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建筑业企业信用考核实施细则(试行3.0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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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建筑业企业信用考核实施细则(试行3.0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健全建筑业企业诚信体系,加强对建设各方主体市场行为和施工现场行为的联动监管,营造诚实守信的建设环境。根据《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8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59号令)、《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建市〔2007〕9号)、建筑业发展“十二五”规划、《关于开展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苏建建管〔2011〕177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建筑业企业信用考核是对建筑业企业信用情况实行量化计分,即在考核时段内,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现行标准、规范对企业建筑市场行为(承接工程数量、社会和行业奖惩、投标活动、合同履约、工程造价管理、工程档案管理等)、施工现场行为(包括质量行为、安全行为、实体质量、安全生产标准化、农民工管理等)进行量化考核后,建筑业企业获得的信用考核得分。

第三条 凡在常州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及设备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等新建、扩建、改建的本地(以下简称“市内”)及外地进常(以下简称“市外”)具有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劳务分包资质的建筑业企业信用考核活动适用本细则。

第四条 建筑业企业信用考核坚持依法、公开、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的原则,以市场信用建设为主导,以政府监督管理为主要手段,以工程项目为载体,实行“政府推动、权威发布、信息共享、统一标准、合理奖惩、社会监督”的运作方式。

第五条 常州市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建筑业企业信用考核管理工作。

常州市建筑业管理处(以下简称“市建管处”)具体负责全市建筑业企业信用考核信息的收集、认定、录入和结果公布等工作。

受市城乡建设局委托的建筑业管理、招投标监管、造价监管、质量监管、安全监管、档案管理、行政执法等单位和溧阳市、金坛市、武进区、新北区、戚墅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建筑业企业的信用考核信息采集单位。

第六条 建筑业企业信用考核管理的电子管理平台为“常州市建筑市场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的纸质管理平台为《江苏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手册》。

建筑业企业凭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向市建管处申领企业加密锁,登录“常州市建筑市场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并录入企业基本信息,凭原件到市建管处核对后,建立建筑业企业信用档案,取得初始信用分。

第二章 考核内容和计分方法

第七条 建筑业企业信用考核得分由基本信用考核、综合考核、日常考核等三部分组成。

第八条 基本信用是在考核时段内,根据企业在建设活动中的基本信息、奖励情况进行量化考核,满分为50分。

《建筑业企业基本信用考核内容和计分办法》具体详见附件一。

第九条 综合考核是指在全市建筑市场综合大检查中,对建筑业企业市场行为和现场行为及实体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状况等综合量化考核以及综合考核中的通报表扬、批评,满分为50分。

《建筑业企业建筑市场综合考核内容和计分方法》具体详见附件二。

第十条 日常考核是指对建筑业企业在建筑活动中的不良行为进行的量化扣分,日常考核扣分不保底。

《建筑业企业日常考核内容和计分方法》具体详见附件三。

第三章 考核录入和结果公布

第十一条 建筑业企业基本信用考核的内容由企业将本企业基本信息、奖惩情况自行录入“常州市建筑市场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并保持及时更新,同时向市建管处提供有关证明材料进行复核。

若建筑业企业的各类受惩信息不能自行录入的,由工程所在地的信用信息采集单位负责录入。

第十二条 信用信息采集单位应根据各自的管理职责,建立健全日常监督管理和各项检查、巡查、抽查制度,完善信用考核内容和计分方法,及时准确地采集记录各项日常考核信息。

第十三条 建筑业企业信用考核实行动态管理,市建管处每月月底最后一个工作日确认、生成企业信用分值。

每年6月及12月底公布综合考核得分,综合考核包括基本信用考核、综合大检查和日常考核;

其他月份月底公布动态考核得分,动态考核只在前次考核的基础上增加当月日常考核内容,基本信用考核分值调整将在6月或12月综合考核中计取。

金坛市、溧阳市、武进区、新北区、戚墅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市建筑业管理处每月20号停止采集信用考核信息,如有新信息则转入下一个考核时段。

第十四条 本地新办建筑业企业和新进我市外地建筑业企业初始信用考核得分为在我市施工的同序列、同类别、同等级建筑业企业6月(或12月)公布的信用考核得分之平均分。

本地或外地无信用考核得分的建筑业企业,其信用考核得分为本地或外地建筑业企业同序列、同类别、同等级建筑业企业6月(或12月)公布的在建项目综合考核得分之平均分。

在常连续二年无新承接工程且无在建工程的外地进市建筑业企业其信用得分,按新进我市外地建筑业企业的规定执行。

以上建筑业企业(含多项增项资质)在考核时段内,只能申请一个信用考核得分。

第十五条 建筑业企业信用考核分自公布之日起至下次公布之日前有效,并记入建筑业企业信用档案。

第四章 结果运用

第十六条 常州市建筑业企业信用考核结果确认、生成后,参加信用考核的建筑业企业可运用加密锁登录查询。

第十七条 建筑业企业信用考核分作为本考核时段内建筑施工招投标“三合一”综合评估法中该企业的信用因素依据。

第十八条 以总承包资质为主项的建筑业企业,其增项的专业承包资质信用考核得分为本企业信用考核分乘0.90得分。建筑业企业总承包资质主项与增项专业承包资质为同类别的除外。

专业承包资质为主项的建筑业企业,其增项专业承包资质信用考核得分为本企业信用考核分乘0.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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