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电务安全管理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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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开通关。

第53条 设备开通后,应认真组织设备拆旧工作。施工单位应对拆除设备做出明确标识,并经设备管理单位确认后,方可拆除。

第54条 中断跨局行车通信业务及需要其他铁路局配合的跨局通信施工,施工总体方案由施工申请铁路局编制、审核;施工等级由施工申请铁路局、施工配合铁路局和受施工影响铁路局按照施工等级划分规定分别确定;施工计划由申请铁路局编制并报总公司运输局审批;施工申请铁路局、施工配合铁路局和受施工影响铁路局应同时在本铁路局进行施工登销记;施工开始、结束、延点、停止施工等情况,由施工申请铁路局通信部门与相关铁路局通信部门联系、协调后按规定办理。

第55条 各电务(通信)段应及时掌握施工作业动态,电务调度指挥中心要对当天施工计划、作业进度、安全防护措施、盯控干部到岗离岗情况及时掌握并记录。

第三节 监督配合

第56条 其他施工单位在营业线上进行涉及信号设备的施工,按铁路总公司《铁路营业线施工及安全管理办法》及铁路局制定的实施细则执行。

第57条 电务(通信)段应加强对其他施工单位施工的监督和配合,制定防护措施,加强施工全过程监督。

第58条 施工安全协议书由施工单位与电务(通信)段签定,未签订施工安全协议及施工安全协议未经审查的严禁施工。中断跨局行车通信业务及需要其他铁路局配合的跨局通信施工,施工申请铁路局以书面形式,向受施工影响的铁路局函告施工方案。

施工安全协议书应包含以下基本内容:

1. 工程概况(施工项目、作业内容、地点和时间、影响范围); 2. 施工责任地段和期限;

3. 双方所遵循的技术标准、规程和规范; 4. 安全防护内容、措施及专业结合部安全分工(根据工点、专业实际情况,由双方指定具体条款);

5. 双方安全责任、权利和义务(包括共同安全责任和双方各自安全职责); 6.违约责任和经济赔偿办法(包括发生行车责任事故时双方所承担的法律责任);

7. 安全监督和配合费用;

8.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59条 电务(通信)段应积极协助设计和施工单位核查既有设备情况,提供地下电缆等隐蔽设施的准确位置,标定防护范围,加强监管力度。

第60条 电务处应严格审查施工安全措施、施工方案,包括施工过渡方案。凡不符合有关规定的,不得通过审查。

第61条 电务处应加强对施工安全和质量的监督检查,及时协调解决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要求。

第62条 电务(通信)段应对施工计划、施工方案及影响范围进行认真核对,并派员进行施工监督。重点对施工单位安全措施落实情况、安全协议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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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施工过渡方案执行情况以及施工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第63条 安全监督检查人员发现施工质量不合格及安全隐患,应及时发出《施工安全质量整改通知书》,责令施工单位立即纠正,危及行车安全时,有权责令其停止施工。《施工安全质量整改通知书》由铁路局统一制定。

第64条 铁路局有关部门应组织对施工安全监督检查人员进行培训,颁发培训合格证。施工安全监督检查人员应持证上岗。

第65条 电务(通信)段应根据设计文件、《铁路信号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要求,认真进行验收,并提前做好人员培训等接管准备工作。

第五章 网络与数据安全

第一节 基本要求

第66条 电务网络安全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安全漏洞检测和升级制度;操作权限管理制度;用户登记制度;网络地址管理制度;应急措施和预案等。

第67条 电务网络安全应采用安全技术,包括:系统冗余和备份;计算机病毒防治;网络攻击防范、追踪;安全审计和预警;身份登记和识别确认等技术。

第68条 各级电务维护部门应对电务数据的制作、传递、修改、更换、备份、存取、运用等全过程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未经相关部门的批准,任何人均不得擅自进行修改和更换。

第二节 网络安全

第69条 应加强网络的日常监控,采用监测技术和防范手段防止恶意攻击和病毒侵袭,保证网络安全、系统稳定运行。

第70条 防火墙及入侵检测、防病毒系统、动态身份认证和漏洞评估系统等网络安全设备软件必须及时进行升级。

第71条 应定期对计算机进行病毒扫描,定期备份重要数据、资料等。并应定期更新有关密码,防止泄密。

第72条 各级维护单位应有一台专用计算机,用于查杀病毒。各种数据存储介质和调试用计算机在接入网络前必须经专用计算机检查,确认无病毒后,方可使用。

第73条 应加强对专用计算机外部接口的管理,需断开用户终端光驱、软驱和屏蔽USB接口时必须采用物理方式。

第74条 严禁在系统中使用无关软件,并不得与互联网和其它网络相连。确需与其它系统相连时,须经总公司批准,并采用安全隔离措施,不得影响本系统的正常使用。

第三节 数据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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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5条 在备份软件数据库中严禁安装与工作无关的软件,严禁存储与工作无关的数据。

第76条 数据备份盘应存放在无潮湿、无强电磁、干净整洁的环境,定期检查其加封保管情况,确认该盘是否良好。

第六章 人身安全

第一节 基本要求

第77条 铁路局、电务(通信)段应对职工进行人身安全教育,组织学习安全规章及有关操作规程,加强人身安全的管理工作。

1.全员必须经过人身安全培训,考试合格,方可上岗。

2.特种设备操作人员、特殊工种按国家要求经过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取得相应资格,持证上岗。

3.驻站(所)联络员、现场防护员必须经过岗位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相应资格,持证上岗。

第78条 保证人身安全防护装备的投入。

1.积极采用新技术、新装备,提高现场作业防护的现代化水平。 2.积极采用先进可靠的通讯手段,确保作业区域内室内外联系畅通。 第79条 检修工具及安全防护用品,必须定期检查试验(包括绝缘工具),保持完好,发现不良的,应及时更换。检修人员使用前,必须进行检查。

第80条 工区(驻站点)应备有急救药箱,所有职工应掌握预防作业伤害、触电、中暑、摔伤、蛇毒和外伤处理等知识。

第81条 电务设备的拆除、安装、移设、搬运等作业的人身安全防护措施,由铁路局制定。

第二节 防护作业

第82条 上道作业必须设置专人防护,所有上道人员必须按规定佩戴防护标识,使用防护用品。

1.室内设置驻站联络员,室外设置现场防护员。当作业组较多时,应增设驻站联络员、现场防护员。

2.驻站联络员必须认真执行有关规定进行列车接近预告。不得随意离开运转室,确需离开时必须通知室外作业人员下道避车。

3.防护员不得干与防护无关的事。执行定时通讯联系制度,发现联系中断,应立即通知作业人员停止作业并下道避车。

4.防护联系工作做到全过程记录。 5.作业负责人不得兼任防护员。

6.未按规定设好防护,防护员未到位,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上道。 第83条 在长大桥梁上、隧道内等特殊地段,或瞭望距离不足处所作业时,应增设防护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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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4条 防护员应携带规定的防护用具,站位不得侵入铁路建筑限界且便于防护的地点。

第85条 驻站联络员应随时掌握并及时预报列车运行情况。防护员接到下道通知后,应立即通知现场作业人员停止作业,下道至安全区域避车,严禁工具、材料侵入限界。

第三节 上道作业

第86条 在站内、区间上道作业时:

1.上道进行施工、检修作业及设备检查时,应实行双人作业。

2.在站内作业时要时时注意瞭望列车运行,根据站场线路布置,建立作业安全岛。

3.在区间行走时应走路肩;在道床上行走或工作时,应不断前后瞭望;在复线区间,应逆列车运行方向行走,并不断前后瞭望,禁止在邻线和两线中间躲避列车。

4.横越线路时,须执行“一站、二看、三通过”的制度。禁止从车辆下部或车钩处通过。在停留列车、车辆前部或尾部通过时,应与其保持5 m以上距离。

5.禁止在钢轨、枕木上和车辆下部休息。 6.打雷时,禁止修理避雷器、地线。

7.冬季室外作业时,所戴防寒帽应有耳孔。

8.检修电动(电空、电液)转辙机时,应打开遮断器。

9.挖坑、沟时,应了解地下设备情况,土质松软处所应有防护和加固措施,以防坍塌。坑、沟一般不应过夜,不得已时,须采取防护措施。

10.在线路两侧电缆槽、排水沟盖板上行走时,要注意避开盖板缺损处、桥梁伸缩缝及锯齿孔和接触网支柱及拉线,防止绊倒、坠落伤害。在桥上行走、施工或休息时,身体重心不能依靠桥梁护栏,避免发生高处坠落。

11.天窗结束后,作业人员、工机具应立即撤离线路至安全地点,沿固定行走路线返回。作业人员往返作业现场时,应由防护员组织按固定路线列队行走,现场防护员随队防护。

第87条 在电气化区段作业时:

1.人身和携带物件(如长杆、导线、工具等)与接触网设备带电部分,必须保持2 m以上的距离,与回流线有1 m以上的距离。

2.在距离接触网带电部分不足2 m的处所作业时,接触网必须停电,由接触网工区人员安设可靠的临时接地线并验电确认后,方可开始工作。作业时应有接触网工区人员在场监护。拆除临时接地线后,严禁再进行作业。

3.禁止攀登接触网支柱,不得在支柱上搭挂物品。

4.严禁向接触网上搭挂绳索等物,发现接触网上挂有线头等物,不准接触。当发现接触网导线断落时,要远离该处10 m以外,将该处加以防护,并立即通知有关部门处理。

5.电务设备的地线必须连接牢固,接触良好,接地电阻应符合要求。电务人员作业时应确认地线接触良好。

6.电务人员作业时,应按规定使用耐高压的绝缘防护用品,如高压绝缘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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