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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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审计和社会监督。

第二十条 单位不得使用财政资金参加竞价。 第二十一条 市调控办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竞价机构承担竞价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二十二条 竞价机构应当在每月18日之前发布增量指标竞价公告。公告应当包括投放指标数量、竞价时间、报价和缴款方式以及其他有关事项等内容。

第二十三条 申请参加竞价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竞买人),应当按照竞价公告规定的时间、方式和要求参与竞价,并在提出申请后,按照竞价公告规定的时间、方式和要求以每个申请编码2000元的标准缴付竞价保证金。

每个竞价指标设保留价1万元,不设最高限价。 第二十四条 竞价机构每月25日组织增量指标竞价,当日如为非工作日则相应顺延。

单位和个人分别竞价。

第二十五条 竞价采取网上报价方式进行,遵循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成交原则。当次增量指标投放数量内,按照竞买人的最终有效报价金额由高到低依次成交;最终有效报价金额相同的,按照报价时间先后顺序依次成交。竞买人报价金额和时间以竞价系统记录为准。

竞价公告规定的竞价时间截止后,竞价机构应当按照竞价成交原则计算出竞价成交结果,及时向买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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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公布竞价成交结果。

竞价由公证机构依法予以公证。

第二十六条 买受人竞价成交后应当在竞价公告规定时间内缴清竞价成交相关款项。

竞价机构应当按照竞价公告规定的方式和时间向竞买人全额退回竞价保证金本息。

买受人未按照竞价公告规定缴清竞价成交相关款项的,保证金本息不予退还,全额缴入市本级财政,专项用于城市公共交通设施建设。

第二十七条 市调控办应当在竞价成交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公布竞价配臵结果,并在买受人缴清竞价成交相关款项后出具指标证明文件。

第二十八条 当月未能成功配臵和逾期未使用的普通车增量指标,市调控办应当按照原配臵方式纳入次月配臵。

当月未能成功配臵和逾期未使用的节能车增量指标,市调控办将其调整为普通车增量指标,纳入次月摇号配臵。

第四章 更新指标管理

第二十九条 单位和个人需要更新小客车的,应当自完成车辆登记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更新指标申请。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更新指标申领资格。

单位需要更新小客车的,可以直接取得更新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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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名下有二辆以上小客车的,只有一辆可以直接取得更新指标。其他需要更新的小客车须通过普通车增量指标竞价方式取得更新指标。

第三十条 在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机动车登记管理系统中有强制注销记录的小客车,不产生更新指标。

第三十一条 对于符合本办法规定可以申请取得更新指标的个人,在提出更新指标申请前向市调控办办理放弃更新指标申领资格手续后,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增量指标。

第三十二条 单位和个人提出更新指标申请后,市调控办应当根据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供的车辆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或者迁出本市的变更登记信息,个人车辆更新周期以及原车辆登记使用的指标类型等信息实时完成审核,审核合格的出具更新指标证明文件。

第五章 其他指标管理

第三十三条 单位和个人提出其他指标申请后,市调控办应当自收齐有关证明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合格的发放其他指标证明文件。

第三十四条 我国驻外外交人员回国返津自带小客车进口的,凭监管地海关出具的监管机动车进口凭证和其他有关材料,可以直接申领其他指标。

第三十五条 单位需要办理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车辆登记的,凭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和其他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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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材料,可以直接申领其他指标。

第三十六条 单位需要办理营运小客车登记的,凭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和其他有关材料,可以直接申领其他指标。

第三十七条 单位和个人需要办理新能源车车辆登记的,可以直接申领其他指标。

第三十八条 个人因离婚、继承需进行转移登记的小客车,凭法院、公证机构出具的有效文书和其他有关材料,可以直接申领其他指标,但不产生更新指标。

夫妻一方将名下在本市登记的小客车转至名下无车的一方,凭结婚证书等有效证件可以直接办理变更登记,无需申请小客车指标。

第三十九条 单位名下在本市登记的小客车因资产重组、资产整体买卖或者改制、国有资产无偿划转需要办理转移登记的,凭资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和其他有关材料,可以直接申领其他指标。

单位名下在本市登记的小客车被上级单位调回或者调拨到其他下属单位需要办理转移登记的,凭上级单位出具的调拨证明和其他有关材料,可以直接申领其他指标。

因前两款规定情形将车辆办理转移登记后,不产生更新指标。

第四十条 单位和个人名下在本市正常登记的小客车被盗抢后,公安机关立案满12个月后仍未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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