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商法的基本理念看商法的独立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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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商法的基本理念看商法的独立精神

作者:沈超

来源:《资治文摘》2016年第06期

【摘要】对一个学科进行研究的起点是培养和建立起对这一学科的确信。就商法而言,即须形成对商法独立精神的充分认知。我国《民法典》将于明年颁行,“民商合一”的论调甚嚣尘上。概言之,民法是市民社会之法,商法则是商业社会之法,两者本来就是各自独立、泾渭分明。但现状是,我国对商法的基础理论研究仍然滞后于经济发展,其理论体系的深度尚不足以支撑起立法建设和司法实践。面对这种混乱的现状,有必要通过对商法基本理念的梳理,来论证商法独立法学学科的地位,并为其建立独立的法律体系提供理论支撑。 【关键词】商法;理念;独立精神 一、商法理念的概念界定

商法最早产生于大陆法系国家,是指以商事关系为其规范对象的各种法规,即包括以“商事”和不以“商事”命名的一切调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商法不仅是一种制度上的科学设计,更是一种理念上的正确指引。作为商法的基本范畴之一,商法理念是商法的逻辑起点和理论基础。商法理念是关于商法的内在本质与客观规律的理性认识、总体看法和根本观念,是有关商法在调整商事生活实践中所应达到的终极目标及其实现途径的一种理想、信念和追求。从上述定义可以看出,商法理念是一种主观意识,具有基础性、根本性,对整个商法都有普遍的一般性指导意义。 二、商法理念的内容分析 1.保护营利

(一)保护营利是商法最基础最核心的理念。通过法律保护,商人能够更加积极的投身商事活动,为市场经济的发展贡献力量,从而活跃经济。相应的,在具体制度设计上,商法中的标准化契约、权利证券化、程序简易化、短期时效等制度,在保证商事交易简便迅捷的同时,也大大缩短了交易环节,降低了交易成本,为商主体的营利创造条件。

(二)我国以农业立国,自古以来商民地位卑贱,被列入国民之末。子曰:“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后世儒家据此认为孔子重义轻利。这是重农抑商思想的起点。汉代独尊儒术后,重农抑商作为一种主流思想的地位被奠定下来,并受到后世两千多年的封建统治者的一致推崇。实际上,孔子本人对商业和商人都不持反对态度。孔子的弟子子贡(即端木赐)善于经商,孔子也曾与其言商。只是后世统治者基于统治的需要,断章取义,才造成我国两千多年来对商人的误解。清末被迫开国后,这一错误思想虽然得到缓解,但仍无法彻底根除。清朝挣扎七十余年后崩溃,商业上的失败亦是重要原因,虽时过百年仍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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