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

发布时间 : 星期二 文章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更新完毕开始阅读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严格执行刑事

诉讼法,切实纠防超期羁押的通知

【法规类别】刑诉综合规定与解释 【发文字号】法[2003]163号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发布日期】2003.11.12 【实施日期】2003.11.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性质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严格

执行刑事诉讼法,切实纠防超期羁押的通知

(法[2003]16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总政治部保卫部:

目前,超期羁押现象在全国许多地方没有得到有效遏制,“前清后超”、“边清边超”、“押而不决”等现象仍然不断发生,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要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司法为民的工作要求,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切实提高办理刑事案件的质量和效率,维护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公正形象,坚决纠正和预防超期羁押现象,尊重和保障犯罪嫌 1 / 2

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端正执法思想,牢固树立实体法和程序法并重、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并重的刑事诉讼观念。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必须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依法进行刑事诉讼,既要惩罚犯罪,维护社会稳定,也要尊重和保障人权,尊重和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是依法惩罚犯罪和依法保障人权的有机统一。任何人,在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之前,都不得被确定有罪。在侦查、起诉、审判等各个阶段,必须始终坚持依法进行诉讼,认真遵守刑事诉讼法关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期限的规定,坚决克服重实体、轻程序,重打击、轻保障的错误观念,避免因超期羁押而侵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现象的发生。

二、严格适用刑事诉讼法关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期限的规定,严禁随意延长羁押期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的不同阶段,要及时办理换押手续。在侦查阶段,要严格遵守拘留、逮捕后的羁押期限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逮捕以后,需要延长羁押

2 / 2

联系合同范文客服:xxxxx#qq.com(#替换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