划大类中的小类时,在考虑兼类词的同一性时,不能不考虑词的意义。词的同一性问题是指在不同句法环境里出现的几个词到底应该算一个词,还是算不同的词的问题。如朱老师提到的“死”,如把“死”的两种意义之间看成有联系,不活动、不灵活是由失去生命的意义引申出来的,两句的“死”就是同一个词。

张斌、胡裕树在《关于分类的依据和标准》也强调:“分类的依据以功能为标准,并不否认词类划分有意义的依据。”

3.2依据词的形态分类实质上依据词的语法功能分类

我们可以依据形态给印欧语的词分类,可归根结底还是依据词的语法功能,如英语用后缀-s表示名词的复数。我们可以根据这一点来确定英语名词这一类,这看起来是根据词的形态分类,实质上根据的仍旧是词的语法功能,为什么这样说?因为凡是能加表示复数后缀-s的词,在句子里的语法功能是一致的,而且分出来的类才有价值。要是分出来的类并不能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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