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第三者”插足导致的婚内侵权

发布时间 : 星期一 文章试论“第三者”插足导致的婚内侵权更新完毕开始阅读

试论“第三者”插足导致的婚内侵权

摘要:目前社会上包二奶、婚外情、姘居等现象已经严重影响到社会的稳定和谐,“第三者”的插足破坏婚姻关系,成为导致婚姻关系不稳定甚至破裂的首要因素,但纵观现今我国的法律体系,并没有具体的相关的条文来约束和调整。如何通过民事法律手段规制“第三者”,保护婚姻当事人的正当利益,维护婚姻关系的稳定是本文的要旨所在。本文对“第三者”、“第三者”插行为足行为作了全面分析,对法律调整“第三者”侵权的必要性、合理性做了深入探讨,并以此为逻辑起点,通过探析得出“第三者”插行为足行为侵害配偶权,并对“第三者”插行为足行为主要类型、对婚姻中无过错的法律救济等作了较为全面的分析,进而对我国,法律在这方面的缺失提出相关的建议。

关键词:“第三者”、“第三者”插足、婚内侵权、配偶权、法律责任

一、“第三者”插足导致的婚内侵权的基本理论概述

1、“第三者”的概念

关于“第三者”的概念,目前立法中还没有明确的规定。我国学术界主要有三种观点:一种认为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有暧昧关系的人均为“第三者”。第二种认为“第三者”是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有暧昧关系并发生性关系的人。第三种认为“第三者”是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有暧昧关系并导致对方家庭破裂的人。上述几种概念界定过宽,容易扩大打击面。笔者认为,不能把“第三者”与通奸、姘居混为一谈,因为它们抹煞了“第三者”主观故意破坏他人婚姻关系内容的本质特征。我国《婚姻法》中所指的“第三者”是恶意“第三者”,即主观上存在着破坏他人婚姻关系的故意。对于那些不知道对方有配

偶或本身也是受害者我们平

时所说的婚外情,如果仅是追求婚外性刺激,而不是结婚的目的,不构成“第三者”。因此,笔者认为,“第三者”是指与合法的婚姻关系的一方发生婚外两性行为,并意图取代他人婚姻关系一方的行为人。

2、“第三者”插足行为的界定

“第三者”插足行为即“第三者”介入婚姻家庭的行为,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该合法婚姻关系以外的第三人,在明知对方有配偶的情况下,与其中一方发生不正当的男女性关系,从而导致他人夫妻感情产生裂痕以致婚姻关系完全破裂的行为。

对“第三者”插足行为的认定应同时具备以下几个要件: (1)主体要件

“第三者”行为的受侵害者必须是有合法配偶关系的人。如果是插足恋爱关系的“第三者”或者未婚同居的性关系,不属于法律上的“第三者”。因此,“第三者”只能是与合法配偶一方有两性关系或不正当的其他关系的人。而就“第三者”本人而言,既可能是未婚的,也可能是已婚有配偶的。 (2)主观要件

插足的“第三者”明知他人有配偶,具有主观上破坏他人婚姻关系,且与之结婚的故意。如果是由于误解或受对方欺骗、刻意隐瞒,或因其他客观原因而不知道他人有配偶的情况下误当“第三者”的,

无意破坏他人婚姻关系,仅是一时冲动发生了性行为或者出于玩弄对方而通奸,不构成“第三者”插足。在知道对方有配偶后主动退出的也不构成“第三者”插足。唯有明知他人有配偶,却仍然与之发生不正当的关系,即侵害他人婚姻家庭的行为是出自主观故意的,才应认定为“第三者”。 (3)客观要件

插足的“第三者”与对方要有客观上的越轨行为。所谓越轨行为,是指超越了现阶段我国社会主义男女之间的友谊所许可的道德标准或者精神文明界限的行为。换句话说即“第三者”与有合法配偶关系的一方发生两性或不正当的男女关系的行为妨害了正常的婚姻关系。 (4)结果要件

有由于“第三者”介入而导致对方夫妻感情恶化,家庭关系破裂的后果。“第三者”的行为侵害了正常的合法的婚姻关系,而导致夫妻感情产生裂痕,家庭破裂,这是认定“第三者”行为的本质所在。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关于“第三者”插足行为的界定,应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即行为人在主观上必须有明知他人有配偶,破坏他人婚姻关系,且与之结婚的故意,在客观上,有与对方发生了被我国《婚姻法》和社会道德规范所禁止的越轨行为,使对方的夫妻感情、家庭关系出现了破绽。

3、“第三者”插足婚内侵权对象探析 (1)“第三者”插足婚内侵权对象定位

对于侵害婚姻关系的行为追究民法上的责任,杨立新教授认为大

体经历了三个不同的演变过程,即先后经历了将破坏婚姻关系认定为侵害夫权、侵害名誉权、侵害配偶权的行为。①夫权的说法存在于男尊女卑的古代,已不适应于现代社会。虽然破坏婚姻关系的行为从客观上会造成侵害配偶一方的名誉权的损害,但是,这种损害结果是一种间接的结果,行为所直接侵害的客体,是配偶权,造成的直接损害结果,是配偶身份利益的损害。笔者认为,配偶权与名誉权是性质迥然不同的两项民事权利,分属于人格权和身份权两大范畴,二者的差异是显而易见的。名誉权是人格权,人格权强调做人的资格,是民事主体具有法律上的独立人格所必须享有的民事权利。它体现了个人的本质属性以及社会对于个人作为社会一员的承认,每一个人的人格都是独立的,不依附于他人而存在。人格自由、人格尊严的实现须以人格独立为其前提条件,名誉权作为特别人格权,理应反映一般人格权的具体内涵。妻子和丈夫一样拥有平等的人格权,并且妻子的人格权是独立于丈夫的人格权而存在的,基于人格权独立的前提,妻子同样有人格自由和人格尊严。在社会政治经济条件发生巨大变化的背景下,基于民法的现代人格权理念,继续坚持配偶一方与第三人通奸构成对无过错配偶一方名誉权侵害的见解未免有些牵强附会,配偶一方的人格利益,并非存在于他方配偶的身上,以他方配偶为客体,夫妻人格有别,配偶一方与人通奸,不能认为相奸人系侵害无过错配偶一方的名誉。不可否认,通奸行为在特殊情况下会造成配偶一方名誉权的损害,但是,配偶身份利益的损害,所直接侵害的是配偶权而不是

杨立新:《论侵害配偶权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载《法学》2002年第7期,第55页。

联系合同范文客服:xxxxx#qq.com(#替换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