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置房物业服务费收取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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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置房物业服务费收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

为了规范空置房的物业服务费收取行为,维护各公司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物业管理条例及各地方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结合本公司所属项目当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鑫阳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所属各地产公司(以下简称地产公司)、鑫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业公司),非本集团开发的外委项目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空置房分类

按照集团实际情况,将空置房(含住宅、车位、商业物业)分以下三类:

一、未售物业:是指已竣工交房但尚未出售的物业;

二、已售未接房物业:是指地产公司已销售但购买人尚未办理正式接房手续的物业(以购买人签署的接房手续书为准),包括业主未办理完结按揭手续、未按时付清购房尾款的物业;

三、已接未入住物业:是指购买人已办理了正式接房手续,但未正式装修或入住的物业。

第二章 未售物业的物业服务费收取管理

第四条 住宅、商业物业服务费从同批次预售房屋销售合同约定的集中交房之日起开始计收,由地产公司按照规定标准的 50%支付给物业公司;计收截止时间到物业售出后与购买人约定的交房日止; 第五条 车位权属为地产公司的,如车位租金由物业公司直接收取,地产公司则无需支付物业服务费给物业公司;如车位租金需划归地产公司的,地产公司则按规定标准支付物业公司;

第六条 清算工作至少半年一次,由物业公司以工作联系函的方式向地产公司提出并附物业服务费明细,地产公司自收到物业公司的书面清算函件后,应在 30 个工作日内完成费用审核和支付工作。 第三章 已售未接房物业的物业服务费收取管理

第七条 已售未接房住宅的物业服务费收取购买人未按销售合同约定的交付时间接房超过六个月时,地产公司应垫付物业服务费给物业公司,垫付时限自合同约定交付之日起至业主办理正式接房手续止,垫付最长时限为三年,第一年按半价计算,第二年起全价计算;达到垫付条件后 30 个工作日内,物业公司各管理处应向地产公司以工作联系函的方式提出垫付申请,并附垫付物业及服务费明细,逾期视为物业公司自动放弃。各地产公司自收到垫付工作联系函件后,其品质维护部应在 30个工作日内牵头完成核对和支付工作。地产公司有异议的,应以书面方式正式回复至物业公司,不得无故拖延核对工作; 物业公司各管理处与地产公司完成了垫付物业服务费的核对工作后,物业公司应与地产公司签订支付合同,合同由物业公司指定部门报审;

对于已垫付物业服务费的物业,购买人办理接房手续后,因故未足额支付约定交房至正式接房手续期间的物业服务费,物业公司仍足额返还地产公司垫付服务费,差额部分由物业公司负责向业主催收。对垫付期结束后仍未办理正式接房手续的物业,在垫付最长期限截止后 30 个工作日内,物业公司将垫付款返还给地产公司;

垫付物业服务费返还核对工作由地产公司与物业公司自行协商约定;物业公司各管理处应以购买人签字完善的接房记录资料为依据,及时将已接房数据录入收费软件系统中,不得故意漏报、谎报,一经查实,将对管理处相关人员予以处罚。 第八条 商业、车位物业

业主未办理完结按揭手续的未接房商业、车位物业按第七条第一款执行。

除上述情形之外,商业、车位物业服务费由物业公司负责催收,地产公司不予垫付。但地产公司应保证业主通讯地址、联系方式的准确、有效性,协助物业公司进行欠费催收工作。 第四章 已接房未入住物业的物业服务费收取管理

第九条 住宅、车位、商业物业均按国家相关物业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各地方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由物业公司向业主收取。 第五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归集团品质维护部。

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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