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复习资料 第十章-

发布时间 : 星期四 文章民法复习资料 第十章- 更新完毕开始阅读

第十章 诉讼时效与期限

一.填空题

1.根据时效的前提和发生的效力,时效可分为( )和( )两种。 答案:取得时效、消灭时效

2.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答案:2年

3.因国际货物买卖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为( )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计算。 答案:4年

4.诉讼时效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 )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答案:20

5.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 )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答案:6个月 二.名词解释

1.时效:时效是指一定的事实状态持续存在一定时间后即发生一定法律后果的法律制度。

2.诉讼时效: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于一定期间内不行使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请求权,就丧失请求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律制度。

3.除斥期间: 除斥期间是指法律规定的某种权利的预定存续期间。

4.诉讼时效中止:诉讼时效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发生法定事由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暂停计算时效期间,待中止事由消除后,再继续计算诉讼时效期间。

5.诉讼时效中断: 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发生法定事由致使已经经过的诉讼时效期间全归无效,待中断时效的事由消除后,重新开始计算诉讼时效期间。 三.单选题

1.某甲于2005年6月1日发现其自行车丢失。2005年7月1日甲发现乙骑的自行车是自己的,甲向乙索要,乙不返还而称他是于2005年5月20日在路边拾到的。经查,该车实际上是丙于2005年5月15日从甲的住处偷窃后扔掉的。甲请求法院保护其权利的诉讼时效应当自(B)时起算。 A.2005年6月1日 B.2005年7月1日 C.2005年5月20日 D.2005年5月15日

2.2005年10月2日某甲被乙致伤,甲于2005年10月10日找到居民委员会要求乙赔偿。2005 年10月20日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经调解双方于2005年11月1日达成协议,双方同意由乙于年底赔偿甲5000元。但乙至2005年12月31日并没有向甲支付赔偿款。甲请求乙赔偿的诉讼时效应从(D)重新计算。 A.2005年10月10日 B.2005年10月20日 C.2005年11月1日 D.2006年1月1日 3.依照法律规定,对可撤销、可变更的民事行为,有撤销权的当事人可以在1年内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该期限属于(D)。 A.一般诉讼时效期间 B.特殊诉讼时效期间 C.取得时效期间 D.除斥期间

4.诉讼时效的中止,只能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B)内。 A.3个月 B.6个月 C.9个月 D.1年

5.诉讼时效中止后,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A)。 A.继续计算 B.不再计算 C.重新计算 D.视为届满 四.不定项选择题

1.下列情形中,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的有(ABD)。 A.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B.寄存财物丢失或者损毁的

C.延付或者拒付借款利息的 D.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2.下列情形中,可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有(CD)。 A.因不可抗力致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 B.债务人死亡,其继承人又不确定 C.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D.权利人向有关行政机关请求保护其权利

3.依据不同的标准,期间可作以下分类(ABCD)。 A.任意性期间与强行性期间

B.确定期间、相对确定期间和不确定期间 C.连续期间和不连续期间 D.普通期间和特殊期间

4.下列事由中,不属于诉讼时效中止的事由包括(ACD)。 A.申请仲裁 B.不可抗力 C.权利人请求

D.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5.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ABC)。 A.排除妨碍请求权 B.停止侵害请求权 C.消除危险请求权 D.支持违约金请求权

6.2002年5月8 日,王某骑自行车回家经过一工地时,掉入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坑中,造成骨折。王某于同年6月10日找到建设项目的发包人和承包人要求赔偿,两单位互相推诿。同年6月13日,王某前往法院起诉,突遭台风袭击,中途返回。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AB) A.本案诉讼时效期间于2003年6月10日届满 B.王某6月10日的行为引起诉讼时效中断 C.6月13日的台风引起诉讼时效中止

D.本案诉讼时效期间于2003年5月8日届满

7.1984年1月10日晚,甲被人打伤,但不知何人所为。经长时间的查访,于2003年6月3日确定致伤者为乙。这时,甲应在何时之前起诉?(A) A.2004年1月10日 B.2004年6月3日 C.2005年1月10日 D.2005年6月3日

8.诉讼时效时间届满,当事人丧失(B)。 A.起诉权 B.胜诉权 C.实体权利

D.起诉权和实体权利

9.诉讼时效中断后,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C)。 A.继续计算 B.不再计算 C.重新计算 D.视为届满 五.简答题

1.诉讼时效有何特点?

答: 诉讼时效具有如下特点:(1)诉讼时效属于消灭时效。权利人不行使请求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事实状态达一定期间的,该请求权即归于消灭。因此,诉讼时效属于消灭时效。(2)因诉讼时效而消灭的是实体请求权而非诉权。诉讼时效完成后,权利人请求法律保护其权利的权利消灭,而不是权利本身消灭,也不是向法院起诉的诉权消灭。也就是说,诉讼时效完成后,权利人丧失的是胜诉的权利,而不是起诉的权利,也不是权利本身。(3)诉讼时效具有强行性与普遍性。诉讼时效是由法律规定的,当事人不得排除适用,故具有强行性。 2.简述诉讼时效的起算。

答: 诉讼时效从何时起算,对双方当事人有重要意义。对此,应注意二点:(1)一般诉讼时效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权利人知道权利被侵害,是指权利人明确知道权利被何人侵害的事实;应当知道,是指根据客观事实推定权利人能知道权利被侵害和被何人侵害。由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也就可以行使请求法院保护其权利的权利,因此诉讼时效期间也就从此时开始计算。(2)

自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即使权利人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人民法院也不再予以保护。

六.论述题

1.试述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区别。

答: 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存在如下区别:(1)性质和作用不同。诉讼时效期间是权利人请求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定期间,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权利人丧失的是请求法律保护的请求权,只有在权利受到侵害时才会发生;而除斥期间是权利的存续期间,不因权利受侵害而发生,除斥期间届满后权利消灭。诉讼时效的作用在于维护新的法律关系而否定原来的法律关系,而除斥期间的作用在于维护原来的法律关系。(2)适用对象不同。诉讼时效的适用对象是请求权,而除斥期间的适用对象一般是形成权。(3)计算方式不同。诉讼时效期间为可变期间,在诉讼时效开始后可发生时效期间的中止、中断或延长;而除斥期间为不变期间,于除斥期间开始后不能中止、中断,也不能延长。(4)效力不同。诉讼时效完成后,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时效的限制;而除斥期间届满后,不论对方是否主张,法院可依职权主动适用关于除斥期间的规定,不发生当事人是否认可。(5)法律条文的表述不同。对于诉讼时效,法律中一般表述为“时效”或者表述为某项请求权因多长时间不行使就消灭或不受保护;而除斥期间,在法律条文中一般表述为某权利的存续期间多长或多长时间不行使而消灭或应于何期间内行使。 2.说明诉讼时效中止与中断的异同。

答: 诉讼时效的中止与中断的相同点在于,二者都是诉讼时效完成的障碍。二者的区别主要在于以下三方面:(1)发生的事由性质不同。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是可由当事人主观意志决定的情况,即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定事由是不由当事人主观意志能决定的客观情况,即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2)发生的时间不同。诉讼时效中断可发生在诉讼时效开始后的任何时间;而诉讼时效中止只能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3)法律后果不同。诉讼时效中断发生新的诉讼时效期间的开始,而原进行的时效期间无效;诉讼时效中止发生时效期间的暂时停止计算,于中止事由消除后继续计算诉讼时效期间。 七.案例分析

1.2002年9月1日,甲借给乙10000元,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2002年9月5日因甲急需用钱,就要求乙于1个月内还款。但乙一直也未还款,因甲从别人处借钱解决了自己的急需,也未再向乙催要。2005年11月1日甲重新向乙索要借款,乙提出暂时还款困难,于是双方达成一还款协议,其中约定乙于1个月内还款10000元,甲放弃对利息的请求。1 个月后乙仍未还款,甲向法院起诉,要求乙还款;而乙在答辩中称,甲要求还款请求已过诉讼时效,其权利不应受法律保护。分析本案中的诉讼时效,法院应否满足甲的请求?

答: 在本案中,甲在2002年9月5日要求乙还款,并给予1个月的宽限期,因此,在宽限期届满后乙未还款时,甲应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应开始计算诉讼时效,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到2005年11月1日甲再次要求乙还款时,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但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此时,因甲、乙之间达成还款协议,该还款协议受法律保护。因此,乙应履行其与甲达成的还款协议,该还款协议的诉讼时效重新计算,甲依还款协议要求乙履行的请求权并未超过诉讼时效期间,法院应满足甲的请求。

2.2004年12月30日,甲、乙发生纠纷,争执中甲将乙打伤。乙向其好朋友丙表示要让甲赔偿。丙向乙表示,甲、乙原来关系不错,为不伤和气,可由他调解让甲赔偿,乙未表示反对。其后,丙因其他事情将该事忘记。2005年5月6日,乙向丙询问调解的情况,丙向乙表示歉意,并说自己还未与甲商谈,将尽快找甲商谈。2005年10月6日,乙再次向丙询问情况,丙表示此事较难办。乙见丙调解始终没有结果,就于2006年3月1日向法院起诉,要求甲赔偿其损失1000元,甲答辩称,诉讼时效已过。问:法院应如何处理此案?

答: 法院应驳回乙的请求。在本案中,乙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在乙受伤后,乙虽向丙表示要求甲赔偿,丙也表示对双方进行调解。但丙不是甲的代理人,也未对双方进行调解,乙向丙表示要求甲赔偿和丙表示进行调解,都不属于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在诉讼时效期间内,乙既未向甲主张权利,也未向法院或有关部门要求保护其权利,甲也未承认赔偿,乙向法院起诉时,诉讼时效期间已届满。此时,甲主张诉讼时效已过,法院应支持甲的抗辩事由,不能支持乙的请求。

联系合同范文客服:xxxxx#qq.com(#替换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