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电务安全管理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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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绝缘靴、绝缘垫等。

7.更换扼流变压器、中心连接板、轨道电路送、受电的扼流变压器引接线、站内横向连接线等器件时,应按规定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保证牵引电流畅通后,方可进行作业。

8.更换轨道电路绝缘时,应在确认扼流变压器连接线各部连接良好后,方准开始作业。

9.整修电缆时,应先确认电缆外皮与电缆屏蔽地线连接牢固,接触良好,同沟内数条电缆外皮焊接良好,方准开始作业。

第四节 登高作业

第88条 在高柱信号机上作业时:

1.离开信号机梯子或站在梯子架外侧工作,须使用安全带。

2.禁止上、下同时作业;不得将工具、材料放在信号机上;不准上下抛递工具、材料。

3.列车通过时,禁止在该股道两侧信号机上停留。 4.不准人扛、手提笨重物品攀登信号机。 第89条 通信专业登高作业时:

1. 铁塔作业人员必须要经过培训合格,取得高处作业证书后方可上岗。严禁未取得证书人员进行登塔作业。

2.高处作业人员必须带好安全帽,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绳、网),作业前必须确认机具、设施和用品完好。

3.高处作业不宜上下重叠,确需上下重叠作业时,应在上下两层中间用密铺棚板隔离或采用其他隔离设施。严禁将工具或材料放在杆顶或线担上,材料、工具不准上下抛递,应用绳索绑牢上下吊送。

4.登杆作业前应检查电杆的各部位强度和质量,电杆未回填夯实前不得登杆作业。禁止手持工具、零件、携带电线登杆或在角杆内侧利用拉线上下电杆。

5.杆、塔上有人工作时,在杆、塔下的“可能坠落范围半径”内不得有人逗留,杆、塔下防护人员应戴安全帽并保持安全距离。

第90条 在桥梁地段进行临边作业时,应设置防护围栏和安全网。悬空作业应有可靠的安全防护设施。未设置隔离设施的高处作业,人员不得垂直施工。使用移动式梯子时,梯脚应坚实,梯子上端应有固定措施。

第91条 移动式梯子在使用中应符合规定,梯脚底应坚实,梯子上端应有固定措施,人字梯铰链必须牢固;在同一梯子上不得2人同时作业。

第92条 在雷雨、冰雪、能见度低或六级以上大风等环境恶劣条件下禁止高处作业。冬季在寒冷地区,信号机、杆、塔上的工作时间不宜过长。

第五节 其他作业

第93条 对带有220 V及其以上电压的电务设备进行作业时,一般应切断电源或双人作业。需停电进行检修作业时,应指派专人负责断电,并在电源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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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处悬挂警示牌。恢复供电时,应确认全体工作人员作业完毕,脱离带电部件后,方可合闸,摘除警示牌。

对高于36 V电压的电务设备进行带电作业时,应遵守以下规定: 1.使用带绝缘的工具,穿绝缘胶鞋(室内应站在绝缘板上); 2.不得同时接触导电和接地部分;

3.未脱离导电部分时,不得与站在地面的人员接触或相互传递工具、材料。 第94条 检修整流、变流及磁饱和等电源设备时:

1.电压高于220 V的设备应关闭电源,并通过人工放电,释放电容器电能后,方可开始工作;

2.不准将电流互感器二次线圈开路,以免产生高电压击穿设备和危及人身安全。

第95条 搬运、拆装重物时,每人负重一般不得超过50 kg,做到单一指挥、呼唤应答、同起同落。

第七章故障管理

第一节 电务调度指挥中心

第96条 电务调度指挥中心的设置原则

1.电务调度指挥中心是安全生产、调度指挥工作常设机构,应设置必要的安全生产和技术管理、数据分析等专职人员。

2.电务调度指挥中心应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办公场地和设备设施、数据服务器及网络设备,对管内各种监测监控系统实行统一管理、集中显示和集中分析。

第97条 电务调度指挥中心的主要职能

1.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负责管内安全生产信息收集、汇总和应急指挥。 2.负责管内施工、天窗修日常管理,以及管内日常生产、施工安全信息收集、统计。

3.负责管内各种监测数据分析工作,及时掌握管内设备日常运用状况。 4.负责安全信息问题库的建立、反馈和督办。 第98条 电务调度指挥中心建设的基本要求

1.电务调度指挥中心应完备硬件设施,结合各种电务设备监测系统、网络系统和资源,形成电务调度指挥中心系统平台。系统包括:信号集中监测、CTC/TDCS、RBC、DMS、LAIS、安全数据网、动力环境监控、综合视频监控、通信网管等各种电务监测系统服务器和终端。

2.电务调度指挥中心应健全相关制度,建立相关基础资料。基础资料主要包括:工作制度、岗位职责、岗位标准和工作流程;施工、天窗计划和兑现记录;监测数据分析计划和记录;安全信息的督办、处理和反馈记录;应急备品台账,应急人员联系方式;主要设备、器材相关技术资料;站场及区间平面图;应急交通路线图;光缆、电缆径路图;厂家技术支持人员及联系方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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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9条 铁路局、电务(通信)段应不断完善和提高调度指挥、应急处理和数据分析能力,根据实际,逐步将电务调度指挥中心各类信息纳入电务安全生产管理信息系统平台,实现信息共享和网络化管理。

第二节 应急预案及处置

第100条 为确保事故、故障处理人员人身安全,降低事故损失,压缩故障延时,尽快恢复设备正常使用,减少对铁路运输生产的影响,电务部门、单位必须制定应急预案。

第101条 应急预案应分级管理、分级负责,按险情等级和影响程度,电务处、电务(通信)段应分别制定应急预案,发生遇突发事件时,作出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应急预案具体分级,由铁路局确定。

第102条 电务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变化适时修订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应包括:指挥机构与职责;人员分工与协调;应急预案的启动与实施;事故及故障处理程序;水害、火灾等灾害抢修方案;重要系统及设备有关厂家技术支持方案;应急设备及备用器材(器具)类型数量;技术图纸图表的配备;管界示意图、交通路线图、高速铁路栅栏门里程;交通工具、照明设备及通信手段和联络方式;抢险队伍的组成及应急预案培训、演练;应急处理过程中的卡控措施;后勤保障措施等内容。

第103条 铁路局、电务(通信)段应按不同设备类型制定应急处置方案,主要包括:

1.电务信息设备(包括TDCS/CTC、CTCS等); 2计算机联锁及电气集中室内设备; 3.道岔转辙设备; 4.轨道电路设备; 5.区间闭塞设备;

6.传输网、数据网、调度通信设备; 7.GSM-R、无线列调设备; 8.光缆、电缆线路; 9.电源设备; 10.车载设备。 11.应急通信

其他需制定应急处置方案的设备由铁路局自行确定。

第104条 当发生事故或故障时,应按险情等级和影响程度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故障处理人员应严格按应急处置程序查明原因,排除故障,尽快恢复使用。

第105条 电务(通信)段应根据有关规定和需要,配齐应急抢修器材和装备,定期进行检查试验,确保始终处于完好状态。

第106条 铁路局、电务(通信)段应定期检查、分析应急预案落实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107条 铁路局、电务(通信)段应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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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设备故障及安全信息管理

第108条 因违反作业标准、操作规程,养护维修不当,设计制造质量缺陷,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电务设备损坏, 耽误列车、影响正常行车,危及行车安全,均构成设备故障。设备故障升级为铁路交通事故时,按《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有关规定办理。

第109条 铁路局电务处负责设备故障的调查、处理、分析、定责。设备故障分为责任故障和非责任故障。设备故障责任划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次要责任和同等责任。

第110条 铁路局、电务(通信)段应全面掌握设备运用状况,对设备不良反映均应认真分析,查明原因,并按事故、设备故障、安全信息进行统计,分类管理。

1.以下情况列电务责任故障:

(1)因违反作业标准、操作规程或养护维修质量不良造成的设备故障,定设备管理单位的责任。

(2)设备管理单位未按规定制定或自行发布的文电,违反规章制度、技术标准、作业标准,导致设备故障,定设备管理单位的责任。

(3)设备管理单位因自购、验收把关不严,致使不合格、不达标的产品上道使用,造成的设备故障,定设备管理单位的责任。

(4)营业线施工中因设备管理单位的原因造成的设备故障,定设备管理单位的责任。

(5)设备故障发生单位隐瞒或查不清原因的,定该单位责任;协同隐瞒的单位追究同等责任。

(6)应采取防范措施而未采取,致使人为破坏造成的设备故障,定设备管理单位的责任。

2.以下情况列相关单位责任故障:

(1)设备质量不良造成设备故障,属设计、制造、采购等单位责任的,定相关单位责任。

(2)营业线施工中因建设、设计、监理、施工等外单位造成的设备故障,定相关单位责任。

(3)因软件缺陷、设计缺陷导致的设备故障,定相关单位责任。 3.以下情况列非责任故障:

(1)凡经铁路总公司批准或铁路运输企业批准,并报铁路总公司核备后的技术革新项目、科研项目在运营线上试验时,在限定的试验期限内确因试验项目本身发生设备故障,定非责任故障。

(2)无法检查、发现的电务器材材质不良,且修程为“故障修”的设备器材故障,定非责任故障。

4.以下情形根据调查情况据实定责:

(1)租(借)用其他单位的设备发生故障,定租(借)用单位责任;有合同约定的,按合同办理。

(2)涉及两个及以上单位,或在结合部发生的设备故障,不能判定主要原因时,定相关单位同等责任。

(3)未按铁路总公司规定制定或自行发布的文电,违反规章制度、技术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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