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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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管理,防止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以及《XXX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范围内对有限空间及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 术语

(一)有限空间:是指封闭或者部分封闭,与外界相对隔离,出入口较为狭窄,作业人员不能长时间在内工作,自然通风不良,易造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积聚或者氧含量不足的空间。

(二)有限空间分为以下三类:

1.封闭、半封闭设备,如:储罐、反应塔、锅炉、压力容器、管道等。

2.地下有限空间,如:地下管道、地下室、暗沟、隧道、涵洞、地坑、废井、下水道、沟、井、池、建筑孔桩、地下电缆沟等。

3.地上有限空间,如:储藏室、温室、封闭车间、烟道、收尘箱等。 (三)有限空间作业:是指作业人员进入有限空间实施的作业活动。

第二章 职责

第四条 公司安全环保部负责对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进行综合监管。 第五条 各单位、部室职责 (一)各二级单位

1.是有限空间和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主体责任单位;

2.负责对本单位有限空间进行辨识,确定有限空间的数量、位置以及危险有害因素等基本情况,建立并及时更新本单位《有限空间清单》(附件1),实施挂牌管理(在有限空间入口处设置有限空间警示标识牌);

3.负责制定本单位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操作规程、应急预案等管理规定并组织实施; 4.负责配备、管理和维护相应的检测设备、防护和应急装备;

5.对本单位组织实施的有限空间作业,依本制度规定制定作业方案、安全措施、办理审批手续,并落实安全措施;

6.负责对在本单位辖区进行有限空间作业的相关方进行安全告知和监督检查,手续审批,并为其提供安全作业条件。

(二)装备能源部、综合部等发包单位

1.负责对有限空间作业的承揽单位进行安全监管和安全告知,督促承揽单位配备相应的有限空间检测设备、应急和防护装备;

2.应当发包给具备国家规定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相关方,并与相关方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

(三)营销采购部

负责采购公司有限空间作业单位需求的符合国家标准的有限空间作业检测器具、防护和应急装备。

(四)人力资源部

负责组织或监督各二级单位开展有限空间作业相关培训。 (五)财务部

负责保障有限空间相关的安全投入。

第六条 相关方应严格遵守本制度的有关规定,对承揽的有限空间作业承担施工方案编制、手续报批、安全交底、作业环境监测、过程监护等工作。

第三章 有限空间管理

第七条 各单位每年组织有限空间辨识,编制或修订《有限空间清单》,分析每个有限空间存在的风险,制定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每年12月份之前,将更新后的清单上报公司安全环保部。

第八条 各单位应采取技术革新、设备改造等措施,从本质上减少或消除有限空间,降低有限空间风险值。

第四章 有限空间作业管理

第九条有限空间作业前必须办理审批手续《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安全审批单》(附件2),并按以下要求进行分级审批:

(一)一级审批:10人(含10人)以上同时在同一有限空间内进行检修或清理作业,由作业单位(车间)填写《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安全审批单(一级)》,本单位、项目所在单位、项目发包单位(部门)审核签字后,报公司安全环保部批准实施;

(二)二级审批:4至9人同时在同一有限空间内检修或清理作业,由作业单位(车间级)制定安全措施(方案),填写《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安全审批单》(二级),本单位相关人员、项目所在单位相关人员审核签字后,报本单位安全环保部门批准实施; (三)三级审批:3人(含3人)以下同时在同一限空间内检修或清理作业,由作业班组填写《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安全审批单》(三级),经本单位(车间级)安全员、项目所在车间负责人审核确认后,报本单位(车间级)主管领导签字批准实施。

第十条 有限空间作业项目负责人应根据作业任务,明确作业人员、监护人员和检测分析人员,并进行安全交底和教育培训,作业人负责人、监护人、作业人员共同在《进入有限空间安全审批单》中签字确认。《进入有限空间安全审批单》一式两联,在作业现场公示,工作结束后由作业项目承担单位和作业所在单位分别保管,保存期1年。

第十一条 有限空间作业应当严格遵守“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的原则,检测指标包括氧浓度、易燃易爆物质(可燃性气体、爆炸性粉尘)浓度、有毒有害气体浓度,检测应当符合相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检测分析人员在检测时取样要具有代表性,检测时要确保自身安全,严禁无防护进入有限空间内进行取样,必要时可佩戴隔离式呼吸器。检测过程中,作业项目负责人、监护人等相关人员应在现场进行监护。在未准确测定氧气含量、有害气体、可燃性气体、粉尘的浓度前,及经检测上述物质浓度不达标或超标而未采取有效的防控手段时,严禁进入该有限空间场所。在检测完成后,按照《附件3 有限空间作业检测分析表》填写检测数据和检测结论记录,并签字确认。

第十二条 检测时间不得早于开工时间30分钟,作业过程间断超过30分钟应重新安排检测;作业过程中每半小时需进行重新检测,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的有关要求安排作业人员进行轮换。作业中还应根据作业环境可能发生的变化实施持续检测或动态检测。煤气危险区域检修作业前气体检测由热电厂煤气防护站检测并记录,作业过程中的气体检测由作业单位进行检测并记录。

第十三条 有限空间内盛装或者残留的物料对作业存在危害时,作业人员应当在作业前对物料进行清洗、清空或者置换。有限空间作业环境检测合格标准为:氧气含量为19%—23%,有毒有害物质浓度符合《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规定,可燃爆炸性气体含量低于其爆炸下限的10%,容器内温度宜在常温左右。

第十四条 作业安全监护人要与作业人员保持有效的作业、报警、撤离等信息沟通,在作业前后对进出有限空间的人员、工具、材料等进行清点,以防遗留在作业现场。作业过程中要及时掌握有限空间内发生的变化,检查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发现落实不到位或

措施不完善,不符合安全要求时,有权下达暂停或终止作业的指令。当作业条件异常,威胁到作业安全时,要立即终止作业,并组织作业人员安全撤离。监护过程中如发现作业人员中毒、窒息或出现异常,应立即指挥内部人员撤离并报警,不得盲目进入空间内施救。有限空间作业完毕后,监督对有限空间予以清理、恢复或封闭。

第十五条 有限空间内作业人员要严格遵守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操作规程,落实安全措施。严格执行“五不作业”的原则,即:没有办理完成的《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安全审批表》不作业;监护人不在现场不作业;安全措施不落实不作业;作业时间、地点与《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安全审批表》不符不作业;劳动防护用品和工器具不符合规定不作业。对违反本制度和有关规程规定的、强令冒险作业的、安全措施不到位或不落实的指令,有权拒绝执行并向上级反映。作业过程中如发现他人或自身有中毒、窒息症状或出现异常时,应立即发出撤离信号,向监护人传递信息,并立即撤离现场。

第十六条 有限空间作业委托给相关方承揽的,作业所在单位与作业承揽单位双方应分别指派一名工作联络人,负责协调有限空间作业。

第十七条 在同一有限空间内存在交叉作业时,作业双方应进行沟通协商,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作为原有安全措施的补充并落实。如果作业环境、工艺条件改变时,应重新办理安全许可审批手续,经批准后方可作业。

第十八条 有限空间作业可能影响附近作业场所人员的安全时,应及时通知这些作业场所的有关人员,采取相应防范措施。

第五章 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技术及现场安全管理要求

第十九条 有限空间作业前要做好工艺处理,所有与有限空间相连的管线、阀门必须断开并上锁挂牌,并按规定进行吹扫、置换合格,必要时加堵盲板,盲板应挂牌标示。挂设的标示牌上应至少有上锁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在有放射源的有限空间内作业,作业前要对放射源进行处理,保证人员作业时接触剂量符合国家要求。

第二十条 进入带有转动部件的有限空间内作业,必须先停机、切断电源,悬挂“有人检修,禁止合闸”标示牌,并用锁具上锁,防止人为误操作或开闭。

第二十一条 有可燃气体或可燃性粉尘存在的作业现场,必须使用符合防爆要求的检测仪器、电动工具、照明灯具、作业工具等,携带便携式报警仪。

第二十二条 有限空间内如需进行动火、临时用电等作业时,还应按照《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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