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自治制度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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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中区村民自治制度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研究

吴中电大 10秋行政管理(本科)范镇南

内容摘要:《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颁布实施以来,苏州市吴中区村民自治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和支持下,经过广大农民数十年的努力,取得了很大进展,但在现实中因受我国传统的政治思想与体制的影响,村民自治也逐渐暴露出来许多问题,给基层民主建设带来了很大困难。有鉴于此,本文在界定村民自治的含义、梳理村民自治的发展历程的基础上,对吴中区村民自治制度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研究并提出了三点解决对策。

关键词:村民自治 问题 对策

村民自治是中国共产党领导广大农民群众建立起来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基层民主制度。1998年《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通过实施,村民自治的法律制度初步建立起来。苏州市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村民自治取得了显著成效,在实现基层民主,促进三农问题解决,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等方面都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村民自治在全国范围内的深入开展,一些引人注目的问题也暴露出来,这些问题已经影响到了吴中区村民自治的进程,我们必须对这些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并提出对策,否则吴中区村民自治就不能深入开展,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一、 村民自治的含义和发展历程 (一)村民自治的含义

关于村民自治的含义,很多学者都做出了界定,比如许勇和于建嵘把“村民自治”定义为“农村基层人民群众自治,即通过村民自治组织依法办理与村民利益相关的村内事务,实现村民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而白钢,赵秀玲则认为“村民自治除了‘三自’,即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外更应该强调自尊、自爱和自由的精神”,“村民是否拥有自觉、自尊、自爱、自由和自决权,是认识和评价村民自治发展程度的一个重要尺度”。党的十六大提出以人为本的精神,把人本身放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上,因此村民的自尊、自爱、自由也应该做为村民自治的一个基本方面,在村民自治的研究中被充分重视。在本文中,采用白钢和赵秀玲对村民自治所做的界定。

(二)吴中区村民自治的发展历程

20世纪80年代,中国开始实行全国范围的改革开放,在城市里推行各项富民政策的同时,在农村确定了以包产到户为主的家庭联产承包联产责任制。这项制度不仅打破了集体经济对农村经济的束缚,而且人们的思想也开始解放出来。自从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农村开始出现秩序失调,公益事业无人关心等问题,迫切需要一个新兴的村民组织,在这种状况下村委会应运而生,拉开了农村村民自治的帷幕。从1980年果作村村委会自发成立直到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的通过,村民自治处于没有法律规范的自发的状态。在这种状态下,不仅村委会如雨后春笋般建立起来,而且经过试点地区的实践性试验开始向较大的范围推广出去,村民自治的制度在这一阶段也开始初步建立起来,为以后正式立法打下坚实基础。1987年到1990年村民自治的制度逐步完善了起来,学术界对于村民自治的关注也多了起来,围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的推广实施,在全国范围内展开了讨论,不仅在理论上为村民自治提供了方向,而且在实践上也促使村民自治的稳步前进与大面积推广。吴中区到1990年全市一半以上的乡镇都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从这以后村民自治的制度逐渐完善起来,特别是1998年《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通过,为村民自治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依据,村民自治在吴中区已经如火如荼地蓬勃发展起来。

二、 吴中区村民自治中存在的问题 (一)选举问题

要研究村民自治就要先研究村委会,村委会是基层群众自治性组织。村民依法直接选举村民委员会干部,是实施村民自治的基础和前提。村委会成员的选举直接关系到村委会对农村的管理,关系到各种促进农村发展的活动是否能顺利开展,是村级权力的集中点。正因为如此,选举方面出现了很多问题,需要我们研究解决。吴中区新华村部分村民因为2003年未参加新农合,被村里开除“村籍”,选举权、村民福利待遇被剥夺。村民为此上访多年无果。

(二)选举模式问题

在村民自治的前提下,村民委员会不再是由党组织和上级直接确定,也不再是由少数人酝酿,协商圈定,而是完全按照村民自己的意愿确定。吴中区的村民

选举基本上已经确立了直接选举,普遍选举,无记名投票选举,差额选举,秘密选举和竞争选举的原则,村委会的海选和公开竞争已经成为农村民主选举的发展趋势。但是由于吴中区的村民自治制度还不完善,法制也不健全,《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虽然明确规定了由有选举权的村民直接提名村委会成员,可是并未规定如何提名候选人,也未规定候选人的名额,这样在“海选”时同一个人可能被选为多种候选人,这时就可以选择其中较低职位参选,其较高职位的选票也可以记作该职位的选票,这就为各类领导展开“工作”、进行“安排”提供了方便,使民主选举失掉其应有的意义。 (三)行政干预问题

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村民委员会是自治组织,乡镇人民政府与村民委员会是指导、帮助和支持的关系。可是在现实中,由于体制残留,思想僵化,利益引导等原因,乡镇政府仍然把村委会看成推行政令的下属机构,过分的干预村委会的选举。造成有少数的村干部是由乡镇党政部门直接任免,还有的虽然不直接任免村干部,可是仍然想方设法干预村委会的选举,例如对选举结果不满意时,乡镇政府要么找借口不予批准,重新安排选举,或者不再经过选举直接任免其他人。这样做的直接后果就是村委会失去了其独立性,实际上变成了乡镇政府的下属机构。久而久之,村民自治就变成了行政控制下极为有限的自治,农民对村民自治就失去了信心,产生厌选情绪,对于村委会干部的工作不予配合甚至加以抵制,农村的工作就很难开展下去。

(四)贿选问题严重

所谓贿选是用金钱或其他物质利益来收买选民、候选人和工作人员,从而达到自己多得选票而当选的目的。自从实行村民自治以来,贿选问题就已经存在。豫北山区的一个村就是代表,当村委会主任被问及村里选举是否公正时,该主任摇头叹息说,总的来说比以前要强,农民也很重视村里的选举。但以各种不正当方式拉拢村民投自己票的现象在各个村里都很常见,尤其是一些大村、富村更是如此。贿选现象的存在,严重影响着吴中区农村民主化的进程,多数贿选出身的村官其初衷并不是为村民谋福利,而是为了家族或自己的私利。这样的村官对于农村建设是有百害而无一利的。 (五)、村务公开问题

1、政务公开

改革开放20多年来。吴中区农民的民主意识已经有了很大程度的提高,但是由于我国的政治文化长期以来都不怎么注重农民的参与,加之目前村民自治的制度还不健全,导致农民参与政治的积极性并不高。但是农民对于涉及切身利益的事情还是相当关心的,对于这类事情能够表现出强烈的参与的热情。如吴中区某乡草田村建造一座桥,修筑与外村相连的村级公路以结束村民摆渡过河和基本上靠小船水上运输的历史,村民对此积极参加讨论,大多数同意和少数不同意的都表明了自己的意见,每户的代表都还在征求意见的表格上表明态度签字画押。大多数村民的拥护使建桥所需的款项顺利筹集到位,桥也又快又好的建了起来。村民关心与他们利益,与生产和生活密切相关的事情。一些农村在村级事务中决策无程序,办事不规范,少数人垄断决策权,已经引起了农民的强烈不满。很多地方的村党支部和村委会实际控制了村里大小事务的决策权管理权和执行权,侵吞了村民的自治权。不少村庄的决策和管理在实行村民自治后依然还是由村委会和村党支部的少数人进行决策,而多数村民被排除在决策之外,尽管设立了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但是要么经年不开要么就是小事由村民讨论 ,村务大事仍由村领导个人决策,这种现象在全市农村某些地方还是相当广泛的存在,不利于发挥农民参与政治决策,进行民主活动的积极性,不利于村民自治的深入开展。

2、财务公开

经济因素对于我国乡村民主的作用是至关重要的,甚至可以说起着关键的作用,中国乡村民主的很多方面都证明这一点。在村民自治中,我们需要阐释明白的是村财务的管理这一点。当前农村财务管理中也有很多问题:

⑴账目混乱 一些乡村没有严格按照国家规定设置总帐、明细帐,会计事项核算不清,收支不实,利润失真。吴中区曾经对16个村的财务调查中发现,白条单据占总数的10%以上,有的高达20% ,20%以上的村半年甚至一年只做一次帐,有的甚至多年不做帐,大部分没有固定资产明细帐和存款帐。某个较富裕的村,集体固定资产帐目与实际相差105万元,其中包括无故丢失,外借,以权占用,正常报废而不做帐目处理,责任赔偿,新购买固定资产不入账等。导致村财务不清,给管理增加了难度。

⑵侵占贪污 吴中区某村党支部书记1995年前后,强行征收费用,肆意挪用公款,吃喝嫖赌无所不能。先是将村砖厂承包给哥哥弟弟3年,村里没得到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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