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全面加强教育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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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全面加强

教育收费管理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性收费 【发文字号】财综[2009]677号

【发布部门】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教育厅 【发布日期】2009.06.23 【实施日期】2009.06.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全面加强教育收费管理的通知

(财综〔2009〕677号)

各市、县财政局、物价局、教育局:

近年来,我省各地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教育收费政策,规范教育收费管理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但少数地方监管力度不够,措施不到位,巧立名目、违规收费、票据使用不规范等问题依然不同程度存在。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公办学校(简称“学校”,下同)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巩固教育收费专项治理成果,特作如下通知: 一、全面规范教育收费项目和标准管理

从今年1月1日起,国家公布取消了农村义务教育住宿费、义务教育借读费等10项涉教行政事业性收费。今年3月,省财政厅、物价局公布了保留的省级设立的行政事业性 1 / 2

收费项目目录。各地要认真落实教育收费政策,务必要将国家取消的各项涉教行政事业

性收费落实到位,严禁收取高中借读费。学校收取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公布保留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核定的收费标准,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

学校向学生收取服务性收费、代收费,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学校必须坚持学生自愿和非营利原则,制定服务性收费标准,即时发生即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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