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工程质量通病专项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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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入开展住宅工程质量通病专项治理活动

的通知

鲁建发〔2010〕14号

各市住房和城乡建委(建设局),建管局(处、办),房管(开发)局(处、办): 多年来,全省上下高度重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工作。从1997年开始,我省先后开展了治理工程质量通病、创建无质量通病住宅和创建“质量诚信、用户满意”工程活动,各级建设部门和广大工程参建单位不断强化建筑工程质量监管,完善内部质量保证体系,狠抓质量通病的治理,取得了明显成效。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人民群众对住宅工程质量有了更高的期望。同时,大量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的推广应用和精装修成品房的逐步涌现,在施工队伍素质和施工过程控制方面的矛盾逐渐扩大,出现了一些新的质量通病,个别原已消除的质量通病也有所反弹,影响了工程使用功能,群众对此有些意见。为巩固近年来住宅工程质量管理工作成果,从更高标准推动全省住宅工程质量整体水平的提高,让人民群众住上满意房、放心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建筑工程管理局决定在全省深入开展住宅工程质量通病专项治理活动(以下简称专项治理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专项治理活动的重要意义

住宅工程的质量,涉及到人民群众的公共安全和切身利益,事关党和政府的形象和社会稳定的大局。开展专项治理活动,是对前些年治理质量通病工作的深化和提高,也是进一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落实以人为本,建设和谐社会的具体体现,更是我们党和政府密切与人民群众血肉联系,维护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为群众办实事的重要标志。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站在讲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专项治理活动的重要意义,增强工

作责任感和紧迫感,统筹规划,突出重点,强化措施,积极引导工程参建各方加强管理,健全质量保证体系,严格监督工程建设标准的实施,扎扎实实开展专项治理活动。要加强舆论引导,积极通过各种宣传工具,广泛深入地开展宣传发动,号召社会广泛参与,营造良好舆论氛围。要积极通过培训教育等形式强化引导,使参建各方统一行动,明确目标要求,自觉强化质量管理工作,推动专项治理活动深入开展。

二、明确专项治理活动的指导思想、主要内容和工作目标

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要求,坚持工程建设“百年大计、质量第一”方针,从解决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热点、难点问题出发,强化工程参建各方主体责任,强化各项法律法规和强制性建设标准的落实,强化工程质量监管机制,强化工程质量的过程控制,在巩固住宅工程主体结构质量的基础上确保使用功能质量,推动全省住宅工程质量总体水平再上新台阶。

主要内容:从现在开始,利用三年时间对当前影响住宅工程主要使用功能的渗漏、裂缝、电气、水暖四大类十二项突出工程质量通病进行专项治理。

工作目标:到2013年,全省住宅工程四大类十二项质量通病得到有效治理,质量投诉明显下降,工程参建各方质量意识显著增强,法律法规和强制性建设标准得到严格执行,住户对住宅工程质量的满意度达到95%以上。

三、明确住宅工程参建各方主体的质量责任,认真落实专项治理措施

建设单位作为住宅工程建设的组织者,应牵头负责具体工程专项治理活动的组织实施工作。要严格履行法定建设程序,不得肢解发包工程、压级压价、任意压缩合理工期。在工程开工前要下达住宅工程专项治理任务书,审批施工单位专项治理方案,明确专项治理的奖罚措施。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要及时督促参建各方落实专项治理责任,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组织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将施工单位的专项治理自评报告和监理单位的专项治理评估报告作为竣工验收的重要审查内容,发现工程存在质量通病的,责令施工单位整改后方可验收交付使用。

设计单位应根据专项治理内容和工程实际,针对性地深化细部设计,有关分部、分

项工程要明确设计详图和施工做法,并做好设计交底。在验收环节应严格审查质量通病防治方面的按图施工情况。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将质量通病防治设计列入重点审查内容,未落实专项治理要求的设计图纸,不予核发审查合格证书。质量通病防治做法方面的重大设计变更,应按规定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核批准后,方可进行施工。

施工单位作为住宅工程建设的实施者,应全面负责具体工程的专项治理工作。要成立住宅工程质量通病专项治理领导小组,明确责任,细化措施。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应包含专项治理内容,并明确专项治理技术方案,经监理单位审查,建设单位批准后实施。专业承包企业应提出专业承包工程相关的专项治理措施,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审查,监理(建设)单位批准后实施。施工过程中要严格执行专项治理技术方案和治理措施,强化技术交底和监督检查,加强专项治理的过程控制和中间环节验收。工程完工后,应组织自评自改并提出专项治理自评报告。

监理单位应针对质量通病防治提出具体监理措施,列入《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开工前要认真审查施工单位专项治理技术方案,工程中要针对专项治理有关分部分项工程和关键环节,加强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督促施工单位落实防治措施。工程完工后,应提出工程专项治理工作评估报告。

建筑材料供应单位和质量检测机构等其他参建各方,应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和建设标准落实专项治理措施。

四、加强政府监管,确保专项治理要求落实到位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把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作为住宅工程建设管理工作的重点内容,加强对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质量检测、施工图审查等有关单位执行工程质量管理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质量通病防治措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强化参建各方主体责任落实,切实提高全省住宅工程质量总体水平。工程招投标监管机构应将专项治理措施列入竞标内容。工程造价监管机构应对专项治理给予合理的价格政策支持,施工单位因采取专项治理措施所增加且定额中未包括的相关费用,要列入工程

措施费。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把专项治理措施落实情况作为重要内容列入监督计划,通过抽查、巡查、专项检查等手段,督促工程参建各方落实专项治理责任,及时发现和纠正质量通病问题和隐患。工程完工后专项治理效果达不到要求的,不予竣工验收备案。 五、建立激励与约束机制,健全质量通病治理的制度规范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把专项治理工作情况同企业资质及评优树先、业绩考核、经济奖惩等挂钩,充分调动企业参与专项治理活动的积极性、主动性。专项治理情况要列入各类工程质量评优考核内容,不开展专项治理活动的企业和住宅工程不能参加各类工程质量评优和优秀住宅小区评选。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建筑工程管理局每年择优表彰一批省级住宅工程质量通病专项治理样板工程,并优先推荐鲁班奖、国优、广厦奖工程。各市也要表彰一批市级专项治理样板工程,抓好典型,发挥示范带动作用。未开展专项治理活动,工程存在较多质量通病的企业,要计入企业不良行为记录,进行通报批评,并在市场竞争中给予限制。各市要以专项治理活动为契机,以四大类十二项质量通病治理为重点,不断总结经验、巩固措施,逐步拓宽治理范围,推动各类工程质量通病治理工作的全面开展。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建筑工程管理局将在总结全省专项治理经验的基础上,对一些成熟有效的治理措施进行总结,逐步形成全省质量通病控制的地方标准,促进全省建筑工程质量整体水平的提高。

六、加强组织领导,把专项治理活动落到实处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把住宅工程质量通病专项治理作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的重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要亲自部署、亲自抓,及时调度掌握工作进展情况,分管领导要靠上做工作,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各种问题。为加强组织领导,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建筑工程管理局成立全省住宅工程质量通病专项治理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统一组织全省专项治理工作。各级也要参照省里的做法组建相应的领导机构,强化组织协调,加强内部科室、单位之间的协调配合,形成推动专项治理活动的工作合力。要结合地方实际,进一步深化工作方案,细化工作措施,强化责任分解、责任考核和责任追究,确保专项治理活动不走过场、不走形式,取得实实在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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