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工程建设监理规定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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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参加本年度全国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成绩达到省内要求分

数线以上;

(二)是本省工程监理企业的在职人员; (三)已取得建设部颁发的监理工程师培训合格证; (四)从事监理工作3年以上(附代表工程监理合同及监理大纲); (五)男性65周岁以下,女性60周岁以下(以本人身份证为准),身体

健康,能胜任现场监理工作。

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经本人申请,工程监理企业推荐,所在地、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主管部门同意,报省建设厅注册部门初审,经省监理工程师资格认证评审委员会评审后,由省建设厅发给《甘

肃省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

第十六条 甘肃省监理工程师的管理

(一)省建设厅注册部门对持有甘肃省监理工程师资格证的人员,按照注册监理工程师条件,每两年复查一次。不符合执业条件的,由建设

厅注销资格证书。

(二)甘肃省监理工程师在本省工程监理企业之间调动的,由调入的工

程监理企业向发证部门提出变更申请。

(三)甘肃省监理工程师在执业期间取得全国监理工程师资格者,在申

请注册时应交回《甘肃省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 第十七条 总监理工程师的资格取得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是本省工程监理企业的在职人员;

(二)已取得注册监理工程师或甘肃省监理工程师资格;

(三)男性年龄在65周岁以下,女性年龄6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具

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能胜任工程监理现场的管理工作。 符合上述条件的监理人员经本人所在工程监理企业推荐,参加省建设监理协会举办的总监理工程师培训班,经考试、考核合格者,可发给

总监岗位证。 第三章 监理委托

第十八条 下列建设工程必须委托监理:

(一)国家和本省重点建设工程;

(二)总投资在300万元以上的工业、交通、市政、水利、通讯、商业、文教、体育、卫生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和公用

事业工程;

(三)总投资在100万元以上的住宅及商品房开发等民用工程; (四)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金融组织赠款、贷款的工程; (五)法律、法规规定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必须实施监理的其他建

设工程。

第十九条 委托方式

委托监理的工程,建设单位必须进入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按规定的程

序委托监理。

监理委托分为招标委托和直接委托。

委托监理的工程,由建设单位或由委托的工程监理企业办理监理工程登记手续,领取监理工程登记证,具体办法参照甘建发〔2000〕323

号文《甘肃省工程建设招标、评标、定标实施细则》执行。

第二十条 监理招标范围

工程监理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种方式。

单项合同监理费估算价在20万元以上的下列工程,应当采用招标方

式委托监理:

(一)国家和省列重大建设工程; (二)大、中型公益事业工程; (三)住宅及商品房开发工程;

(四)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金融组织赠款、贷款的工程;

(五)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工程。

前款范围内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

导地位的工程,应当进行公开招标。 第二十一条 监理招标原则

采用监理招标方式选择工程监理企业,应遵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并以监理大纲、企业业绩、人员资历等作为主要判定条件。 第二十二条 涉及国家安全和保密、专利保护的工程,只有少数潜在投标单位可供选择的工程,以及招标失败等需变更交易方式的监理招标工程,建设单位可提出书面申请,经省建设厅或其委托的

机构核准后,按核准的委托方式实施。 第二十三条 监理合同

签订监理合同应当采用国家统一印制的《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示

范文本)。

以招标方式交易的监理工程,合同的主要条款应与投标文件和中标通

知书相一致。

第二十四条 监理计费原则

工程建设监理为有偿技术服务。监理服务计费应按国家及省上规定计

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降低或提高。

根据国家〔1992〕价费字479号文件精神,按合同委托的内容或工程

造价的比例计取(用插入法计算),

(一)工程造价在500万元及以下的,不得小于2.5%, (二)工程造价在500万元~1000万元的收取2.5%~2.0%,

其中:600万元为2.4%;

700万元为2.3%; 800万元为2.2%; 900万元为2.1%。

(三)工程造价在1000万元~5000万元的,收取2.0%~1.4%,

其中:2000万元为1.85%; 3000万元为1.70%; 4000万元为1.55%。

(四)工程造价在5000万元~1亿元的,收取1.4%~1.2%,

其中:6000万元为1.36%; 7000万元为1.32%; 8000万元为1.28; 9000万元为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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