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湖南省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诚信评价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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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诚信评价

及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省建设工程监理行业诚信体系建设,构建监理人员诚信执业机制,加强监理人员自律监管,提高监理从业人员综合素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进行了工商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取得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监理资质的监理企业,并为湖南省建设监理协会单位会员的,必须组织本单位从业的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进行诚信评价。外省入湘备案登记且获得监理业务的监理企业,企业在我省执业的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湖南省内受聘监理企业,并在项目监理机构中任职的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的诚信评价。

第四条 省建设监理协会组织监理企业进行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诚信评价活动,评价结果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并上网,信息与全省联网对接。

第五条 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诚信评价以守法、守信、守德和综合能力为基础。主要评价内容为: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基本要素诚信评价,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履职诚信评价,建设单位对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服务方面的诚信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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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相关信息采用。

第六条 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诚信评价方法和标准 (一)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诚信评价采用评分方法实施。其中基本要素诚信评价标准分值100分,权重为20%;履职诚信评价标准分值100分,权重为60%;服务诚信评价标准分值100分,权重为20%。在此三项得分和的基础上进行相关激励加分和惩戒减分得出评价总分,具体内容见附件。

(二)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诚信标准

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诚信等级设优秀(AAA)、良好(AA)、一般(A)、诚信缺失(B)四档。优秀总得分大于或等于标准分90%;良好总得分大于或等于标准分80%,小于标准分90%;一般总得分大于或等于标准分60%,小于标准分80%;诚信缺失总得分小于标准分60%。评价得分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第七条 监理企业确认的参评人员名单及初评资料在规定时间内,市州企业报当地建设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中央在湘、省管、外省入湘监理企业报湖南省建设监理协会。经行业自律委员会审定的诚信评价结果经审批后向社会发布。

第二章 诚信评价依据

第八条 诚信评价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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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加快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意见》(建市﹝2005﹞138号);

(二)《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建市﹝2007﹞9号);

(三)《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13); (四)《湖南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11-2015); (五)《湖南省建设工程监理行业自律公约》; (六)《湖南省建设工程监理行业自律惩戒办法》; (七)《湖南省建设工程施工项目部和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管理办法》的通知(湘建建﹝2015﹞57号);

(八)《建设工程监理服务指南》; (九)监理人员近二年内奖罚信息记录。

第三章 管理和工作机构

第九条 湖南省建设监理协会是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诚信评价工作的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诚信评价活动,并进行相应管理。

第十条 湖南省建设监理协会行业自律委员会是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诚信等级评价工作机构,负责核查、核对、审定监理企业对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的诚信评价。湖南省建设监理协会秘书处、市州建设主管部门(建设监理协会)为中评机构,企业为初评机构。

第十一条 湖南省建设监理协会秘书处负责诚信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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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动的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 湖南省建设监理协会秘书处、各市州建设主管部门(建设监理协会)成立诚信评价工作中评机构,负责企业申报监理人员诚信评价资料的中评;监理企业成立诚信评价工作机构,负责本企业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诚信评价初评工作的实施。

第四章 诚信评价程序

第十三条 申请

(一)参与诚信评价的注册监理工程师,需向本企业诚信评价工作机构提出申请,提交《湖南省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诚信评价申请表》。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不参与诚信评价。 1. 注册在非从事监理业务企业的; 2. 年龄超过65周岁的;

3. 在项目监理机构累计执业时间少于24个月的。 (三)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在诚信评价考核期内受聘新监理企业(新单位工作不满24个月,在原单位工作超过24个月),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可向原受聘企业提出申请,如由原受聘企业评价其监理执业行为,原受聘企业的诚信评价工作小组应接受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的申请,并按规定对申请进行初评,管理由新单位负责。

(四)市州管企业申报资料报送市州建设主管部门(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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