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舞弊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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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舞弊审计 案例:银广厦舞弊案例

一、案例介绍: 背景资料:

银广厦的前身为1992年成立的广厦(银川)磁技术有限公司。

1994年1月28日,“广厦(银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宣告成立。同年6月17日,“银广厦A”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公司经营范围:高新技术产品的开发、生产、销售;天然物产的开发、加工、销售;动植物的养殖、种植、加工、销售;食品、日用化工产品、酒的开发、生产、销售;房地产的开发、餐饮、客房服务、经济信息以及咨询服务。

银广厦事件是由《财经》杂志一纸捅破天窗的。《财经》杂志2001年8月号发表封面文章,《银广厦陷阱》揭露深圳股票交易所上市公司银广厦,1999年度、2000年度的业绩,绝大部分来自造假。

经中国证监会查证,银广厦(银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通过伪造销售合同、伪造出口报关单、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伪造免税文件和伪造金融票据等手段,虚构主营业务收入,虚构巨额利润,从1998~2000年虚构利润分别为1176万元、17782万元和56704万元,共计76262万元。中天勤会计师事务所担任银广厦公司1999年和2000年度会计报表审计业务,为其出具了严重失实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由于上述问题严重损害了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财政部对该案所涉及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依法进行处罚;吊销签字注册会计师的注册会计师资格;吊销中天勤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资格,并会同证监会吊销其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同时将追究中天会计师事务所负责人的责任。

银广厦的造假流程

银广厦财务报告陷阱设置过程可以用“赤裸裸”三个字形容。在被指控造假的1999年和2000年两年,先任天津广厦(天津广厦旗下的二氧化碳萃取业务提供了两年间银广厦几乎全部的报表利润)财务总监升任董事长的董博自称银广厦董事、财务总监、总会计师兼董事局秘书丁功民指示操作了财务造假。而身为银广厦董事局副主席兼总裁的李有强承认董博所言属实,天津广厦的账都是假的。

1999年11月,董博接到了丁功民的电话,要求他将每股的利润做到0.80元。董博便进行了相应的计算,得出天津广厦公司需要制造多少利润,进而根据这一利润,计算出天津广厦需要多大的产量、多少的销售量以及购多少原材料等数据。

1999年的财务造假从购入原材料开始。董博虚构了北京瑞杰商贸有限公司、北京市京通商贸有限公司、北京市东风实用技术研究所等单位,让这几家单位作

为天津广厦的原材料提供方,虚假购入萃取产品原材料蛋黄粉、姜、桂皮、产品包装桶等物,并到黑市上购买了发票、汇款单、银行进账单等票据,从而伪造了这几家单位的销售发票和天津广厦发往这几家单位的银行汇款单。

有了原材料的购入,也便有了产品的售出,董博伪造了总价值5610万马克的货物出口报关单四份、德国捷高公司北京办事处支付的金额5400万元出口产品货物银行进账单三份。为完善造假过程,董博又指使时任天津广厦萃取有限公司总经理的阎金岱伪造萃取产品生产记录,于是,阎金岱便指使天津广厦职工伪造了萃取产品虚假原料入库单、班组生产记录、产品出库单等。

最后,董博虚构天津广厦萃取产品出口收入23898.60万元。后该虚假的年度财务报表经深圳中天勤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并入银广厦公司年报。当年,银广厦公司向社会发布的虚假净利润高达12778.66万元。银广厦虚构了巨额的出口销售,主要客户是德国诚信公司,而德国诚信公司的货款进账单都是伪造的。

次年,财务造假行动继续进行,只是此次已不再需要虚构原材料供货方。据董博称,依旧是接受丁功民的指示,伪造了虚假出口销售合同、银行汇款单、销售发票、出口报关单、及德国诚信贸易公司支付的货款进账单,同时同样指使天津广厦职工伪造了虚假财务凭据。

结果,2000年天津广厦共虚造萃取产品出口收入72400万元,虚假年度财务报表由深圳中天勤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注册会计师刘加荣、徐林文签署无保留意见后,向社会发布虚假净利润41764.6431万元。

2001年年初,为进一步完善造假程序,董博虚报销售收入,从天津市北辰区国税局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500份。除向正常销售单位开具外,董博指使天津广厦公司职员傅树通以天津广厦公司名义向天津禾源公司(系天津广厦公司萃取产品总经销)虚开290增值税专用发票份,价税合计22145.6594万元,涉及税款3764.7619万元,后以销售货款没有全部回笼为由,仅向北辰区国税局缴纳“税款”500万元。2001年5月,为中期利润分红,银广厦总裁李有强以购买设备为由,向上海金尔顿投资公司借款1.5亿元打入天津禾源公司,又 以销售萃取产品回款的形式打回天津广厦账户,随后其中1.25亿元以天津广厦利润的形式上交银广厦。

处理结果:

法院以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分别判处原银川广夏董事局副主席兼总裁李有强、原银川广夏董事兼财务总监兼总会计师丁功民、原天津广夏副董事长兼总经理阎金岱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至8万元;以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深圳中天勤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刘加荣、徐林文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二年零三个月,并各处罚金3万元。

舞弊审计的风险

舞弊审计的风险主要是指企业组织中实际存在着舞弊行为及现象,而审计未能有效发现,从而做出了不恰当审计结论的可能性。此外,还包括因审计越权造成的法律风险。形成舞弊审计风险的因素较多,主要有以下方面:

(1)从审计模式看,风险导向审计模式并不能有效的履行舞弊审计的责任和目标,仍然存在审计风险。

(2)从审计权限看,由于内部审计人员没有真正的法律权力,不能使被审计者认真对待审查,在实施舞弊审计时,很难把握审计的深度和审计的职责范围,容易在审计过程中超越审计职权而触犯有关的法律法规,从而导致审计“越权”风险。

(3)从审计方法看,在采用抽样审计方法下,内部审计人员不可能逐一检查企业账务,而舞弊是有意的隐瞒事实,因此审计风险更大。另外,重要业务审计的难度、关联方面的影响、控制环境的薄弱等众多因素的存在,会使内部审计实施舞弊审计有较大的风险,还有可能形成吃力不讨好的现象。

(4)从审计报告看,在编制舞弊审计报告时,也往往会忽视舞弊审计报告与常规审计报告程序上的差别,没有征求法律顾问的意见,致使由于措辞或定性不当而使审计报告有违法的风险。

舞弊审计的特征

舞弊审计是为防止、识别和利用文件证明贪污、盗窃、欺诈、腐败这类舞弊行为而进行的审计活动。与常规的财务报表审计相比,舞弊审计有以下一些明显的特征。

1.舞弊审计仅限于审查舞弊行为审查舞弊行为包括查找舞弊的事实证据及谁是舞弊者。

审计人员进行常规的财务报表审计是为了判断被审计单位的财务报表是否符合国家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是否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被审计单位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情况,重点在于查找财务报表有无重大的错报或漏报。这些错报或漏报包括非故意的行为造成的错报或漏报。而舞弊审计主要目的是查找舞弊的事实证据及谁是舞弊者,重点在于例外、古怪的事,以及会计违规事项和行为结构上,对于非故意的行为造成的错报或漏报并不在其审查范围。

2.舞弊审计是发现性的而非论断性的审查活动由于舞弊性质的严重性,舞弊审计必须获得强有力的证据支持,它要查找舞弊的事实证据,确定舞弊的具体细节及舞弊行为带来的损失和影响。但舞弊又是一种故意行为,具有极强的隐蔽性,审计人员仅靠推理作根据去推断与舞弊有关的事实是不行的,这决定了舞弊审计不可能像财务报表审计那样仅停留在论断阶段,它应该是一种发现性的审查活动。

3.舞弊审计更多需要的是一种思维形式而不是技术方法一般的技术方法对于寻找和发现非故意的行为造成的错误无疑是非常有效的,但对于查找、确定事先预谋,周密策划,采用隐蔽手段进行的舞弊行为,实践证明并非那么有效。因为,舞弊行为既然是有目的而为之,必然会在舞弊后采用各种手段对其进行粉饰,使其表面上看似合理,使人不易觉察。舞弊审计人员要想查清这些舞弊行为,最有效的方法是以舞弊行为人的角度去思考问题,看哪一种是最好的作假方法,然后从此处入手进行审查,往往会有所收获。

舞弊审计的方法与技巧

1.保持高度的职业怀疑精神

冰山理论把舞弊行为形象地比喻为海面上漂浮的冰山,露在海面上的仅是冰山的一角,更庞大而且是最危险的部分则隐藏在海平面以下。从结构和行为方面考察舞弊,那么暴露在海面上的是结构部分,包括效率衡量措施、等级制度、财务资源、组织目标、技术状况等,而这些是客观存在的,呈现在表面上的,没有刻意的掩饰,因而是比较容易发现的。而海面下的部分是行为部分,它包括态度、感情、价值观念、鼓励和满意等,而这些内容显然更主观化和个性化,加上舞弊者的刻意掩饰,常常很难被觉察到。通过对近几年爆发的财务欺诈案的分析,我们不难发现,现代的财务欺诈往往呈现出集团串通舞弊的大范围性和舞弊行为的高智商性,这与以前相比具有更大的隐蔽性。如果审计人员缺乏高度的职业怀疑精神,很有可能遗漏重大舞弊行为。因此,审计人员在审计每个项目时以及在整个审计过程中都要保持高度的职业怀疑精神,不能推测管理层是诚实可信的,注册会计师应首先思考是否有舞弊的嫌疑,假设不同层次上管理层舞弊的可能性,包括共谋、违反内部控制的规定等,以增强注册会计师发现和揭露财务报告舞弊的可能性。

2.分析研究舞弊产生的环境因素

一方面,鉴于舞弊行为的故意和舞弊形式的多种多样,如果审计人员还像财务报表审计那样,仅仅通过查找舞弊遗留的痕迹来发现舞弊,显然是远远不够的,另一方面,舞弊的产生与环境有很大关系,当环境形成了舞弊所需的各种条件之后,不被发现的诱惑使企业舞弊的冲动会变得强烈起来。审计人员应重点分析研究舞弊产生的环境因素,而非舞弊产生的表面结果。美国Coopers & Lybrand会计师事务所,总结出29面红旗,当出现这些红旗时,就需要格外关注管理当局是否存在财务欺诈的可能,其中涉及财务指标的有:

(1)现金短缺、负的现金流量、营运资金及/或信用短缺,影响营运周转; (2)融资能力(包括借款及增资)减低,营业扩充的资金来源只能依赖盈余; (3)成本增长超过收入或遭受低价进口品的竞争;

(4)现有借款合约对流动比率、额外借款及偿还时间的规定缺乏弹性;

(5)存货大量增加超过销售所需,尤其是高科技产业的产品过时的严重风险; (6)盈余品质逐渐恶化。

中注协发布的审计技术提示第1号列举了9大类54种可能导致公司进行财务欺诈或表明公司存在财务欺诈风险的因素。这9大类财务欺诈风险因素包括:

(1)财务稳定性或盈利能力受到威胁; (2)管理当局承受异常压力;

(3)管理当局受到个人经济利益驱使; (4)特殊的行业或经营性质; (5)特殊的交易或事项; (6)公司治理缺陷; (7)内部控制缺陷;

(8)管理当局态度不端或缺乏诚信;

(9)管理当局与注册会计师的关系异常或紧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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