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下三大保护 - 图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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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下电气三大保护与完好防爆标准

7.螺纹隔爆结构:螺纹精度须不低于3级,螺距须不小于0.7毫米;螺纹的最少啮合扣数、最小拧入深度应符合表2.3的规定,螺纹结构须有防止自行松脱的装置。

螺纹的最少啮合扣数、最小拧入深度 表2.3 外壳净容积(L) V≤0.1 0.1<V≤2.0 V>2.0

8.经修理的平面隔爆结合面的法兰减薄厚度应不大于原设计厚度的15%。

9.隔爆结合面的缺陷或机械伤痕,将其伤痕两侧高于无伤表面凸起部分磨平后,不得超过下列规定:

(1)隔爆面上对局部出现的直径不大于1mm,深度不大于2mm砂眼或针孔,在40、25、15mm宽的隔爆面上,每1cm2不得超过5个;在10mm宽的隔爆面上,每1cm2不得超过2个。

(2)产生的机械伤痕,宽度和深度不大于0.5mm,其长度应保证剩余无伤隔爆面有效长度不小于规定长度的三分之二。

10.隔爆结合面不得有锈蚀及油漆,钢铁制做的隔爆结合面应薄薄地涂一层防锈脂(204-1型)或磷化处理或电镀。不得涂对传爆性能有影响的油脂。如有锈迹,用面纱擦净后,留有呈青褐色氧化亚铁云状痕迹,用手摸无感觉者仍为合格。

11.隔爆外壳无裂纹、无开焊、无严重变形。

12.隔爆外壳内外不得有严重锈蚀。接线盒壁和正常可能产生电火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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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小拧入深度(mm) 5.0 9.0 12.5 最少啮合扣数 6 井下电气三大保护与完好防爆标准

部分的金属外壳盒壁须均匀地涂耐弧漆(可选用1320、1321、1322、1323牌号气干或烘干环氧瓷漆)。

13.国外引进的防爆电气设备其隔爆性能应符合《煤矿机电设备检修质量标准》附录5-A、5-B、5-C、5-D国外规程的规定。

14.观察窗孔透明件的密封和密封件及透明度良好,无破损、无裂纹、不松动。修理更换透明件、密封垫(密封胶)的材质、规格及装配的最短胶封长度、密封垫的嵌入部分宽度均应符合原设计出厂要求。

15.隔爆设备的外壳空腔之间严禁直接贯通,不得拆掉接线盒内的绝缘套管和防爆电动机接线盒内的隔爆绝缘座。

16.不得改变隔爆外壳原设计安装结构形状和尺寸,防爆电气设备的电气间隙和爬电距离必须符合标准。

17.隔爆插接装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电压低于1140V的插接装置,不得缺电气连锁装置(保证断电后,插杆才能拔插)。插销须保证在使用过程中不能自行松脱。

(2)插销在触头断开的断电瞬间,外壳隔爆结合面的最大直径差W和最小有效长度L应符合表2.4规定。

(3)插销的专用接地插杆和插孔不得损坏,必须保证接地插杆比主插杆先接触。插杆与插孔必须可靠接触。

表2.4

外壳净容积(L) V≤0.5 V>0.5 L(mm) 15 25 W(mm) 0.50 0.60 18.防爆型和增安型灯具不得改变原结构。不得使用含有游离金属钠的灯泡(管)。应有断开电源后才能打开透明件的连锁装置,并动作可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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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有“断电后开盖”字样的警告牌代替。灯具的进线腔与光源之间,须有反光罩或隔热设施隔开。灯具的金属保护网与外壳须可靠固定,网孔面积与网条尺寸须符合标准。

19.电气设备(含小型电器)不得超过其额定值运行。

井下防爆电气设备变更额定值使用和进行技术改造时,必须经国家授权的矿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

20.防爆开关或电磁起动器的闭锁装置,必须完整良好,不得失效;必须保证与电源接通时壳盖不能打开,壳盖打开后电源不能接通。使用螺栓紧固的外壳,其标有“断电源后开盖”字样的警告牌不得缺少。控制器手柄如为可拆卸式,必须保证在停止位置方可卸下。

21.防爆电动机的风扇、风扇罩、隔板须有足够的机械强度,并要可靠固定。静止与活动部件不得相互碰撞或摩擦,正常工作状态,风扇距风扇罩、隔板及其紧固件的间距须不小于风扇直径的1%,但最小为1mm。风扇如用合金铝制成,其含镁量须不大于0.5%。

22.本质安全型电路和电气设备的防爆性能,须符合GB3836.4—83标准。

23.蓄电池的防爆特殊型电源装置必须符合以下规定:

(1)电源装置应有防爆合格证标记、防爆标志及煤安标志,蓄电池应有准许制造证明标志。

(2)蓄电池组的连接线及极柱焊接处,不得有断裂、熔化、开裂、松动和温度差异。

(3)蓄电池组的极柱橡胶绝缘套和导线橡胶保护层缺少、损坏、老化、发脆、烧焦,极柱及带电部分不得裸露。

(4)不存在由蓄电池本身或其它原因造成的短路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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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槽和盖不得损坏、漏液、蓄电池的封口不得开裂、漏液。 (6)蓄电池的特殊工作栓(排气栓)不得缺少、损坏、松动,表面应清洁,透气要良好,禁止用其它盖、塞代用,帽座不得脱落。

(7)电源插销连接器完整良好。

(8)蓄电池箱及箱盖无严重变形,其开孔缝隙不被异物堵塞。 (9)绝缘衬垫齐全完整,蓄电池与蓄电池、蓄电池与蓄电池箱之间不得有松动。

(10)蓄电池组对箱体(地)的绝缘电阻值不得小于表2.5的要求。

表2.5

电源装置额定电压 (V) 200 150 100 60 充电完毕时的绝缘电阻值(KΩ) 30 25 15 10 运行状态时的绝缘电阻值(KΩ) 3 2.5 1.5 1 测得电阻值若大于规定值,应停止使用,待处理合格后才能继续使用。

(11)蓄电池的正负极及引出线,极性不得接反。

(12)蓄电池组表面和蓄电池箱内表面不得积有灰尘、杂物、水和电解液及其结晶体,并保持干燥状态。

(13)蓄电池箱固定稳妥,锁紧装置可靠。

24.内装电容器且具有快动式门或盖结构的防爆电气设备外壳,必须保证由断电至开盖的间隔时间大于电容器放电至安全剩余能量所需时间的联锁装置完整可靠。

25.防爆电气设备入井前,必须有经指定的培训合格的防爆电气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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