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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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现小客车数量合理、有序增长,有效缓解交通拥堵,降低能源消耗,改善空气环境质量,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需登记的小客车实行总量调控和指标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市机关、事业单位一律不再新增公务用车指标。企业、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和个人新增、更新小客车要申请小客车指标。

第三条 小客车指标分为增量指标、更新指标和其他指标。

增量指标包括节能车增量指标和普通车增量指标。 更新指标是指单位和个人将名下在本市登记的小客车办理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或者迁出本市的变更登记后,按规定申领的指标。

其他指标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直接申领的指标。

第四条 增量指标的配臵周期、额度及方式: (一)增量指标以12个月为一个配臵周期。每个周期配臵额度为10万个,按月度分配,并不得跨周期配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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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增量指标按照1:5:4的比例配臵,即:每个配臵周期内,以摇号方式配臵的节能车增量指标为1万个,以摇号方式配臵的普通车增量指标为5万个,以竞价方式配臵的普通车增量指标为4万个。单位增量指标占配臵额度的12%,个人增量指标占配臵额度的88%。

(三)增量指标的配臵额度、比例和方式需要调整的,由市交通港口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建设交通委、市公安局、市环保局等部门,根据小客车需求状况和道路交通、环境承载能力合理确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第五条 市交通港口局是本市小客车总量调控的主管部门,加挂 “天津市小客车调控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调控办)牌子,负责小客车数量调控的统筹管理工作,并具体负责受理指标申请、归集与公布资格审核结果、组织指标配臵、公布指标配臵结果及出具指标证明文件等工作。

公安、国税、地税、民政、司法、财政、人力社保、发展改革、商务、工商、质监等相关政府部门和区县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做好相关管理工作。监察机关负责对各行政主管部门履职行为的监督检查和问责。

第二章 指标申请及资格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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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单位和个人需要取得本市小客车指标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向市调控办提出申请。

第七条 申请增量指标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选择指标配臵方式,获取申请编码; (二)审核通过后,确认申请编码为有效编码; (三)凭有效编码,参加增量指标摇号或者竞价。 个人只能获取一个申请编码,单位获取的申请编码数量,按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确定。一个申请编码只能选择一种指标配臵方式。

单位和个人申请退出增量指标配臵的,应当在增量指标配臵当月20日之前提出。需要改变申请类型或者配臵方式的,应当退出原申请后重新提出申请。

每月9日之后提出的申请,纳入次月指标配臵。 第八条 单位和个人申请指标应当在指定网站提出申请。需要现场签认或者提供书面资料的,以及不具备上网条件或者上网能力的,申请人应当通过电话预约到服务窗口提出申请。

市调控办因故对申请方式进行调整,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布。

单位和个人申请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登录指定网站,或者到服务窗口进行变更。

第九条 两年内没有发生逾期未使用以摇号方式取得的增量指标的行为,并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单位(登记地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可以申请增量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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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一)企业具有有效的税务登记证书和有效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上一年度向本市税务部门实际缴纳税款总额共计5万元以上;

(二)新注册的企业具有有效的税务登记证书和有效的组织机构代码证,注册当年向本市税务部门实际缴纳税款总额共计5万元以上;

(三)向本市税务部门实际缴纳税款总额不符合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企业,上一年度在本市工商业领域累计完成投资额1亿元以上,并取得市发展改革部门的核实凭证;

(四)向本市税务部门实际缴纳税款总额不符合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已在本市工商部门注册登记企业,当年新开工1亿元以上工商业投资项目已完成投资合同签订、项目手续完备,并取得市发展改革部门的核实凭证;

(五)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具有有效的组织机构代码证。

第十条 单位在一个配臵周期内申请增量指标可以获取的申请编码总数应当按照以下规则之一确定:

(一)企业上一年度向本市税务部门实际缴纳税款总额共计5万元以上的可以获取1个申请编码,税款总额每增加50万元可以增加1个申请编码;

(二)新注册的企业在注册当年向本市税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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